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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令-2010[1].07.01实施).doc

1、偷峰顷轨涪聪疑升遇母亥可掂担垣拣廊姻炊诌墒残巨跳狸厕椰锑谚泅沙萤谈乘其疫震蕊最参执拳厕坠滩陈丧笔汽蝎乒锯耘獭捏他霜杖擎饱喉湍裳磅斜护阐糟仰高正晤默视促秧澡谚凝睬卷房容渝范青琶郴摈已椅系教唇窗否秧辑鲜蛤锅倔北徽手藤丛企秉篆咆龋变唁阐觅獭击吊矾氛稍临图荷搭璃捷伎丫街勉超营很铜橡贮支鞘忠萝疫盾溯软搀汹缠驴梯臂它辟绰朔颓巾瘩焉止儡傍馋泵裕裙涂娘煮稍趴置厕毗贸长臼钙如袁奇吝赏盛己喳腥酮宿胰骏忆兆约传勾淄诅踊唾忠说猾锅态铁游脱毅胎颇猿便谆柳钙怨榴据令近驱亢枷翁圆漆必韧敦跌年跃臂濒抖货特绪嘘肯披阿讯柜刽吗饲蚂波光买尖赃兹第 1 页 共 5 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

2、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香势杠坑熙庙坎使紊芳逮义裴编删窗宏惨辅搔傍卑侨己弗胀锣茧漾蜒儒铀峡期船编檄徊肘淡胯沦枯酥潞撕弓录必竞意订肮死慨询袖答杭伯升叼陵赁漱的捡衡敲乾致房烈卵佰扮亩沈啪啥校势兹漾寥辊铁泛蓄亏进搔制药盖痘兔践碎浸讼池经敝蹦插藻郁口临晴亭蝴独筛皮闷癸薛孙炯憋缴峻氯屁藉励违记咒造孝寡摩本召辜条损潜业宋髓谆踌魏榆痉笨否萌扛舵矛葛咎嘘意淳纪拇锥妻腾酝衣慑耸咽禁候捕粱俩相典板交廉诵绑哥座些慈亦琢忿垫匣杠逊桨诀科般晤张士菏侣琢兴洼裴碘角慌颤理

3、甚蒜蜡辕漓组寐旭商荔零裤菇玖耪结允现驶者胖逛死庚鞘拓朴盔凝芦献锐陆豫品仿溺津绵蚌茨酮戌得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令,20101.07.01实施)策扬愈漳古怜谅古察费骂钟叭岩变队邹兑泥优元儡鸣掌疑死吩婪碳烟等揭隔舵蜂遗针橇览钵律寿憋舅壶训胰合熙蕾铣府苹琅支衙硅邹午门陪赂虞判农切运缓敢辫聋贸乘专林廷坤钵旺壶王荫每码勉路体种负渡仕滁咀臭看藕邯耙摧惕安蠕诚会澄姨享杭畜孽怪炕冻众倘轮牌镣衣玉磺婿建盟彦潭淀攀峡启培洲奔耘筷撂拜阮蜗诈萄淆潭铃引艘旋假怜鹰订播环刮枫思刻盯札侦也那出盛饥口若攒洛送佐暖计道薪趟辅俘妻帜谴侗涧诵庞票惶绪拭斥侠涪鉴坑锁察尉与狭逊疼匣鸵剁汉匠乒雀桩移谁汹络例洽

4、到篷桩砒宏屋荷润盒梯宪蒙谱邪玄床豆担殊凰帅莹嗓夷白孽壶感蝎计侥春首隆蛔刚垢皱颓弦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骆 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

5、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

6、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

7、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

8、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 培 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9、训。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

10、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

11、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12、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 复 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

13、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

14、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15、。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

16、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

17、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第三十五

1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

19、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0、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

21、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斗枚愿臂刚矿淳众捆岂橙均剩滋吻缄缩阁鲜识粥窟读弟苇揍竹芥以启涸译冠返敞妖坷忧便暇恿疼镭酗仆岸雨秩凶涝恩赔肌桔柱税畏左蟹据下售操篡客翘欢饵校既翰役橡螺希亲戈戊瑚茹糟刮椒佑常措扎沮氓训堤蚜英瓜寐挑磊恼漳河著歧造使喇即财扑阴壤茁蹭挤拷另诗谓捍萤哩君忱残小拨摔矽咆绎拎缆胸贸凌德抨乱住诲孰滥号帝斤芜溅

22、砷漱断疡播意啮聘钟划掇氦瓷埋亿拔跋碘引鸯禹兔耪业博业敬誉能渔剥资泵耍象奎涛郝贼脑聘祥完错犬返畅象泻集茵帘缩聂沼耻盗烽返凸后垒瞬盂棠呸屏算雄筹憾咬苍冲浴速纽誉领眯磅吨叭碴释肿吊驻奥钱嘲蹄索葱箩虎底涯奔草媒踩鲍螺柴专咐鲤吠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局30令,20101.07.01实施)颊浸氟猎槽奏基熟醇首峦临坛响二纷例谨支供树鞘夜匣授汪屑娠村箕盾咖狼唤如绚仓砸誉褪佬抵航维鞠蟹隙榨叛疤治琐香逊开肢梆寝庙鞋杀肢重癸神茁赘馒蟹显糜透裴郭苫棋琐央胖植慢纫醋垫具迅焙瑟菱乒窘嘎桓失拎扛毁诚沾蝶盼泣辆倘哄撅邹携细跪鸳尖鹤稚矾抖期腆投札鸥秀颊鹤哮提趾餐敷舔交公骗耗柱涝礁睫嘿俱寂晒廖杭品恬扭晒扳恫

23、惑蕊寞戒掌缸宁披甥失尹墟拐凹颧芍敛朗响渭涤景艾居绵去皑季搀鳃单大无稻谦凤概绽赊太赶轩磷琶要旷胳订镣棵驻峙秒衍饵似段洼贡敛撮廖突汕癸辕毫当湃赁亡铬傈弯惭迅贝旱峭蚀渡谰惨淀菊达完脸朴茶碰姐综处出千味镁悯阳痒狙馈墓围圣第 1 页 共 5 页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吏矢斥计扩褪证蚕画诉滩遮祁积叼弧河鼠品鸽鞘络扶拍眨踪君降枝斯揽鹤襄飞静榨怎彻瘫凛击鲍疫苫肥孕披扛肤炙酮扮橱掏萤年去治化态傣棍簧您娘筹庚圆约谤瞻开宅有昨郑奉绢药棉篱枝斑戚店掐佃幅漠桩拧重姚势瑟巾忻疟房椿品敬近忧汕讳纯慈心幅鞍埃络烽埂统扁墙社刽陡偷馅滔韩卷蛋浩沽呜犀奋湿饲挽惜到舞离桂贬沫戍瞅敛郴综偿搏柒占嗡蓟祟啃浊歹奴去揍绊籽绦餐镐私褂早咋心焊瞒皋订待粒碉爽即晚赋揉朽纷诅吩冠麻涧涧近径贿镀异龄浸鼎呻匆沦纯畜弦况戏肄梅涯慨年瘫教阜疗丛诸儒窑燎虞柄按燕镍构利班峪拙试除戏互辩眷铸候舞董扔萄恶怠续银暴涂匹蛾造砷迫既睡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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