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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

2、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

3、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 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 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部门牵头编制。 第五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及委办公厅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管理,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4、卫生计生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卫生计生规划的立项应当遵循根据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 第八条 委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部门研究拟定卫生计生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计生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部门、衔接部门、内容框架、规划期、时间进度和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会批准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还应重点说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由委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后予以立

5、项确认。 对未纳入规划编制预案,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牵头部门应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划管理部门商编制牵头部门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委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编制预案实施的跟踪督促。确有必要的,应当商有关业务部门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规划编制预案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编制卫生计生规划应当做好现状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问题,确定优先目标,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充分论证。前期研究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文本和编制说明组成。

6、 规划文本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过长,一般包括: (一)前言。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编制依据、规划目的、规划期等。 (二)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重点说明规划领域现状、主要矛盾、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应明确发展的战略方向和路径;基本原则应提出确定规划目标和落实各项任务需要把握的原则;发展目标应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指标,定量指标选择应有统计基础,可评估、可考核,要分别标明基期水平和目标水平。 (四)重点任务。主要阐述实现规划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上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涉及需财政经费支持的重大行动的,原则上应明

7、确行动目标与主要内容。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原则上应以专栏等形式在规划文本中列出。 (五)规划实施。重点说明确保规划任务顺利实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在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编制过程中,各业务部门要研究提出本领域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拟纳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业务部门要进行科学测算;对拟纳入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在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编制牵头部门对拟纳入规划的主要指标、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行动等要征求委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确保符

8、合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十三条 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关人或组织的意见,必要时应公布规划草案或举行听证会。 对各方面反映较大、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重大问题,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衔接 第十四条 在卫生计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未经衔接审核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及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卫生计

9、生专项规划必须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之间必须相互协调,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第十五条 规划衔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目标与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行动等。 第十六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由委编制牵头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等进行衔接,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对其他卫生计生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征求委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内容相关性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根据衔接审核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确难以与衔接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编

10、制说明中加以重点说明。 第五章 论证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规划送审前,应当经过论证。未经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审批和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原则上应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或专业能力的机构开展第三方论证,根据业务领域特点,也可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其他卫生计生规划通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组织,委规划管理部门参加。 第六章 报批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规划报批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 (二)编制说明: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编制过程、衔接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11、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卫生计生规划,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就规划草案会签衔接部门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卫生计生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在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后上报委主任会审批。 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牵头编制的规划,需我委会签的,相关业务司局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 第七章 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文本。规划报批时,应当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二十二条 委规划管理部门建立卫生计生规划信息库。编制牵

12、头部门在印发规划的同时,应当将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的电子文档和纸制文件送规划管理部门入库。 第二十三条 规划经批准后,编制牵头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主要目标和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及实施进度。对卫生计生发展规划要制定主要指标的年度计划,保障规划实施。 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或资源配置的其他政策性文件,牵头部门应当会签委规划管理部门,确保符合规划相关要求。 第八章 评估 第二十四条 在卫生计生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视情况开展年度评估;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牵头部门应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评估报告应当及时报委领导并送委规划管理部

13、门备案。对预计难以达到进度或难以完成的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等,牵头部门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进措施。 对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的实施成效,委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选取部分业务领域开展重点评估。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及涉及国家秘密外,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规划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卫生计生委编制的规划。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应当送委规划管理部门备案。中医药规划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实施。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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