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1整理一、强制措施的定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各种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2整理二、强制措施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3整理三、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
2、的人民检察院。4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检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5整理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条件 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一)拘传6整理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
3、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拘传的变更与解除7整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8整理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4、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取保候审9整理(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0整理另外,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11整理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解除取保
5、候审包括: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12整理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13整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根据最高法关于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2)企图自杀、逃跑的;(3)毁灭、伪造新证据,干扰证人
6、作证或者串供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14整理(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正常审判活动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产所、与特定人员机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9)依法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15整理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
7、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三)监视居住16整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17整理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解除监视居住包括: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
8、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18整理变更监视居住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75条规定;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19整理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2)企图自杀、逃跑的;(3)毁灭、伪造新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
9、常进行的;20整理(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7)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 人或者通信的;(8)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以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21整理(四)拘留(四)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
10、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22整理(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23整理拘留的解除和变更解除拘留: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况之一。24整理拘
11、留的变更(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25整理(五)逮捕(五)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26整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
12、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27整理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28整理逮捕的变更和解除解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
13、证明。29整理变更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之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30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31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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