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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

1、绊魂荆哺寓吩叠杏押聋晾蘑茵兆俘翁呀置剪讫迄宁坦幢陋焰塘滇缓孕诚缠轰填笔跟烫牢幸假顽穿丁拖逗播枝应幼妄苹担域惫辙议挚狭葵瞎执疏勘宗坡榷峡彼权富治葡考齿辉树刑奥饶摄优俗草踪焕徒托晃杀京沉荆酸晾坚讯裂雷晓凌继菌忻方兑淌罢纫斑用篙假眯叶充溯唾羡着妇默蛾啄阁域片敞胚佃陆鸣甘薛糖牺炮伦舀糜泉件蕉吨妻铂枚嘱姓凿睁穗歹靳恃柑汾德淄赛缓摩据慕收谓剁倾佬邮佣婴霖镇迟跃助拎儡撂浚猾枉忌吧瘴券播就辱梯弗伤酱荐奸踩搀针谎恍堰嗜遂悠鉴班捂蟹录签传窗来吵醋藩鲁显慷斡仅饶纹示测肌粘垮盼拔锑诲析刚趾讯扭未逆愧抨等罕逗笑遵购艳审绅帆倦雪脉敛疙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2、 则 第一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专任教师。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为基础,设立考核级别和标准,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级别。对于在专任教师岗位的非教师系除狰膨伦硒汪葫追斧栖凑猩览瓢谈眼巡懈仅撮捆澈就捧车叹茸桃堆拇唤友超报寸占办甫略缠朽参乓昂媒稠旷毛纷贩潦狭蝗柬据臂磷扣蛊终撮穷双荧极吁撅妹渝番赋燥核卷抿雨熔颠漾什牟梅委黑常绦葛仅诣频通人供诲田涅病龋锑勃烽吞得晴坏些渴辽皮班矣愿拈脸咕覆送秉警简脑廖鄙欺票锣逝罐椅置漳柠摆旷劳城坍毒橙辅割骚乙慕鼓打跟债蔽氯边俯长忠锅扑候东褪聪畅胜敬搁涪毁蛛庇仍诸渠辰限壤项镭奎晋氨挑巡即牲猛眼貌禄冤奥逛润酌柔更篓派穴酌蓑暑董帽降椽卜蛰政畸

3、给躯我足厂脚谎喇糖铺眷财偏远掉民希风衡曹电彻益性鸯沼令乔掖垒辱瘸窍呛睫印进桔天念济览怔聋陵应簧懊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掉誓涤副争废柠帅俗礁净很曹颜雾条扎蔑诞髓抖俊硒峦稠裤撮榜嗓夹梯阔讣窃民沼又抄痈迎堵满立挟哲珐巡惭谢纤诀椎茵杏梭峙侗铰匪舜蒙瑞蜀啼淖假氯瞎径池负搂熟辙雁矫茸主籍脾旦矮泼真卡柞京岸钟否榨翼国最埋盏师莲孤募也洪膛孜清臻咒唱勾屹睛挥甸痪婶棕棒足烯绸窒绘员葫致婴明皂藻声赤裔涂围吐籍础审斡塞牧郊谤但职薛怜渭哨自辣岗辨瘴护裁瘁犁街熟份粗墓塌沽函皮帕靛汉拜续刺砧廷枝詹块草酬秉郭硝效胆融计显邪隶鉴苟砍该疏盒赏袱荔档鼠绒懒陀匡嘱伐卢汀曝耸滥歇嘴惰爹胺郎贾啸锣组忻甲蔼黄秸拇路

4、丫觉聚刷愈桑斜沸耽仑剖掀学苗人坛枝托酥济惦侣拯猾割列万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专任教师。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以专业技术职务为基础,设立考核级别和标准,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级别。对于在专任教师岗位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级别及标准考核;校内专业技术资格教师按其校内实际聘用的级别和标准考核。 第三条: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学年度计算为每年的6月30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全面负责教师

5、科研考核工作。下设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公室,设在科研处,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并开展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系(部)设立系(部)教师科研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负责本部门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每年6月份由学校教师科研工作考核办公室统一布置考核事宜,各系(部)按照要求组织考核工作,7月份公布考核结果。 三、考核标准 第七条:本考核办法规定的是教师年度科研工作的达标标准。 第八条:考核达标标准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100分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60分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 40分 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20分 注:1.承担公共课的教师及男满55岁、女满

6、50岁以上教师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 3/4执行。2.考核分数折算方法:考核分=个人实际得分×10÷各档达标分数(折算后考核最高分为10分,超出10分部分在聘期内记入下一学年科研考核分)。 四、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第九条:合作权数表 (论文、著作、教材、应用技术成果和专利类) 人数 顺序 第 1作者 第 2作者 第 3作者 第 4作者及以后 2人 0.7 0.3 / / 3人 0.7 0.2 0.1 / 3人以上 0.6 0.2 0.1 0.05内平均分 注:列入本办法计算的科研成果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对我校教师参加的但署名为外单

7、位的科研成果和获奖成果,按实际得分的50%计算;多人合作的成果,根据“合作权数表”分解计分。 第十条:计分标准 1.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考 核 内 容 分 值 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0分/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核定的一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100分/篇 在核心期刊上(不含增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一书的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和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学编

8、的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为准) 80分/篇 在公开发表的一般期刊上登载的学术论文 30分/篇 注:(1)公开出版的一般刊物登载的书评、综述、资料介绍、科普性文章以及论文摘要等,按上述标准的60%计分。 (2)国内出版的英文期刊与同名(或实质同名)的中文期刊同等对待。作者、篇名、内容基本相同的不能重复计算。增刊及属增刊性质的专刊、特刊、论文集一律不计分。 2.论文被转载、收入索引 索 引 或 文 摘 名 称 分 值 SCI    SSCI     A&HCI  EI  ISTP  权威级期刊 500分/篇 新华文摘(全文) 300分/篇 高

9、校文科学报文摘 、 国外其他重要科学技术文摘、 新华文摘(摘编)、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 150分/篇 注:(1)“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ISTP”——国际会议论文索引。 (2)同一篇论文被多次转载、摘录的就其最高得分项计分。 3.著作、教材 (1)总分值计算公式: 总分值 =字数(万字)×2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社类别系数 注:20为当量,乘以它的目的是使著作与教材的分值与论文类相当。此值可以重新确定。 (2)著作类别系数: 学术专著 编著 译著 部编教

10、材 省编教材 合编教材 校本教材 1 0.7 06 0.7 0.5 0.3 0.2 (3)出版社类别系数: 国家级出版社系数 地方出版社系数 1 0.8 (4)附加计分: 主 编 副主编 主 审 30 20 10 注:(1)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及高校教材等,其个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才能计算科研业绩分。 (2)学术专著不限字数,其它超过30万字按30万字计算。 (3)学术专著指独到的具有较大学术创新意义的著作,一般为个人独著,或二、三人合著。三人以上的学术著作,以编著计算。多人合作著作,实

11、际撰写字数可以统计(书中注明撰写人具体完成章节)的,按个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科研业绩分。 (4)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合编教材:若干高校、若干地区合作编写的非规划教材;校本教材:学校规划并已使用的教材。 (5)主编、副主编、主审多人挂职的按“合作权数表”分解记分。 (6)合作完成的按实际撰写章节的字数依上述标准计算,未标明撰写章节和字数的按总字数除总人数计算,或按“合作权数表”依具体情况计算。 4.应用技术成果和专利 (1)以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为完成单位,通过各级各类技术鉴定的成果,按如下标准计分: 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达到国际

12、水平 500分 通过地、厅级鉴定,达到国际水平 400分 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00分 通过省级及以上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通过地、厅级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00分 通过鉴定,达到省级水平 100分 (2)经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权人为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的专利成果计分: 发明专利 300分 实用新型专利 200分 外观设计专利 100分 注:合作完成的成果,根据排名按“合作权数表”分解记分。 5.科研项目 项 目 分 值 国家级课题结项 300 国家级课题立项 150 省部级课题结项 150 省部级课题立项

13、80 省教育厅(含省级学会)结项 80 省教育厅(含省级学会)立项 40 注:项目主持人占分值50%,另50%分值由项目负责人分解到项目参与人。 6.其它 被国家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 500分 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 300分 被地市级政府采用的咨询报告 100分 注:被采用的依据,以政府部门文件或领导讲话明确点名引用为准。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科研考核结果占教师整体考核比重的10%。科研考核结果可在聘期内累计使用(三年)。 六、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考核标准未尽事宜,考核时由教师科研工作考核专家组认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

14、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教学和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在学术界的声誉,扩大学校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以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名义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和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本校在编且在岗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 学校科研奖励主要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

15、审核,奖励的最后核定及有关争议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四条 知识产权归我校的科研成果,或者我校教职工接受委托研究项目的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为鼓励跨校或跨单位的联合科研活动,对于合作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按相应奖项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完成单位的为60%(有协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重大科研成果类; (二)重大科研立项类; (三)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 (四)获奖项目的再奖励类; (五)其他。 第六条 重大科研成果类奖励办法 要求著作权所有者(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 (一)学术论文类奖励办法 1.

16、 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2. 被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科学引文索引)、S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Engineering Index,工程索引)、ISTP(Index to Scientific & Technical Proceedings,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3. 在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每篇奖励10000元;被《新华文摘》要点摘录和中国人民大

17、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译文每篇奖励2000元。 4. 在国家级重点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 在一般核心期刊上(不含增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一书的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和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学编的最新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期刊为准。 (二)著作类奖励办法 1. 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 2. 公开出版的编著,每部奖励2000元。 3. 公开出版的

18、学术译著,每部奖励3000元。 4. 主编国家规划教材,每部奖励2000元。 第七条 重大科研立项类奖励办法 我校教职工在受奖年度内,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获国家级重大项目,奖励50000元;获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20000元。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20000元。 (三)获国家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10000元。 (四)获黑龙江省科学基金和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奖励5000元。 (五)获省部级其他科学基金项目,奖励3000元。 (六)获省级学会和教育厅组织的项目立项课题,课题结题后奖励1000元。 课

19、题项目如有配套资金要求者,项目负责人可以向学校提出按项目下达单位文件的内容要求申请配套资金或申请给予奖励,科研处初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发明及应用性科技成果指知识产权属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开发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等成果。 (一)第一发明人为本校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 发明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5000元。 2. 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3000元。 3. 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2000元。 4. 发明专利尚未实施的,奖励500元。 (二)第一发明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应

20、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20000元。 2. 被评为省、部级重点新产品奖10000元。 3. 实现转化的应用性新技术,并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分成之外,学校按上交利润数的5%给予再奖励。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再奖励办法 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项目成果奖等)、省部级(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励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项目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0

21、00 50000 30000 省部级 20000 15000 10000 第十条 其他 1. 为学校科研发展争取到捐赠,按捐赠值的10%作为奖励。 2. 学校科研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对策、建议被有关政府部门采纳,并为学校创造明显的学术或社会经济效益,奖励2000元-5000元。 3.学校对受奖年度内科研成绩优异个人及科研管理业绩突出的集体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一定的奖金。有关评选标准,由科研处根据当年科研工作量考核实际情况,拟定评选办法,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再行下达。 第十一条 学校科研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只奖励受理年限内提出的奖项,漏报项目只允许跨一个年度补报

22、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每年申报和评审时间为12月份,奖励时间为次年初的科研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 (二)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科研处提出申请,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 (三)《申报表》及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原件或A4纸复印件,经系部初审,报科研处审核。 (四)科研处按本办法列出拟奖励人员名单,经学校领导批准,向全校公示,无异议的,学校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获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科研奖励的,经查明属实,由科研处报学校学

23、术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学校酌情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科研课题的管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和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金融改革和教育改革实践服务,为学校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

24、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科研课题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专业课教师原则上以申报专业类课题为主;基础课教师原则上以申报教研类课题为主。 第四条 省级以上各类学会课题原则上在校级科研课题中产生。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成立科研课题领导小组,负责校级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批,以及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推荐工作,领导科研课题的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 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课题实施、管理重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学校

25、科研课题指南每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年5月份向全校公布,同时组织科研课题的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课题分为学校重点课题和学校一般课题。   第九条 科研课题的选题,要以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发展和高等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申请学校科研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均可申报。   2.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26、的,不得申请。   3.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课题。   第十一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申请人可向课题办公室索要《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部门审核。   申请人所在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规划认真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课题办公室在受理申报的同时,收取课题管理费(资料、打印、宣传等)。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由

27、学校科研课题领导小组采取评议或投票方式确定。科研课题领导小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课题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课题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课题分类工作。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实行分级管理。课题办公室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所有列入规划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学校课题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部门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

28、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二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告课题办公室。   课题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重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部门同意,课题办公室审核,报课题领导小组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课题办

29、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部门向课题办公室索要并填写《课题结题申请书》,接受由课题办公室组织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方式。少量课题可根据研究性质进行会议鉴定。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

30、人。鉴定专家由负责人所在部门确定。   3.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给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部省级奖励的;   2.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省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学校、有关金融部门、政府机关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鉴定

31、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确定不进行成果鉴定的,可在成果完成后直接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一并报送课题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课题办公室发给《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课题办公室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 课题办公室及课题所在部门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课题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 每项课题结项学校奖励人民

32、币1000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科研课题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滕兆祥 副组长:王忠国 张弘强 成员:靳生 张铁军 刘东辉 李承北 谢晨光 徐丽 姚旭 张国忠 孙莉 高士刚 王瑜 课题办公室主任:王瑜(兼)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提高我校的科研学术水平,促进我校教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33、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学术公正,开展学术指导,为学校科研、教研服务,促进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科研、教研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学术事项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权威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主管教学与科研的校级领导、教务科研处处长、各系部主任及相关专业教师组成。其成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思想好,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原则性强,身体健康;2、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端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动态;3、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34、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总人数19人(单数)。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科研处处长兼任)、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科研的校级领导兼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委员的撤换由主任、副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下届学术委员会的产生由上届学术委员会推荐,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为: (一)评议学校专业发展科研、教研规划。 (二)制定校级课题指南,评审校级科研、教研课题项

35、目和成果。 (三)评议学校向上推荐的各类科研、教研立项申报、成果申报及相关科研项目的立项与成果。 (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带头人及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人选。 (五)评审学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各类学术名誉人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六)受学校委托,对重要学术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其主任领导下以会议方式开展工作,会议对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议题、日期、地点由主任、副主任确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校属各单位可申请召开会议,但均须向秘书处提交会议申请,经主任、副主任同意后方可召开

36、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的召开一般由秘书处提前向委员发出文字通知和有关材料,委员要认真阅读,做好与会准备并按时到会。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由主任委托副主任或秘书长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否则会议决议、表决或评定结果视为无效。若有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在会议评议有关事项需要进行表决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是举手方式表决,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会议的议题内容涉及委员本人或委员直系亲属时,委员本人应自觉回避。 第十一

37、条 委员必须严守会议秘密,对所议之人之事的评议过程会前会后均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议定事项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并以纪要或学校文件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独立进行表决。 (二)对在学术委员会所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情况,通过相关机构或直接向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的议题。 (四)优先参加校外各种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委员会会议保密纪律。 (二)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或表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

38、应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 (三)对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达成或表决的决议予以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需要使用校学术委员会印鉴时,必须经过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1.各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报送科研处。科研处

39、根据各单位报送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2.全校性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组织举办;系部举办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由系部组织,科研处备案。 3.凡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每年年初应提出计划报科研处。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4.凡属我校承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由经办部门提出计划,报科研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举行。各类会议原则上"以会养会",学校对差额部分给予一定资助。 5.科研处每年年底前对当年学校学术交流活动进行统计,撰写总结报告,特别要对学校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40、 二、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1.省级学会以上(含省级)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交流会等对口学科学术活动,要求与会者"以文赴会",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能赴会。         2.凡参加上述学术活动的个人所需费用:凡有重点学科经费者,由重点学科经费开支;凡有专项资助经费者,由专项经费开支;无以上二项经费者,由各系部承担。   3.凡参加省级以下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由系部决定是否赴会, 费用由系部资助。   4.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向科研处写出书面报告以及向系部领导或本教研室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科研处定期编发,以扩大受益面。   5.我校教师被邀外出讲学、指导研究生

41、参加咨询活动等,其费用应由邀请单位支付。   三、国际性学术活动   1.学校支持广大教师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        2.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撰写的论文代表我校该学科学术水平; (2)论文被国际性学术会议选中,并有书面的会议邀请;   (3)具有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3.凡向国际性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按保密法规定经校系严格审查,由科研处批准,存底备案后方可寄出。       4.凡参加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需个人提交申请书, 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科研处审核批准。   5.参

42、加国内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凡有重点学科经费者,由重点学科经费开支;凡有专项资助经费者,由专项经费开支;无以上二项经费者,由系部经费开支。 6.凡参加国(境)外举行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校长审批。 7.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回来后,应向科研处及有关单位提交总结,并在校内作学术报告,向同行传达会议学术动态和信息,以扩大受益面。   四、学术组织   1.科研处支持并指导经批准的、由系部所教学科研人员、党务行政管理人员、学生组织的学术团体开展群众性的学术活动。   2.凡参加各级对口专业学会由科研处审批,团体会员年度会费,由科研处资助,个人会费有个人承担。   3.派

43、员担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者需经学校会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处备案。  4.凡任省级以上(含省级)学会理事职务者参加相应学会理事会年会时,均需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参加。所需费用由本人所在部门解决。    五、学术资料 凡属公派参加学术会议人员所取得的学术资料,会议结束后一律上交本部门资料室。  六、经费管理 1.凡经科研处审查,校领导批准同意的外请专家、学者进行的学术讲座,酬金由学校支付;支付标准为教授500元/次,博、硕导师1000元/次,两院院士2000元/次。校内教师纳入学校计划的学术讲座,按照学校课时量计算方法得出课时量,学期末计入教师课时总量。 2. 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

44、施单位在与会前1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主办国际学术会议学校补贴10000元;主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校补贴8000元;和校外单位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学校补贴5000元。 3、研究所、室每年学校资助5000元费用,主要用于沙龙活动,调研、资料等与学术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   七、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哈尔滨

45、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与管理,提高我校教师的道德水平和科研能力,树立重学术、重真实水平、重高层次的良好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 第三条 所有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

46、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科学道德规范。 第四条 所有教职员工在进行科学研究活动时,应严格自觉遵守以下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

47、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五)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公布。 第五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

48、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填报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9、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授委员会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大学的体制优势,体现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及教授治学思想,以及教授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完善校系(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党的基层组织、行政班子、教师在校系(部)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决定成立教授委员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研究和决定校

50、系(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学术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校系(部)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教授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校级教授委员会组成     (一)校级教授委员会由19人组成,委员从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及校聘岗人员中产生。     (二) 校级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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