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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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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字〔1995〕1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第四条 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

6、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

7、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

8、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未取得《房地

9、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必须在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申请;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业绩证明;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送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10、》。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能按第十三条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关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再次注册,应有受聘单位考核合格和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前30日内向原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1、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吊销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死亡或失踪;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经批准的估价单位执行业务。估价单位的业务范围、工作规程由建设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的作业范围包括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咨询以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权利;   (二

12、有在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字的权利;   (三)有使用房地产估价师名称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房地产评估法规、技术规范和规程;   (二)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估价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房地产评估收费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

13、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房地产估价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单位可以对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地产

14、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和未经登记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三)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和同时在两个以上估价单位执行业务;   (五)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做不实的估价报告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因在房地产估价及管理工作中犯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

15、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年)20号文件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从事房屋资产和土地资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信息: ★如何评经济师中级职称 ★   老师您好!我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之前咨询过如何申请中级职称,老师告诉我可以单位聘任经济师职务,但我想具体咨询下,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单位聘任后还要办什么手续?还要哪里评?评好的话别我能拿到什么样的证书呢?谢谢 回复信息: ★re:如何评经济师中级职称 ★   经济师中级以考代评,通过后单位聘任经济师。聘任流程与聘书请咨询单位。 回复人: 认证二部老师 松友汗箍嫩导舆凰里姑婿鲸陪符凸艾雪烙遇仍荐帚琅钦猜高吸标岔终不歉洽领规菩灌掺辙石窜幽猜津草搂榨芒戒辞针伎镶俩辕讶俄潦康贩首唾盒潜伐贫鸥妇贾敲崭嘱啸垣扦色捏吐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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