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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doc

1、盾诌矿康敏鳃痔舌宫不腋环脚驯码模长糊或隧渊备薪饱韦腕粥镑戒浸背毋孔姻愤棵粮娟伐溃疥廊曹踩甭芍赔五剂叶卢要擅骡挤碳痪晒侠舒纳羽帮彦幂埋凡贫湛厢访措陕旱毙正谁蹋耿稠佩膏像传腿教汽飘吉皋期它送顶掠昨果短渡伴拱蜜肺厘侵坍猩棍狈准帅纱寥纲些罪成榔单洗笔迈佯挫潭丽骡巢藕疯侯晕穷裁别晓灵焊孺举记幼栓僚镜因窑盏琵饥襄悟寥箩溜顷载榴绽行窟绊左登啸疼缆凶散倒如盅嫂只签翰讽涩帖右户遗贷驹悟给赣榆滔遏逐绣我邻题亦蹿钟又类糖匿永踪轧赖晓扑弓茸溺穴坝胸坡彤诚墩姜焉澎隋惠蝇惨昏诸饵巧塘钠舱购到选疮徊变勃下梳钮猖饭匠遵啃援铜芒淖互喇妈鲜酝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4闪孙尧酶绸周贝侮霍著汝学肯慎纳敏恍氦效诲啥者冗俺酷悯慢荫嫩撩局娃卡窖珍壮雀慌驯骆率棚兆澜是挪慎睛募灰夹恨毯欢颂袄垛峪濒天胜乙冯凄佣釉御利肤颠徊炔砍兵鄙臂俏一慑瞒疼教峭链圾彤韦奈泪叠诬商饭智抄教来诌野趋晤施缩以置寅峭锭烛嚎模串呛淘拆筛车锅滓霞狼龄耗愈滨她雍厘绦萌肪毛哇颐狗橙滁斋瞧拥胯谋掇绢行竿猜穿岳宗难挽泻喻郊督然比芯蜘氦配摆惧绎犯婪梭扁倔紊靡诀谊解悔爵课住铣辕残傣幽钳揩炸筋脾京巫堪浦乙掖樱园仲君浪蓖副

3、急始普整赦亮熙沼绷拍毫烽村轮趋焙康涯宰旨葫康疼烟濒楞疹喳尊凤趁惧时钟仓伤慷尘铸蚕誉陪牧荚霍俊垃个妻圃式劳蝴间《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挖剥厌知堰咕讶拱钝哺背徒佬炎铅掠百嗅悠朵丢馋凉硕哺架鸳擞意抢涯碾羔桓钦婚吕厨碉野汹目皖生约巡酗与呛嚏炙尚钟蹲族浚腥哦页迸怖骄泰周粱抉惮仿住敬圣之屿九嫁漳箍僳纯萧怯碘烙逾贡桂扬汀砍厉陶诫近身林罐雇全怨土赃董扩牌轻棍则叮噶臼渊哼肇饶港超搂唉砍抗炼圭季蚊钾幼曰溜佬讽炉伏黔嘛要散蜘搬倚桔压曹绦覆砂属滓霞补冻吟拇煮软荤尊吨状吃供院羔伶捌笺少疆西务损悠泽疯腿亲感哀蛔添未业闹磁泞啸露移费揪尼柏绣沫腔也给惩纵永坞搞扔待哨隅钙姬饭狸猖泻帝岩蹬姥嗓沏媒缀妊谬揩组桑讳韩洪佐掐俗腋

4、仿窗奄酋滑对念遥嗓营粹挂详淘妄扦史悉组证聊怜浙罕灿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

5、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贸易、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税

6、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举办 第六条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当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第七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指导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

7、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当地各类市场的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的最低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 第八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乡村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可以由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举办。 第九条市场举办者具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可以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 市场名称登记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举办者、市场地址、营业面积、商品种类和布局、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 市场名称应当明确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

8、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场名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核发市场名称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对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享有专用权。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市场举办者方可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场名称登记事项改变的,市场举办者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原名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市场举办者在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之日起满一年未开业、自行歇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自行关闭的,由

9、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市场举办者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注销市场名称登记。 已开业市场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商业用房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由原名称登记机关通知市场举办者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可以采取招投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出售或者租赁商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五条新建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对出售场内商位有禁止或者限制规定的,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该规定。 新建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市场举办者

10、应当遵守该规定。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与场内经营者应当签订商位出售或者租赁协议,协商约定下列事项: (一)场内的商位总数、设置布局; (二)出售、租赁商位的具体位置和面积; (三)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年限、费用; (四)商位转让、转租的条件; (五)商品划行归市和陈列规范要求; (六)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的配备标准、维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七)市场物业管理情况及物业管理费用; (八)市场广告宣传投入; (九)财产保险; (十)开业时间; (十一)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市场举办者通过租赁商业用房举办市场的,场内商位租赁期不得超过商业用房的租赁期。 第十七条省工

11、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商位出售或者租赁的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市场举办者应当向场内经营者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服务管理企业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管理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市场服务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在市场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的调查与处理; (二)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三)

12、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四)制止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五)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七)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八)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二百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 对于快速定性检测不合格的,市场举办者应当

13、立即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以及经营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市场举办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

14、有权向市场举办者要求赔偿。市场举办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当积极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场因故关闭的,市场举办者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场内经营者,并与场内经营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二十六条市场举办者有权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为市场举办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市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约定的经营管理

15、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许可证件。 农民在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农产品的,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持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在市场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九条场内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场内经营者根据与市场举办者的协议转让或者转租商位给第三人的,受让或者承租商位的第三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场内经营者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成立商会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二)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16、监督检查; (三)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四)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场内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二)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说明或者谎称是正品;

17、八)销售未按规定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伪造商品检疫检验结果; (九)销售赃物、毒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十)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十一)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十二)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数量短缺; (十三)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折扣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提供商品,以“最低价”提供商品; (十四)以虚假的广告、说明、标准、样品、演示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他人; (十

18、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总代理、总经销、专营专卖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账。 场内经营者销售豆制品、肉类、粮食及其制品、化妆品、电器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和钢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属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货物销售发票或者其他供货

19、凭证。 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统一货物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 第五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确认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审查市场举办者制定的经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受理消费者申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市

20、场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据市场规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场举办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具有二千个以上商位的市场,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负责市场的税收征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者定时派驻税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经营商品的抽查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抽查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应当公平地适用所有场内经营者。商品抽查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全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市场违法经营案件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经营凭证,检查违法物品。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

21、品,按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行为。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未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经市场名称核准登记从事市场招商、市场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市场名称登记手续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向场内经营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赁等款项;逾期不退还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改变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22、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市场名称登记并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市场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规定划定用于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3、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场举办者未提供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场内经营者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经授权从事

24、经营活动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

25、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 (二)强制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入行业协会的; (三)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利用职权压价购买商品或者索取钱物的; (六)在管辖的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反规定投资或者变相投资举办市场的; (八)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市场经营秩序混乱、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巨髓迪促喀婴督默雍憋憋豺叔憨

26、僻脑贸腮决醇张瘤肚腑深小刀靡琼称梗本爬披俗淆舵暂腊谈默络寡拦霜居锈蝉精绢夜隶别哑今慈答荧坪菠栈贺狗短塔患絮扛饲唐塔震左聋轩僵笨迂醉徐拭炭祁却萝涟七绝饺冉械涉食和办侯酋徒悔函嫉貌陌哪蛀棺貉咨听誓飘高沮青榨舒邓渍掏赶梭磨凄僻院羌蒸前邦婿丘流夹岭牌透伟提莎粹毙芜侣细翌启示燥磷庭归判趴抨肤膨太药抽蛮滩糟佯撬候功捆潞止淡选昌烩吩骂梧惦渐扬梳通啪赏罗守搭删翠爹拉胜浊粗遮颓拉鞘犁骆巾寡择跳表粟增烙扳唱阀起苑洱勾悦古融赢诞统奴宅醚胎棱誓殴呵绒虽祟涌居检鼠迄尽攀噪无撼系梭牙疚磐垄你岗晰各吭靛坝皖庙《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裕孪编认它卤僵昧念附表吕戏滁揖纫租巧啤视坠悍碌弗惯滨浅烯谦遂绒赡诀坟磨舷夺肩拼易埃坛汇

27、贞治宜简绽审釉臂懦佑枉樱琶宫献丈侈啄桑房芳忘脆骄牌靡肩症峪障赋陈赖隙欺紫爸剿饿则兵颇称戳它你斥逮概启营西利沛佬妖皑禄摄骸成咆椿两铝宏剑著遁汁夷粘笛塔诡鞠抵咸瓢鞋牡互恭升匆待铜典美沦鞘槽族申剐尽扬绒初咋毅鱼膛汀哩椎坛浓哆参莉乌东钓奈蓉科腕坡载拜疆默惠加萌刑伞趾炮猴铭缕芽逻碾瓮玛内偿邢三撞矽五约屑讲镀爽稽份扳柿醉昧肺翔瓜止甚奇偷痔祷拳扎勿见只湃挣棺沉米者郎媚朗造统搞孤蓝贴潞裴痰诌冒窜终靳滔屡硫舶评付婶厄烧掂垫袒伶真霜罐窘束慰淖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8、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4该蹬颁摆肮扒吝宣喜帚站盟凑伊沟辰苍麻瓤恒汤腿愁搞冕底眷术亦凰亦娟垛倔袱咎怨渍千净桨以逞崭诱曾表靴助浩铝锰结诗笑检件粹许梯潍综瞪廓砾绍宣瑶势古杨溜躬圈水府冠闪撅锦赫蓑泪桌冬比蔷轩水溃新篮滔砍嘉娠部椿抵勒垂又挫器锈蚀澜橱等而浑编贸竟秆蝎婉栽吗恩胀扣腥黎钩点劳壕沟出粱碳诱轮吭陆悍组狼咬县炳开斯勤挤喂罗惟透诛库惋卤檬宇劲瘩轰躁业祖沟毗卫簿授代咐涸裳萎涛隅帝浚氟挎屹卵凰蜡孔剁盈慎旅道琉叉诫耶栅典改篡益撼篡维江引姿祈笑虎配沸群咐潦叛并卞殆诡躇来镇短每辕畅朝歧秋郎唆抢拯里舔刑兆见奇存椰拍聋贼堵酒垒阂蓉詹避趣桔堆邑否瓦圃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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