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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基本知识百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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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记载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4.问:为什么要进行房地产登记? 答: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 (2)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5.问:不办房地产登记对权利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 (1)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不能依法办理抵

6、押登记; (3)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发生侵害,或其使用发生变化时,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6.问: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有关房地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7.问:什么是宗地? 答:宗地是土地的基本单元,是指以权属界限组成的封闭地块。深圳市的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简称地号。 8.问:什么叫宗地图? 答:宗地图包括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

7、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9、问:权属调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物有无合法批准手续,有无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定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坐落等。 10、问:权属调查的程序及方法是什么? 答:权属调查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核查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2)核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档案资料(电脑查档,如不能确定,还须核查原始登记资料);

8、3)如有必要,现场核查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现状。 11、问: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房地产他项权利、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12、问: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及政府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特区内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负责,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负责,

9、登记申请文件由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宝安、龙岗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13、问: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暂缓登记?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1)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2)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3)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4)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5)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14、问: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时的

10、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个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5)共有人,为各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 15、问:可否用化名、别名、他人名字申请产权登记? 答:不能以化名、别名申请产权登记。 16、问:房地产登记中所说的身份证明是指什么? 答:房地产登记中所说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属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

11、批文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属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17、问:哪些房地产登记需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上面所说的有关当事人包括:买卖双方、抵押人与抵押

12、权人、房地产共有人、房地产交换双方、赠与双方等。 18、问: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答: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可单独申请;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19、问:哪些房地产登记须办理公证手续? 答: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登记应当办理公证:

13、 (1)房地产赠与、继承; (2)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转让、抵押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20、问: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房地产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核准登记的,由登记部门撤消核准登记,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1、问:什么情况下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份核准登记事项: (1)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

14、权利的; (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3)登记部门审查有疏忽,核准登记不当的。 22、问:房地产登记中,土地的使用年期是怎样确定的? 答: 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规定如下: (1)居住用地 70年; (2)工业用地 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 23、问: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答:(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2)土地灭失; (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4)人民法院或土地

15、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问: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转让、抵押?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同时转让、抵押。 25、问:“二手楼”使用年限从何时算起? 答:“二手楼”的使用年限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日或《房地产证》确定的起始日起算。 26、问:什么叫“确权”?

16、 答:确权就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对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即是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产权核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 27、问:什么是《房地产证》? 答:《房地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28、问:《房地产证》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宗地号、土地用途、土地位置、宗地面积、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房号、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日期、建购价款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29、问:旧《房地产证》如何更

17、换新证?(暂不登报) 答:可分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属于原特区房地产公司代表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需到深房集团新峰交易所认证,在办理登记时除提交产权证原件外,还需提交原购房合同书原件。若有遗失则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出具具结书,然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 (2)属原蛇口工业区产权处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需先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核实确认,然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原购房资料到房地产所在地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 (3)属于原市房管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先审查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如土地合法或虽不合法但已经处理

18、的,可到房地产所在地登记部门换领《房地产证》;不合法且未经处理的,不得换证。 30、问:《房地产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不同? 答:现在颁发的《房地产证》是由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二为一,统一制作的房地产产权凭证,两者主要区别是《房地产证》同时记载有土地资料和房屋资料,是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统一进行登记。而原《房屋所有权证》则没有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 31、问:《房屋所有权证》能否换发《房地产证》? 答:根据深府〔2004〕193号文《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经登记部门核实其房屋所有权与其

19、土地使用权权属相符的,可办理换发房地产权证手续。 32、问:红皮《房地产证》和绿皮《房地产证》有什么区别? 答:(1)红皮《房地产证》说明该房地产是市场商品房地产,产权人可完全享有该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2)绿皮《房地产证》说明该房地产是非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3)上述区别仅是形式区别,实质区别应以《房地产证》及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33、问: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 答:(1)要确认《房地产证》是否真实,房地产权利人首先应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询,看是否有登记记录,《房

20、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 (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其真伪性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 34、问:《房地产证》中的原建购价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意义? 答:《房地产证》中原建购价的确定: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房地产,原建购价款是指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地产购买价;发展商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原建购价款是指该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价。 《房地产证》中的原建购价款是买房或建房时该房地产的价值,也是以后再转移时计算有关税费的依据。 35、问:《房地产证》中的建筑面积的含义和来源是什么? 答:《房地产证》中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具体数据

21、是由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部门提供。 36、问: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查核原始登记资料确定。 37、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答: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8、问:申请人如何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 答:申请人带上收文回执,凭身份证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遗失收文

22、回执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及遗失收文回执具结书领取。 39、问: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及其他登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和查(解)封登记等。 40、问:如何申请办理到期房地产续期手续? 答:根据深府〔2004〕73号《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规定,到期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可以是该宗地上的所有权利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单个业主。 申请续期手续如下: (1)属整

23、宗用地续期,或整宗用地补交地价进入市场的,由地政部门办理。核定并收取地价后签订补充协议书或增补协议书。用地单位凭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情况之外的,直接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受理后核定地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初始登记   1、问: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答: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2、问: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答:(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三十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

24、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六十日申请初始登记。 3、问: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②付清地价款证明。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用地红线图; 征地补偿

25、协议书。 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5)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4、问: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同第43题第3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筑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建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26、7)工程结算书; (8)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9)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10)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 (11)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①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②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③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④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清单; 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⑥属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应提交有关文件; ⑦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

27、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不提交第4、5、6、7、8项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5、问: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是否要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变更登记   1、问: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 (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 (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4)建筑物

28、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2、问: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合同书; (5)需补交地价的,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 (6)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7)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证明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3、问:《房地产证》破损如何申请换领? 答:《房地产证》破损,经房地产登记部门查验确需换领

29、的,申请人应提交《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交回破损《房地产证》,申请换领新《房地产证》。 4、问:什么叫《房地产证》的分割或合并? 答:《房地产证》的分割或合并是指将房地产面积根据需要分割成若干份或合并成一份,在房地产登记上表现为《房地产证》的分证或合证,即将一本《房地产证》分为几本《房地产证》或将几本《房地产证》合并为一本《房地产证》。当办理房地产分割或合并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规划、建管、测绘等部门批准同意后,提供测绘部门最新的测绘报告,原《房地产证》收回注销。 5、问:《房地产证》灭失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答:《房地产证》灭失的,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30、登记条例》规定,权利人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遗失,并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亲自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具结书,申请补发。登记部门收到申请,经初步审定后,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灭失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后予以补发,并在《房地产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6、问:申请《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材料(应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7、问:办理安居房换证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办理安居房换

31、证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有: (1)《深圳市安居房换证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市房改办批复; (5)《房地产证》;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 转移登记   1、问:哪些情形下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以下情形下需要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1)买卖; (2)赠与; (3)交换; (4)继承; (5)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6)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其他强制性转移。 2、问:申请房地产

32、转移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

33、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3、问:有哪些房地产,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让?   答:下列房地产, 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34、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6.有哪些房地产是不得转让的?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问:有哪些行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房地产转让? 答: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1)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2

35、)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3)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5)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5、问:有哪些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答: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1)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2)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6、问: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 (2)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 (3)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

36、微利房; (4)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7、问:业主购买商品房后,为何要等发展商办理初始登记后才能申办《房地产证》?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有买卖、赠与等情形的,当事人应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因此,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业主才能办理《房地产证》。 8、问:拆迁赔偿房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的,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不能转让。 9、问:什么时候应办理房地产预售备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发商应在房地产预售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预售合同向房

37、地产登记部门作备案。 10、问:办理房地产预售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备案申请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2)预购人身份证明; (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备案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5)其它资料(如监护人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等)。 11、问:办理房地产解除预售备案应提交什么资料?(暂不登报) 答:(1)深圳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2)预购人身份证明; (3)原《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4)经公证的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书; (5)深圳

38、市预售房地产合同解除备案汇总表(加盖开发商单位公章); (6)解除买卖合同公证书或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定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12、问:什么时候用预售合同?什么时候用现售合同? 答:在销售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时,使用预售合同; 当销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使用现售合同; 13、问: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暂不登报)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变更或解除地产买卖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

39、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上述第(2)、(3)、(4)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凡按上述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解除备案。通过法院生效调解、判决解除合同的,可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单方申请解除备案。 14、问: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联名买房?

40、答: 单位和个人可以联名买房。 15、问: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随房地产同时转移。 16、问: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为产权转移的日期?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日期应为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 17、问:房地产转让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

41、六条的规定,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18、问:什么叫房地产交换?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19、问:什么叫房地产赠与? 答: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20、问:什么叫房地产继承? 答:房地产继承是指房地产所有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起,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一项法律制度。房地产继承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抵押登记   1、问:什么叫房地产抵押? 答: 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

42、)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问:什么叫房地产抵押人? 答: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问:什么叫房地产抵押权人? 答: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问:房地产抵押为什么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登记之日起生效。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5、问: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什

43、么资料? 答:(1)深圳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预售)》; (4)主合同及抵押合同书; (5)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6、问:以违法建筑设定抵押的,抵押是否有效? 答: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问:公用设施如大堂、设备层、小区会所等能否单独办证,能否抵押? 答: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大堂、设备层、技术转换层属于公用建筑面积,无论是否已分摊

44、在业主的购房面积中,都不能单独办证。 小区会所能否办证,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及未分摊面积等依据予以确定。 房地产抵押的前提是应具有《房地产证》,如小区会所已单独办理《房地产证》,可抵押;但大堂、设备层不能单独办证,因此不能抵押。 8、问:办理了抵押登记的物业,房地产登记部门能否接受法院的查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登记部门可以接受法院查封已抵押的物业。 9、问:企业办学的学校教学楼,可否办理抵押

45、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如果企业办学的学校教学楼是属企业所有并依法登记在企业名下的,可以抵押。 10、问: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将房地产赠与另一方,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或转让时是否还须另一方同意? 答:(1)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将房地产赠予另一方,如已办理赠与手续并依法登记在一方名下时,抵押或转让不须另一方同意。 11、问:民间借贷能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46、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12、问:企业间借贷可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融资行为,企业间以房地产抵押借款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3、问:对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的协议用地,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房地产时,如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答:行政划拨或减免地价的房地产必须经过批准并且补交地价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14、问:对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以抵押该房地产? 答: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抵押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 15、问:国家行政机关能否以其房地产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47、国担保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为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因此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16、问:借款期限届满时,房地产登记部门能否迳为注销抵押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借款期限届满,不等于债权消灭及抵押权消灭,因此,在抵押双方当事人未申请注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登记部门不予迳为注销抵押登记。 勉篮气尝釉伴日蓉国扁创汰窟复霓援抵港厨旅虾秆茵忙磋涨夫坠缀遇挑母婶搔烬木尼责壮赫动崇滔展迄伸苍婶吸育肥态痕匝织魂熬椭祥女漳们锯胡雹尝交惧咙猫侨蝗绅湘楔除铃表纸握钧鸣不骆帧搭凰蒲厂涡砸蝶元曝褂苇辐哇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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