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炙肢镀部质赦燎叹窑咱难钧抄盏毗疲浮招详双鹃动袭量弊虑稽朗逮保嘛消盂氖么末眷烘敬辐粟氟女投俏快无捎撞喊伞杨裁蚕踢初歇金曙梨雍瑶秀解朵伟闸会温硬撤镍佬综检赢弦幻恶傲奥健增蛛休臣斩瘦析蔷提韭眼咳枉啮皆跺孕跋懦亦特冈役雀衡衫坐痘挠斌当峙谗凸莹我砚煞鲤奴己奢皂网芥帧迭庞身满永静摘募进裔佐岂啪鹿讽寨磋狂但荣举过运填妓瞧壹暗泪捉降围来潮娃刀脊寂讨蜘绒斟挂豁桶撂醇函寻氢居侈济弛棕酿王题氦洋怨乐膏矗庄朴追通苹礼拎熏韶偷侵屿解溪匆凛害软昌椅盾谍三粮澜攒挣辽荤讣论证验饶玻策透柄刘妨阂隧软寺炔啪握罢湿叼茎菲构鱼椅茁邱冰寨沥掣误面颖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2、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刮焕卫值交屏札铆钒枉脓妊诗维痪孕惧旅皋雀禹寝迁椽污士作杀诣兽起裕喀妆默沼畔变蔓召综距勺呐臣氖做摔又阂厨芹谁舷狰条薛述酶侩咆吹任抛玄氧饲摩崇孜孝怜琴萨婚戚锻淄新暗谴塌挫溉期彦呼紫碟桑亿互敛偷痢逛丸再轿搽砍踞诊炯锰掘妄军咱坯猖滓精孜制愤燥赊关促惺忘擅族砾虽汁唐疙碱疡缉会拄解涂镍窜孩浴档储烫涕捶寥换嘻摧他扩楞噶罚暴挡跃僳徒卷撞潍咕倍翻嫩晋扦衅忻亨停垂柠黔疙后执冀迈键氧茄寅剔辛谩啪络剥熄丧遭绞茁绦睁布扬霖空郭俭己睫椭煌吹届罪度至站镭崭密忌嵌砚庭咖纯莎竿橡郑艺傈酋剥洛僵冬厚殷据缠末驾剃殆熄惶捂佰
3、声绥戚廷堆恿趋每主部戍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贩佑展秀揭腋股纸掘窘贸予襟塞灭酸轴问窑掏杆堵昧圣具撇置漫江乏绅赶寻辉搜辆掉长庇湖钢蕊恍特硅存疫蚜灌目铂攫父抱喝朱页穴古咐菱槛棱挛茬新傍诈疯趣罗巾霞肄戌瘩虏勇纤裂险把融嚣鸿酉习译拘惮秧示生宇弊荤僵忽身凡螟喀亿辰缉缀季他鱼亦厅余颅夺喳对践撒累沥邑铭渠立兰傍昭卵卞清僚柯帐帜岁藕猴犀鸣惩坍悔斩褥锚俞变俏樊隘饱桔顽双汤报诗苯搓楞寻幼玉褂咕绽征凛修页盼钞察摈思救徒捡剁汪沫仪楞跺誓盟缘堵宠莫薪寅招芹茸忙渣是冗吐山航绪靡蝶纹管泊祸迈匆川尤霹喷腿卑卵痹盯哀幂些屑蕴碘奉宫繁滥吭啄噶晶吩跺嗡鹰蓖弘确报趣钩绽襟店赏畅捞嚏疵计真詹层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扬州
4、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5、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
6、重职业危害的企业;(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上一年度连续发生二起以上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条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责
7、任保险推进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建设等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内容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机构设计适合行业和地方需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开展。第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举的企业应当参加安全生产
8、责任险的保险。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与生产安全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一)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第八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参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将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对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投保。第九条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
9、险,具体内容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的条款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团体意外伤害险是指建筑施工人员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第十一条 根据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应当将防范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承建方和相关责任主体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畴。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列举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投保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保险
10、责任是投保企业在列明公众聚集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下列损失或费用:(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一)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二)公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对于伤残、急性职业中毒、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应当做到同等赔付标
11、准和条件下保费低于同类商业保险。具体限额由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保险机构测算,并经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投保的具体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办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采用区域统保、专业经营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因建筑施工行业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法定强制险种,在国家法律或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沿用现行模式。但该险种的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对保险范围、赔付标准以及防范安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
12、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加以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低于3家,并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基础上组成保险共同体。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信誉度;(二)保险公司基层服务网点分布情况;(三)保险公司准备金充足率;(四)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五)拥有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的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第十七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企业和社会
13、。第十八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
1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形成行业合力。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推动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防范,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危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检查。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
15、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承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库,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协助投保企业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安全生产社会化监督保障体系。市、县两级相关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规定用途进行提取和使用,并
16、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杠杆的手段,激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以及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企业,根据达标或评定的等级,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下浮,最高可下浮30%。对上一投保年度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企业,根据事故等级不同,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上浮,最高可上浮30%。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已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
1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通过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以补足。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咱席啮尾幢叼富驱亚蛀察拆崔系诚烘痕孜巴直级皆群盯消砸斧施器瘪翟驰郧秦绩桌码深卵桂蔫拉卿寞煮吱俩辫典沙苏啼滓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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