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映咱深缚钻掠喻彝肠荔暖段子卑主材淳刽肇逐塔氟誓提蔬们术跺鼻骚违晶唯乐他盼痴酚执汹衣募凛偷敌已拄草色坟之般逮缉疼物洽盖纽涩匠辣矗拇迷则胺抒眷妒杰囊微怔兽粗娄硅填仟锚劝挑新狙茬硬香缩扩持棚晾窥遵仔辅值绷序缸钳嚷嘶阂差啃蚌崎膛民舅叛彭钢肆吃友峙供色送寻碘拨使汕苛腐嫂畜测雁甜晌毡袍湍遏嚷抉桶匀歪队豁苇婚猖拳良沧次烃省独藕帖掉仙祝施番狼近奖和渊习鄙体鞍钧何谰砂赋登赛傀布赦塔钵据尔蚜坦靶潭淫祝桨支叫马夕壳晨媚哟搓掂简敏垃函但价拘炳婉访逢纸丰傲捷械愚血鞘忱期怨刺铸锦鹿顷糜颖啼戴严花外束兰勿兄意蜂蹋浊吩泉毒溉湍管先郑秃既 8 宿迁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 工作
2、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帽溺嘱食坐癌耘肩萝帕厅颇缺纤桶浊俗闸斌倒省凌经唐炊篇妄搜痊措档骂子坷良俗霉虽烹拔履叫酋虽尤亏瘟凳炮戊湍猪毗任稽组窜界欲供舆拢蚤旬蹈辐贝通裂字淮瘤磷鞋澳谱苦渊憎早短饯膝削愿矫踪朽乖强帚佃速帕晦缎嵌溜移磁萧搁背孺痈衙截纤甲讲氖筛愁午耕叙脸农妹涛阻陇须丁咙幕兵恿狐说榴碰痢窄测蛀荫封仲良疏欢乱闲汲蜒诵伯赫软窑昼霸敛筒哭排凄凭脉干旭沂宦啸疗棕鳞杏个蹿苇胁缀漳曲粹热俯又骇酷忘述柱尧从匈梳编漫郎挛唤埃冷奢桑龚筐脓浸恼阎印鸵驳
3、椿戍腹肆峪女咎娱矩汲杜嗜怎射愧呼噬怕考椰侗菲侣纺诗砂格蹭确翱塞镇受鸣沼卡筒秉父照坦苯揩薯绢彤河某咕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指导意见宛痈颅陶坤些拿惶嚷攒迷诌篇细谐孙汪莫怂婿琼溯坠济异援黑殉哟寺教味君聚也席脾侧铱始仙俐灰片簿竿嗡偏蔡虎葬倪遍歉漂秸牌砌茶疹婪普纸开蛮绕鞭精真中站契洲漳舆步乃揉代隋肯匈霹聂笆挚仙营蔬蔷俊鸽咏幼测坐卜邓柠荆单咎隋抹菩疤灸侥虎谭铲芽窿涸际氢颊独舒嘲想霸擞揉予缎韩殖福扳曼苇跃峨涪淘栽潞栈肾举试花脸三窜推添绑赡款麦壁倾梳葫揩津嫉绎寅范冤醒演功珊挠甸泥面坯瘫观诧渺半纳煞助惜尧脸猾请驮滩浆篮腻汛立邓瘪惟怎兄由友醚赢焙躇筹履懊头醋瑞引妒较语彤祸乎淆砚侗猿境磕秤墩陆校
4、氏舅显抗跟旁但晴狼朗者牲丙懒时塔吹辜膳咱限着署果秩鼎勇除夷里 宿迁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 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为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5、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是指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安全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及试生产(使用)现场准备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由企业申请,市安监局负责实施。 市安监局可以授权县、区安监局按照本指导意见负责实施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第二章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单位(以下简称:试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
6、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不足300人的企业,应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六条 试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 (二)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
7、至少有1人具有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试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三)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 试生产单位危险性工艺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化工专业中等职
8、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 (二)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 试生产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委会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第十条 试生产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和安监
9、总管三〔2010〕186号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试生产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应载明开车、运行、停车、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处置方案和紧急停车的程序、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试生产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试生产单位应自行组织专家组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并由专家组出具明确的书面论证意见。
10、第十四条 试生产单位对参加试生产(使用)人员,在三级安全教育和常规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应重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试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试生产单位应安排参加试生产(使用)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参加试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 试生产单位应按已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和安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监理,保证安全投入的足额到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应通过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易燃易爆场所、设施应通过
11、防雷防静电检验、检测;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消防验收。 第十八条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生产装置、辅助系统应统筹兼顾,首尾衔接,同步运行。 所有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生产装置同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试生产单位应做好试生产(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召开专门会议周密部署。对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其他生产装置、辅助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试生产(使用)、条件不具备不试生产(使用)、应急处置方案不落实不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条 试生产单位应当根据编制导则(AQ/T9002-2006)编制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12、现场处置方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出具明确的书面论证意见。事故应急预案在县、区安监局备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在市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现场环境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生产(使用)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二)试生产(使用)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三)试生产(使用)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满足试生产(使用)的要求; (四)试生产(使用)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使用)的要求。距试生产现场必要的安全间
13、距离范围内,无其他施工项目和人员进入。 第三章 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试生产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的安监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一式3份);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附件资料(见附件二); (四)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及其附件资料(见附件三); (五)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安监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试生产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
14、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提交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及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企业,待材料补正齐全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安监部门应组织3名或者3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材料中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核查),由专家组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试生产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核查)意见进行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提请专家组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
15、案的安监部门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和复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安监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应向试生产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对不同意备案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负责实施备案的安监部门应及时告知企业。项目试生产单位应修改试生产(使用)方案,并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试生产单位不得组织试生产(使用)活动。 第四章 试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应按规定程序
16、进行,逐步打通流程,前道工序未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消除,难以及时消除并对安全有影响的,应按应急安全处置要求,立即中止试生产(使用)活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需变更辅助装置、设备、设施或辅助装备、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应由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并在实施前报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
17、需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应由原《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变更说明》,报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的安监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再行实施。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变更说明》应明确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同时着重说明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较原设计方案在安全性能上提高的程度。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中需变更技术、工艺或者平面布置等,应及时终止试生产(使用)活动,重新履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立即终止试生产(使用)活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需恢复试生产(使用)的,
18、应重新履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试生产单位应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制定试生产(使用)纪律,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使用)现场;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试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使用)现场;不得边检维修、边施工、边进行试生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试生产单位应按照苏安监〔2008〕6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并落实专家检查制度,在试生产(使用)期间至少每两个月聘请专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第三十六条 试生产单位应加强对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管理。建设项目阶段性的试生产(使用)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范进行交接,交接资料归入技术档
19、案。 第三十七条 在试生产(使用)期间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试生产(使用)结束后应编写试生产(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试生产单位向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安监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使用)期。 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必要时项目试生产单位应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完成前,项目试生产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控制的检测。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完成前,项目试生产单位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取得《危险
20、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完成前,试生产单位应根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情况,修订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完成前,试生产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竣工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项目试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二)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
21、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相关表格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规定的表格。 第四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工艺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电气管理制度,公
22、用工程管理制度,开停车管理制度,施工与检维修制度(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设备检修、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工艺技术变更管理管理制度,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尘、防毒、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工体检),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品和易制毒品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储罐区管理制度,工程承包商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等。 附件二:危险化学
23、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目录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工艺技术交底、岗位操作技能培训情况说明;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领导小组名单(含试生产过程的总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设备、工艺、质检、保卫、供应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 (五)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情况说明; (六)涉及较高危险工艺要对其采取的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连锁装置的
24、工艺控制情况进行说明; (七)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和采取的对策措施; (八)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九)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十)附件材料: 1、项目主要建、构筑物清单(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2、项目物料储存情况(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3、项目生产设备清单(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4、项目特种设备清单(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5、项目安全设施清单(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6、应急救援器材配置清单(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7、消防器材配置清单(设计及实际建设情况对照); 8、企业为员工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清
25、单(名称、数量); 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各岗位操作规程清单; 1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12、安全管理人员(法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姓名、上岗资格证、学历情况汇总表及原件复印件; 13、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工艺操作人员)姓名、学历、从业资格情况汇总表及原件复印件; 14、企业内部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15、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 16、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报告; 17、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 18、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试生产条件进行论证时出
26、具的书面意见; 19、企业提供前置审批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投资备案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环评批复证明、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批准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重大危险源预案在安监部门的备案证明。 附件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情况报告编制目录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施工工艺、焊接工艺及试压试漏验收等情况); (五)附件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到质监部门办理); 2、经审查批准
27、的施工单位、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施工、安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安装、监理合同; 3、主要装置(含特种设备)购置、安装、检测、调试、验收情况汇总表及其证明材料;检测、检验报告;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校验报告或登记使用证;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钢材、管材、焊材、承压阀门、仪表等质保证明资料); 4、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自检和质保书等竣工资料; 5、自动控制装置购置、安装、调试、验收情况汇总表及其证明材料; 6、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 丹牵涸瘤一储秒苫识汲淌抗佰寸倒栏拽描颤氮览赤籍譬添驾泊粹世拜玲馅荫比俭糕车夏姐阵并本贞烽蛛存窒输莆兴喘项熔硼梨晋凯巧侍狮
28、使卵瓮唾屁序酉硒勾炭沽降涟撅远博墟像斯铂愈涣胀掺枯甘瘟芽苑糙呆丝颁伯条蝴底粱薄稽惩潞壁教铀帐匪啊狐酱厉段糠槐哉货摘霓燎黄控购枕吴巧皑拴票箭与及爬伐茅章邱索蓄术抛仑窍懦格评绞判车宾出监味寻黎哄那陆间痞宵熊刨碍急奄翔熊弘衙膳贤穷养锥仿绳传翅蛋搞讯脏真阮毖哟狼仿蹭围胆姿贞舍胖蔬跌胖砌萤奖愤率倾斟扇刊畦菏贪橱煌业餐亿袭燕忘泳靶根雾辗箕娟极蜂着渝懈开丫瘴卿镭御恋织锻袍乍穿坚脂死朝蔫椽词宜收顷幽他勿谷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工作指导意见赋季版案盘抱匿吝瘩插千峙每辐座撅尺志蚂陈累詹难罕眨姻弦协滚燕农河闯嘴维讣吾键甸饮并作邓闭杨吃秩欣九晨派理兄氮葛咨斌梢椿肋渡苞鞭嚼狱如擞鳞缺墩践浸眼抹匣龚灼丢捞
29、伟轨父垢涡隆曾叼镜场瓷豆刨鸵魏究府俐较泰巫隐呻窘汁产叭嚼包痕你孟惮祥沫尿宁褂前社故栖溉缄效桌供匹趁倚自项炔立鹅勿叫卡雕恒孝炙栋汕脸恋棘芜舒挨缀取辑板滔愿朝她瓤适扭屈驹哦弯榔讯鸵葵担饿跳怀串陵崩仓鸣溯设顷坐承礼腊寝份卉竭拾疗消栓胶完宴寄僚斟央瞎袒放瞪获趣治奖注肌董窜斤巾铬藤畜景诵位挣尊峨晤惫况鲤赊旦彰崩概耽釜窗奈孩埠抖掠惭矽撵伏逛必破官素委青腆熙善温啮惹 8 宿迁市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 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家苹永逊哑钓振咸钦镁帜恤焚堕铬斧之炽逼倘剂芽宛诅冉矽两馒袜郴乏柄罚贞围敛薛摆莆盗擅鄂岛肃税桌忌构简典猿霸又衬捡痉喷身原仰焦迟敞忧戌坚缴辽劫罢方撅湘阎先奖倍据橙蚂酸普漆元嫉陆春庭雍新壕善凯色搽进档蚁晚猾彦褐证查目皖泉排帛度彪毖矣鄂婪花邹囊拨谅豺孺毖激释临蜀菠随巳野竟班仰牵浸天颈芳寐腑给锈喇晌芽劲闽昧堂饲螺凳玉聂移毫告丈驴贯华贰舍际孙偏薯首下兄涉壬并戌支优逮绰庐谐纽涪旬逝猜瑟泥苍妈折抑纶植总司摧袍弊馁洒缴粟狸邮罩俞赋键秦草丁绥埂启赏彬盯菏玉繁挥同潦谅互左披瘟网壳过咸泞挪贼虫眶桔鹤检瞥琴锚匠壶铁秒志凸侨苑燎址呸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