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摘要: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是一国未来强大的根本保障,当代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以其自身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特性导致其犯罪的独有特点,并进而向全世界提出了如何有效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时代课题。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是西方国家对如何挽救犯罪者的机智回应,社区矫正兼具着监禁刑的惩罚意义和非监禁刑的人道主义特征,在西方社会取得了不菲的成果。自2003年我国首次在国内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建设至今,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同样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文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为切入点,阐释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论述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其中着重探讨了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并在回顾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刻反思;在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弊端及成因之后,笔者提出了完善和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为我国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制度 完善 前言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困扰世界各国已久,不仅是因为未成年人对于一国的重要性,还由于这一特殊群体的犯罪主客观方面都存在与成年人截然不同的特征,因此就要求在对待这一问题时必须要与成年人犯罪的惩治和教育手段区分开来。总体而言,
3、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大都采取了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教育方针,但是具体到实际的做法上又千差万别。社区矫正制度首先由西方国家建立,并主要是对未成年人开始适用,其非监禁形式的刑罚模式一经适用就得到了社会的欢迎,不仅是由于传统的人道主义精神在此得以展现,更重要的是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社区矫正对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并重返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自2003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和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以来,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矫正方式主要就是少年管教所制度、工读学校制度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三种。少管所制度是监禁刑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延伸,尽管其能够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罪犯隔开,但是其监
4、禁的实质依然不利于未成年人重返社会;工读学校制度则在实际中由于教育投入和师资及后续教育等问题并未得以大范围开展;社区矫正制度则是一套在西方社会已经发展相当成熟且成果斐然的全新矫正体系,十几年间在我国的试点推行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建立推广将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和时代的必然趋势。 然而,相较于起步较早的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不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尤其存在不少需要反思的不足之处,本文将以此为研究目的,深入研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剖析这些弊端存在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议。 21世纪是各国群雄争霸
5、的世纪,国家间竞争日益激烈,而人才是一切力量的根本源泉,因此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是一国立足和发展的重中之重,世界各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无不采取谨慎的态度,从西方国家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就可以看出。我国自建国以来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向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并推行了具体的实践方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全方位开展,社会经济水平的持续上升,社会矛盾也日渐尖锐,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尤为突出。这就要求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法必须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建立并完善一套科学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一、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 任何制度的建
6、立背后都有一套成熟而强大的理论体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不例外。首先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导致应当对其采取截然不同与成年人犯罪的措施,而随着当代法治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矫正制度必然是大势所趋;其次是社区矫正制度顺应时代而生的理论优势和西方国家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果表明这一制度的旺盛生命力绝非偶然。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之所以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三大公害”之一,根本原因在于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生理发育尚未完成,心理建设也未成型,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呵护和引导,而一旦有一方教育的缺失,就极有可能造成
7、未成年人成长的缺陷,在其受到不良诱惑的时候必然使其误入歧途的几率增加。就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分析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犯罪多为激情所致,未成年人大多情绪不稳,易受外界影响,行事往往不考虑后果,且动机幼稚,受到不法分子的挑拨时难以冷静对待,这是由未成年心理发展不成熟所决定的;第二,犯罪多为团伙实施,未成年人正值内心叛逆期,虽然不愿受到学校和家庭的过多束缚,但是又极其向往友情,而团伙犯罪正好满足了他们的这种需要,小团伙的犯罪形式不仅能壮胆,还使他们产生一种畸形的归属感;第三,犯罪大多涉财,且数额较小,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性很弱,盲动性较强,对他们而言破坏规则的过
8、程本身远重要于结果,而经济的不独立性使得未成年人最有可能的犯罪行为就是与钱财相关,又由于缺少事前的谋划,多表现为临时起意,见好就收;第四,犯罪低龄化特征明显,当代社会互联网等信息传播途径的便利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世界,早熟是当今未成年人的显著特征,犯罪低龄化正是这一特征的直接表现,另外,大量农村青年的进城务工所造成的传统居民社区的瓦解也是一大诱因,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导致其在同龄人中所受的影响加大,不良诱惑的影响也必然加大。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使其鲜明地区分于成年人犯罪,这是采取不同刑罚措施的先决条件。 (二) 社区矫正制度的优越性 19世纪末近代刑法学派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思想
9、并逐渐认识到监禁刑的缺陷和不足,提出非监禁刑和改造犯罪人人格的理论,此为社区矫正思想的理论源泉。到了20世纪50年代,罪犯再社会化思潮开始兴起,安塞尔提出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和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由是社区矫正理论逐渐成为西方学者研究的对象,并渗透到国家的立法实践之中。从其思想渊源看,社区矫正有着比传统刑罚观念主导下的监禁刑明显的优越性。 首先,社区矫正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了当今世界公认的刑罚谦抑思想。重刑主义早已被现代法治所抛弃,被认为是野蛮和落后在一国法制上的表现,当代社会人权思想的主导地位必然使得刑罚朝着文明轻缓的方向发展。而社区矫正的本质就是改造犯罪人,通过矫正使其回归社会而非报复,社区矫正
10、刑的目的是完成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这种理念在当代社会已经取得共识性的认可。 其次,社区矫正有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监禁刑以其严厉的惩罚性和极大的羞辱性使得犯罪人被标签化,在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道路上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这不仅是由于监禁刑对犯罪人尊严所产生的毁灭性打击,还由于监禁刑用一道高墙在犯罪人和社会之间架起的无形铁网,而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打破了这面非人道的隔离墙。社区矫正刑的行刑环境在社区之中,不仅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还要求与正常的社会环境最大程度地接近,犯罪人在这种环境中服刑而不必受到关押,实际上所受的限制也大大减少。因此,相对于监狱行刑而言,社区矫正更体现着刑罚过程中的人道化精神。 王雄才硕
11、士学位论文:《社区矫正简论》,中国政法大学 2004 年,第 7页。 最后,社区矫正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降低了刑罚费用。近代社会犯罪率的上升直接导致监狱的爆炸式填充,各国在监禁等刑罚中的经济投入以不可思议的比例逐年上升,近代世界各国无不深受其苦,社区矫正的产生极大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非监禁的行刑方式不仅节约了刑罚的空间成本,还可通过社区服务的方式为社会创造财富。这对犯罪人的回归社会不能不说是一种良性的信心重建方法。 (三)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由未成年人犯罪完全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独有特点可知,对未成年犯必须采取一套不同于成年犯的刑罚体系,西方国家兴起并建立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对这
12、一课题的回应,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的社区矫正实践,已经有了相当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这不仅表明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科学性,也表明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传统的刑罚体系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法治要求。传统的刑罚观念将报应作为首要目的,将犯罪的一般预防置于绝对的重要位置,而轻视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在这样在一个大的刑罚氛围下,尽管各国对未成年人均有一定的刑罚宽缓政策,但是实际上在操作中更容易发生的还是惩罚大于教育,威慑多于保护。社区矫正制度顺应时代而生,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理应适用这一科学的刑罚制度。 其次,社区矫正刑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最佳选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身心发展均
13、不成熟的他们对监禁方式尤为敏感,因此对其造成的二次伤害也更大,这必然造成其真正回归社会的障碍,而社区矫正以完全不同于监禁刑的行刑方式出现,它以在社区服刑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方式降低了服刑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反叛心理,使未成年人的犯罪恶习在较为轻缓的服刑过程中得到矫正,并同时帮助其重建回归社会的认同感,目前而言这是任何其他行刑方式难以做到的。 最后,社区矫正降低了未成年犯之间和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的机率。继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遭到批判以来,科学验证的事实表明,犯罪行为是习得而非遗传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表明了其源于对成年人犯罪和同龄人犯罪的模仿,因此在对未成年犯进行挽救教育时应当将其与成年
14、犯隔离开来,并尽可能减少未成年犯之间相处的机会。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是把犯罪人置于健康的社区之中,更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其回归社会提供正面帮助,这就大大降低了未成年人恶习难改和交叉感染的机率,对于帮助其回归社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四)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社区矫正思想的产生之初是人文主义理念得到重视的结果,20世纪50年代以后犯罪心理成为人们研究的对象,并进而产生了再社会化思潮,由此发展出了社区矫正理论,而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则在更晚出现,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理念已经确立就迅速得到西方国家的争相运用,这表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绝非纸上谈兵的真空理论,而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黄金
15、法则。 首先,社区矫正理论已经相当成熟,完全可以由此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起源于欧洲社区矫正有着相当长的历史和思想积淀,一代代先哲们的思想火花经过后来者的继承、批判和创新最终形成了科学系统的社区矫正理论,自英国首次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方式在立法中确立以来,西方国家在逐渐接受这一理论到完善并运用到实践中的效果表明,社区矫正制度有着天然的可行性,并且与传统刑罚方式相比更能突出现代法治思想的文明与人道倾向。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近代开始成为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之一,对未成年人教育改造一直是世界各国司法界力求突破的课题,而社区矫正的出现无异于为这一亟需解决的课题雪中送炭,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在未成年人
16、社区矫正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行刑体系,并且用实际效果向世界展示了这一做法的可行性。最后,尽管东西方在文化差异上的鸿沟不容忽视,但是现代法治思想是全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法制现代化也要求在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一国应当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在紧密联系国情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提高。 二、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在欧美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良好社会效果,我国自2002年开始对这一制度关注研究,并在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推行,至今十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一借鉴是明智之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17、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较为缓慢,离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小的距离。 (一) 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览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欧美,发展于欧美,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国家,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最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则有着深刻的民族文化烙印,总而言之,在社区矫正制度广为适用的今天,这三个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有着较强的代表性。 1. 美国 美国是较早将社区矫正制度引入立法的国家,早在1816年马萨诸塞州就出现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类似“中途之家”的社会工作类型,但是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也绝非一帆风顺。自20世纪中叶至今,美
18、国各个州对都发展建立了一套制度完备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部分州就社区矫正还进行了明确的立法,具体而言,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机构设置、工作队伍、矫正项目和帮扶措施上都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模式。首先,美国各州的社区矫正机构略有不同,但都秉承促进公众参与的宗旨,在政府主办之外为地方和私人主办机构大开绿灯,但是在监督上都非常严格,这表明美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的保护上十分慎重,制度上的缺陷已经很少;其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准入门槛很高,例如在对缓刑假释工作者的准入资格提出要求时,美国矫正协会明文规定:“至少需要有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完成了一个职业的发展项目,这个项目包括与缓刑假释工作相关的经历、训
19、练和学院的学分足以说明其学习的程度相当于学士的学历。” Abadinsky, Howard.2003一probation and parole:Theory and practice. Upper saddle river,NJ: prentice Hall.P.340。 而非专业人员主要参与的工作则是访问、劝导、检查和帮助寻找工作等与再社会化直接相关的内容;再次,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丰富多样,从犯罪人员的入刑前的评估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全过程都体现着因人而异和因地制宜的人道主义精神,例如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和犯罪情形设立的释放安置项目、离家出走项目、养育之家、日矫正项目、小
20、组之家项目、争取生存和教养院等。 王顺安:《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体系之构建》,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 这些项目都是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在大量成功实例之上确立的,不仅际操作性强而且在法治国家有良好的普适性;最后,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对重返社会未成年人的帮扶措施也相当成熟。这些帮扶措施以社区矫正教育的形式展开,并且首先是对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信心重建教育,在此基础上对他们进行生存技能培训,比如矫正部门为罪犯专门开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健康保障、医疗卫生、家庭责任等知识培训以及汽车驾驶、基础财务管理、商业和工业技术等劳动技能和工作态度培训项目,为犯人适应社会提供帮助。
21、[美〕罗伯特·J·威克斯H·H·A·库伯编:《各国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这些帮扶措施大都由社会志愿者参与,为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搭设了一条实用又便捷的桥梁。 2. 英国 英国是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从其正式确立社区判决制度至今已百年有余,发展形成了一套严谨科学的制度体系。英国社区矫正机构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一级设置在内政部,又称国家缓刑局, 郭建安等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沉。 而地方则有42个区设有地方缓刑服务局。可以说英国的社区矫正机构相当严密,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使得社区矫正的执行力度高效而迅速。其次,英国社区矫正
22、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像美国那样具有随意性,除了缓刑官由内政大臣统一任命外,其非政府组织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也都需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方能担任,尤其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中的社会参与主体,主要是教师、律师及相关领域的学者,确保未成年人能得到健康正确的指引。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项目建设上英国也发展了一套与美国相似的矫正体系,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则有较大不同,英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席中心令,二是监督令。前者适用对象比后者广,年龄段为十岁到二十岁,他们的犯罪行为大多已经可以判处监禁刑,适用主体是英国治安法院、王座法院和少年法院,在被判处出席中心令之后,由警察、监狱管理人员和教师等
23、组成的志愿者将利用业余时间在学校、少年宫等场所组织他们学习文化课程及如何处理、解决与他们犯罪有关的问题; .孙晓芳《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载《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讨会》2004年7月第2、3期,第97页。 后者则只适用于十岁到十七岁的未成年人,且最长刑期不得超过90天,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将未成年人置于监督之下,通过充实他们的空余时间以达到对他们实施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 《英国社区矫正制度》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文摘自中国司法网。 不难看出,这两种行刑方式都是针对未成年人特别设立的矫正措施,其本意均是教育和挽救。在对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帮扶举措上,英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做法与美国类似,都
24、会为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机会,帮助其尽快重返社会。 3. 日本 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保护制度被称为更生保护制度、社会内处遇制度,并且早在江户时代日本就有了以收留年轻的犯罪者和无家可归者的雏形,发展至今则形成了日本犯罪人三种处遇制度之一的社会内处遇制度,主要是指以非监禁的形式让犯罪人接受教育和挽救。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日本一向表现出更加宽容的态度,因此更生保护制度在日本主要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且由于近年来日本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而得到很大的发展,在亚洲国家中是竞相模仿的对象。在机构设置上,日本的社区矫正机构由上而下设立有法务省的相关部门、地方改造保护委员会和保护观察所。日本在国内设置
25、了一套与高等法院配套的更生委员会,此委员会由3到12人组成,合议本辖区保护观察所的事务,在全国8所地方更生委员会之下共设立了50个保护观察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犯罪更生保护工作。 ②胡配军:《社区矫正教育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在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在日本主要由两类人充当,即保护观察官和保护司,前者是公务员,且入职的门槛很高,必须在具备了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社会学及其他与未成年人矫正相关的专门知识以后方有从事保护观察工作的可能,这也是由保护观察官的工作性质决定的,他们主要工作内容是与未成年人交流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制定处遇方案;后者则主要由志愿者担
26、当,即“以民为主”,并且工作内容与英美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帮扶措施类似,保护司引导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并且维护社区环境的健康纯净,为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保驾护航。相较于英美两国,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算不上多,但是规定细致入微,可操作性同样在实践中得到了验证,主要包括缓刑、假释、释放安置、护察和再教育保护。日本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极其重视,表现在存在未成年人犯罪时首先要由家庭裁判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家庭裁判认为不宜交付审判则法院必须做出不予审判的决定,并且就算未成年人犯有相当于死刑、徒刑等严重刑事犯罪需要监禁的刑罚时,不满16周岁的也不的解送检察官,由此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27、是将宽容为主落到了实处,在对其社区矫正过程中真正做到了以家长身份自居,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思想融合到对其再社会化的精神理念之中。 4. 总体评价 从上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分析可以看出,这三个国家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对策上都有较早的起步,社区矫正理念的兴起也很早就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因此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上的先进也只是相较于法治比较落后的国家而言,并非说明美英日三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完美无缺。借鉴它们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先进经验必须建立在对其认识的深刻理性上,以下是笔者对其优劣性的粗浅分析。 究其优越性而言,主要体现在制度
28、体系成熟完备、人才链接合理、管理粗疏有序且实效大为可观。美英日三个国家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有着前瞻性的重视,随着当代法治的发展进程加快,社区矫正刑成为西方国家主要的行刑方式,而未成年热社区矫正制度更是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之下领先发展完备,以上三个国家不仅都设有专门的未成年热社区矫正机构,而且美国还因地制宜,各个州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主导下发展了一套地区性的制度,并且在各个州间能够很好地衔接;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养也是发展这一制度的检验标准之一,从以上三个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来源和供求就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已经是社会制度的必要构成,尤其是日本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高标准要求说
29、明公众对这一制度的接纳度极高;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体系上三个国家各有不同,这是将社区矫正制度结合本国国情之后的创新模式体现,无疑这三种管理模式在其本国都有着深刻的政治理由,但是这种已经建立就稳固发展的模式值得每个后来者国家学习;以上三个国家在相对完备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下取得了了对未成年犯再社会化的极大成功,这也应归功于其矫正项目的多样性,矫正措施的实用性和矫正方法的细致性,任何制度的建立总要经历从无到有,从宽泛到细致,从雄辩到实用的过程,以上三个国家显然已经经过了摸索期,进入了发展的稳步期。 理智的学习者会批判地接受学习内容,正如古人说所言“尽信书,不如无书”一样,我国要借鉴发达国
30、家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的先进经验,必须时刻谨记我国的具体国情,并理智看待国外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不足。美国国情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异,联邦政体的特性赋予其十三个州平等的自治权力,而在我国三十多个行政区建立不同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全不现实的,必须建立一种既能体现地区差异性又能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适用的社区矫正制度;而以上三个国家都存在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除了日本对志愿者有严格的专业要求和选拔外,英美两国对此环节的处理则很容易出现纰漏,志愿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进程,笔者认为这一点是其需要健全的地方;最后,日本家庭裁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先行判断标准模糊,容易因裁量权
31、过大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社会不公现象,这无疑对未成年人再社会化是极其不利的。 (二) 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探索 我国大陆地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视是以2002年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为序幕拉开的,社区矫正课题组的成立使我国对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了一种全方位的深刻认识,并由此带动了建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想。2003年3月,社区矫正制度被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正式提出,并由试点展开工作。8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从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方才真正起步,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成为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范围,2005年则
32、扩大到全国18个省市,而适用社区矫正的重点人员均是未成年人。经过近十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大陆地区的上海市和北京市以其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成效表明了其模式的先进和科学性,成为两种标志性的矫正范例。与此同时,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远比大陆地区起步早,并且具体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践经验也更丰富,取得的社会成果也更丰硕。 1. 北京市 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区,也是全国实现现代化和创造和谐社会的关注所在,因此北京市的维稳理念体现出全国之最的特点,这表现在北京市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作为司法领域的新生代制度社区矫正也不例外。北京市各方面的资源优势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保障
33、2003年北京市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成为我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区县,2005年扩展到全北京市18个区县,在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中中快马当先。在近十年的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不断调整矫正范围和矫正措施,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当成熟又颇具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 北京市社区矫正的建立是从2002年开始,是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由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的管理系统,具体而言,分为市、县、乡三级,市一级由市委政法委、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为首,带领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的功能类似一个议事机构,由各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决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34、的开展;县一级则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为首,仍率领本级的公检法等部门负责人具体决定本级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乡一级则由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任为首,带领基层司法所、派出所、社会保障所等负责人和部分监狱警察共同组成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北京市的这种社区矫正领导组织结构严密,运行高效,多年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良好社会效果。 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较之我国大陆其他省市有着明显的严格性,这与其维稳理念分不开,具体到对社区矫正管理人员的选择上,2005年北京市司法局下发的《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中就有了规定,即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到监狱劳教干警的工作内容
35、之中,后来发展到由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的管理,在对监狱干警的抽调上也严格把关,只有监狱管理经验丰富且综合素质达标的的干警才能被任免,由此可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度非常严格。当然,管理严格并非就决然排除公众参与,否则就无法体现社区矫正“民间参与”的特征,北京市的“40、50”协管员制度是其社区矫正制度中非常出彩的一环。所谓“40、50”协管员制度是指北京市在选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日常教育和帮扶群体时,一般是通过社区公益行就业组织从本社区40到50岁且失业一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中选拔而出的,当然,这种选拔制度也是非常严格而有效的。被选拔出的协管员还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为期两周的上岗培训,合格后取得
36、《协管员聘书》方能从事社区矫正协管工作。北京市的这种管理人员的储备模式总体而言是严格的,这既是首都维稳理念的渗透,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极大重视。 北京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分为四步:首先是庭前调查评估,主要方式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进行实地调查,一般由司法人员走访被告人家庭、学校、居住社区,深入了解其平日的行为表现、家庭和邻里关系以及社交圈,以此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司法人员将其调研结果呈交法院之后将成为对此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其次是矫正对象的身份认同,北京市社区矫正机构只接受有北京户籍的服刑人员,而在对这些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时一般都会采取一定的身份认同教育,比如通
37、过监狱干警对矫正对象进行生存技能训练和思想指导,使其对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得到认同,或者集中培训之后通过颁发结业证书和评选先进分子来加强其身份认知,使其更好地接受矫正教育;再次是日常的矫正教育管理,北京市经过多年的经验摸索,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日常矫正体系,例如汇报制度、学习制度、会客制度、奖惩公示制度和社区公益劳动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健全是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身心发育特征的科学把握上展开的,对营造阳光的矫正氛围提供了极大的助力;最后是社区矫正的解除,北京市在此环节上设立了多种便于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帮扶措施,一般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就会由北京市基层司法所针对其具体情况设计出一套关涉日
38、后守法、入学、生活等方面的教育计划,并结合该未成年人的个人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安置帮教建议,这些建议由乡一级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得以现实地发挥作用。可见北京市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后续工作也形成了相对合理的制度体系。 2. 上海市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开始建立时间与北京一样是2002年,但是实际上早在2000年上海市就对女子监狱就实行了半监禁刑处遇,还对少管所进行了“试工试读”措施,这些探索是上海市监狱学会专家组的老同志提出的改革经验,这些带有社区矫正影子的行刑措施表明了行刑进化的全球趋势,为后期全面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做了良好的铺垫。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普陀区曹杨新村和闸北区宝山路
39、是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区,2003年8月扩展到全市5区的59个街道,十多年的实践历程虽非一路高歌,但是事实表明,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建设已经相对成熟,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取得了不凡的成绩。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建设是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参与形成的领导小组,领导禁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毒委员办公室三个部门具体管理该一级的社区矫正事项。除了政府领导的管理部门外,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出彩的一环还包括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运行,即上海市自强服务总社、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社和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这三个社团得到政府的专项经费支持,并协助政府完成社区矫正的服务项目,可以看出,上海市
40、政府在这一机构中扮演的角色由最初的领导者转向了服务购买者,在社员的招聘上和社团工作的实际开展中政府有权进行资格限制和监督考核,而社团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政府拨款。这种社区矫正服务机构的建立非常具有地方特色,上海市发达的经济水平是其正常运转的坚实保障,而这种社工服务为主的机构也确实发挥了其“依法矫正,以情感召,助人自助,回归社会”的宗旨,成为上海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显著特色。 在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筛选上,上海市设立了政法选聘和社会招聘两种渠道,工作者来源即原监狱干警、学校教育工作者、街道司法工作者和社会人员。政法招聘的人员一旦入选则需接受专门的上岗培训,具体是指由高校社会工作专家和教授对他们
41、进行与社区矫正相关的课程培训;除此之外,这几类人员上岗后的工作类别有严格的分工,比如原为监狱干警的工作人员就主要从事行刑,其他的各类则为司法社工,主要从事社区矫正的管理和具体的服务,此外,每个社区矫正还有五名志愿者。社会招聘的人员从实际情况看年龄比政法招聘的较年轻,,学历则普遍较高,可见,上海市在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筛选上也是高要求高标准,显示了对这部分工作的重视和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审慎态度。 就具体的矫正工作上,上海市主要建立了三个板块五项内容,三个板块是指日产管理、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五项内容即服刑人员日产管理、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日常管理是对服刑人员的整
42、个矫正期间都起作用的具体矫正措施,包括思想汇报和服刑人员请假等制度,通过服刑期的记录,在服刑期满后可以由此评价该服刑人员的悔改情况和矫正效果;教育学习是指对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它可以在每个服刑人员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解决并帮助服刑人员端正态度,是对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思想行为的知道和监督;公益劳动则是社区矫正刑与监禁刑最大的不同之处,服刑人员通过在社区进行无偿劳动得以感受正常社区的生活氛围,这对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上海市在不同的区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矫正项目,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定期考核,通过考核检验矫正项目的适用性和社会效果并进行及时调整,这都是上海市社
43、区矫正模式领先全国试点区的原因。 3. 香港地区 我国香港地区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历史使得英美法系在此占根深蒂固,香港的社区矫正制度也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与欧美国家相同香港地区社区矫正刑的兴起也是刑罚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的混合作用结果,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推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政策,并且本着“社区为本”的指导原则对未成年人采取宽容的态度,对犯罪轻微的未成年人尽量避免进入司法程序,而是通过社区矫正刑帮助其摒弃恶习,复归社会。 香港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是政府的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前者负责执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主要通过感化服务、住院训练、社区服务令等矫正项目实际
44、地对未成年人产生影响,其中社区服务令是由社区矫正对象依照法院颁布的社区服务令,无偿地对指定社区提供服务工作,并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督评估,如果未成年人在服务令期间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便会被带回法庭,重新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处以最高1000港币的罚款。 陈钟林:《香港青少年犯罪的矫治和项防》,《中围青年研究》2000年第6期。 与大陆地区不同的是,香港的社区服务令没有数量限制,一个或多个法庭可以就同一犯罪作出多项社区服务令,但是这些社区服务令的时间总数不得超过240小时。香港社区矫正制度的另一项重点就是感化令,又称缓刑监督制度,为此香港设有首席缓刑官、缓刑官和督导缓刑官,首席缓刑
45、官负责管理和指导和监督感化工作的展开,缓刑官则负责对犯罪进行初步调查以供法院裁决使用。与社区服务令相同的是,在对未成年人颁发这种非监禁刑时法院需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感化令的行刑时间比社区服务令更长,且在行刑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时的处罚也包括罚款,但是上限是500美元,或者被法院重新判处刑罚,也可能被延期缓刑,最高可达三年,由此可以看出香港的社区矫正制度已经相当完备。 4. 成果分析 由以上对我国北京上海两市和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分析可知,大陆地区在十几年的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取得了极大的进步,而香港地区则凭借独特的优势在社区矫正制度上走得更远。以北京上海为视角,可以看出,我国大陆地区的未成年人
46、社区矫正制度已经有了大致雏形,首先是组织机构的建设已经大致理顺,这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其次是在工作人员的培养上也有了一定储备,不管是从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中抽调还是在社会招聘中严格筛选,都说明各省市在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深入思考,且实践表明这些方法有一定的优益性;再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建设,就北京上海的具体做法来看,两市在借鉴欧美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都建成了一套极具本地方特色的矫正项目,并且均取得了不菲的成绩。而香港地区的社区矫正历史更为悠久,发展更为成熟,以此为视角,可知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比大陆地区都更为出色。 三、 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反思及成因分
47、析 通过上文中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分析和国内社区矫正现状的分析可知,我国大陆地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上的整体水平还不容乐观,尽管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原因等复杂因素在此问题上比大陆各省市起步早,发展成熟,但是比之西方发达国家仍有不小距离。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上存在的弊端进行深刻反思,并对其根本原因加以剖析,唯有清醒认识这些,方能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中肯的建议。 (一)弊端反思 1.立法层面的缺失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需要一个相对成熟稳定的立法做后盾的,当代社会法制呈飞跃性进步的标志之一就是与人权相关的法律逐渐趋于完善,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无疑
48、是先行的,欧美国家一向以注重人权自我标榜,虽然有其一定的政治深意,但是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上来说,确实值得我国学习。十几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距离全国大范围全方位由上而下的普及适用显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其中的问题首先就是立法缺失。 首先,我国一直缺少一部真正的《社区矫正法》,尽管自2013年以来一直有呼声认为已经被人大提上立法议程的《社区矫正法》应当尽早出台,但是已近两年过去,依然不见这部法律的影子。在司法界的实际操作中主要是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两部法律中却没有“社区矫正”这样的字样,而是通过对管制、剥夺政治权
49、利等刑罚处罚的行刑方式表明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这种做法无疑是对现实中存在的社区矫正制度非常不利的,不仅会在推广适用这一行刑方式时遇到来自基层司法人员的质疑,还会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阻碍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建设。 其次,没有《社区矫正法》自然不会有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章规定。由上文可知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面对这一棘手的社会问题时政府不能像对待成年人犯罪一样采取激烈的报复刑,而应当密切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合适的刑罚措施。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在自身需要的基础上向欧美国家借鉴的先进行刑方式,在十多年的试点工作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一效果尤其
50、是表现为对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上,因此,我国在此的做法应当与欧美国家步调一致,提高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重视,在《社区矫正法》中专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这不仅呼应了法治时代的历史浪潮,也是完善我国法制体系的必要一步。 最后,由于尚未制定《社区矫正法》,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限制在《刑法》中已被判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需要适用非监禁刑的人员,但是对于罪行严重已被判处监禁刑但后被减刑或假释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适用社区矫正则语焉不详,并且即使规定这两种情形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未成年人此前的监禁刑也已经对其造成了影响,未免有亡羊补牢之嫌,因此,我国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应当考虑扩大未成年人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