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 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 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 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
2、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4.集团公司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5.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后三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 7.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集团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
3、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 3.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 5.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
4、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 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查后,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确定。 第七条 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同时报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由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 第八
5、条 总投资500万~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安全环保局,由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同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 第九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 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直属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得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
6、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 第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照《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 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 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 第十五条 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
7、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和企业负责监管项目。 第十六条 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 第十七条 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 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隐
8、患项目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 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 3.企业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企业主要领导对隐患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领导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 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 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
9、按月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保局,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 6.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7.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 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安全环保局组织或委托企业组织验收。 2.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
10、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 第二十三条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一般按该项目批准投资的40%补助,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具体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
11、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建筑工程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附件2 建筑工程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 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 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 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 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 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
12、6822361076053 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 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 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 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 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 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 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 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 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 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 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 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 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 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 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