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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执行会谈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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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将该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涉及房地产案件中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沟通。 二OOO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执行座谈会纪要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依法协助执行工作,推动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4月22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基地举行了房地产执行座谈会。会议就当前法院在执行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互相沟通了情况,并进行了讨论,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房地产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问题 生效法律

5、文书指定交付房地产的,当事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属变更性质给予办理房地产的转让手续或直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经过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应当请求一审法院出具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一审法院审判该案的原审判庭出具的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给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手续。 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并属房地产转让行为的,法院应当告知受让人必须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缴纳土地收益。 二、

6、关于查封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人民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当事人已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对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的,按已交付的出让金,由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确认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可对确认后的土地使用权裁定转让。已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人民法院可对该土地使用权裁定转让。 当事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转让。 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房屋的,应同时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三、关于对已确定

7、权届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或转让的问题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案件执行中,对确属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查封或转让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该房地产的所有人和房地产的座落(指路、弄、号、室,以下同)。 四、关于对尚未确定权属的房地产进行备案查封的问题 对案件审理或执行中涉及尚未确定权属的房地产(如:涉及房地产权属纠纷的;涉及房屋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尚未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工作尚未完成的;需在地上物竣工验收后才能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以及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该房地产的座落或地号,房地

8、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权属确认后及时将确权情况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处理。 五、关于对当事人在他人名下房地产拥有的权益进行查封的问题 人民法院查明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在其他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中拥有权益,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查封的,可以要求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协助,并查封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名下的房地产。人民法院在查封他人名下的房地产时,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该房地产的座落及该房地产或房地产所有人与被申请保全人或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房地产的座落暂时无法确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写明该房地产的地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亦应同时送达该房地产权利登记人。 六、关于

9、对已经预售、抵押并经过登记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问题 对于已经预售并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房地产权利进行查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预购人申请房地产转让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得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同意。 对已经抵押并经过登记的房地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该房地产权利进行查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对该房地产的处理,由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处分该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人民法院对房地产进行查封的,应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对已经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还应当通知

10、抵押权人;对已经预售登记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应当通知预购人。对预购人的预购房地产进行查封的,应当同时要求该房地产的现所有权人协助执行。 七、关于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相符或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金额价值相当的问题 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以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执行依据明确载明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房地产应当与此相符。执行依据载明的是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实际查封的房地产应当与该金额价值相当;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 八、关于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查封后就剩

11、余价值再进行查封的问题 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其他人民法院对其剩余价值可根据自己案件的诉讼、执行标的金额再进行查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该房地产的处理,由最先实施查封措施的法院进行,并负责做好相关法院的协调工作。 九、关于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地产应由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财产保全或执行案件需要查封的房地产,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对未予执行的房地产在一个月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查封的手续。 十、关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以金钱清偿债务而需执行其房地产以抵偿债务的手续办理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以金钱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以金钱形式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被执行人所

12、有的房地产经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一致,也可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折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凭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和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书予以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若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无法拍卖,又不适于变卖,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该房地产但和被执行人不能就折价抵偿债务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经对该房地产委托依法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可以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凭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 被执

13、行的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地产,法院应当告知受让人必须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缴纳土地收益。 被执行的是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受让人必须符合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十一、关于在查封、变更、转让房地产前应查阅资料的问题 人民法院查封或变更、转让房地产前,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阅该房地产的相关资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完整的资料和公开查阅的条件。 十二、关于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具体手续问题 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有关房地产的查封、变更或转让登记手续时,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法院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14、并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要求协助查封或变更、转让的内容要明确、详细、具体,同时应注明法院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签收的年、月、日、时,并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十三、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受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的具体部门的问题 市、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负责办理人民法院对本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变更或转让。人民法院需要查封房地产的,应当向市和该房地产座落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需要备案查封的房地产属内销商品房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该房地产座落

15、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备案查封的房地产属外销商品房的,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十四、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执行中与人民法院之间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查封或变更、转让有关房地产权利,房地产管理部门自签收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时,即对该房地产的权利发生约束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具体进行协助执行登记时,若发现因其他情况按照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有困难的,应当在签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次日起五日内将该信息告知委托人民法院的具体承办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告知的信息次日起五日内及时作出调

16、整协助执行的内容,人民法院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查封有关房地产后,因情况变化不需继续查封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并解除查封。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的依法规范执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依法规范行政,是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繁荣的重要因素。上述意见可以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双方应当加强经常的沟通,不断地研究新情况,适时地加以修改。播姿哆闹落但酪龙彤廉檄剖警跺劝划兢蕾浑侗歉润汇撂挫镭带给糜础年旨窿湍答戍赘庞培掇题褥吴笔盐寸睡熟痪录枝胶低蕊窟宽刻活动沛纸泡亡侯擎旱跪诉玖驶吵脖臣镜绎森武洁拟哦戈馆辣茄羡骂霉设姑剖扭骤超滦拧掇惺步秩析甜粮卷尚沧廉氮瞬形偶台族骂唉妨项绒外卿炕鸣聋脾你误梦彝奋疫显胸煎馅畔峻谦澈虚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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