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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落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教强区战
2、略,规范区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市政府《杭州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 中心申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在开发区内注册并纳税,且具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企业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企业当年度销售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
(四)企业重视科技投入,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
3、务年度预算: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2亿元(含1亿元)的 ,中心可支配的年科研开发费投入占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比例达到4%以上;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5亿元(含2亿元)的 ,中心可支配的年科研开发费投入占企业上一年度年销售额比例达到3%以上;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中心可支配的年科研开发费投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五)中心内部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企业领导重视中心工作,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中心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六)中心具有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较强的技术研究开发能
4、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且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中心配有固定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第三条 中心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开发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
1.《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
5、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部门
项目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开发区科技局。
第四条 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开发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二)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评审结果审核后提出立项建议,报管委会领导批准。
(三)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 扶持与管理
第五条 积极
6、鼓励中心的发展
(一)批准认定后,授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并授牌。
(二)根据当年度《关于鼓励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每个通过认定的中心30万元资助,分期拨付。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发、能源材料、设计试验、人才培养等提高企业研发能力的投入。
(三)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对中心在市级以上研发中心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六条 资助资金财务处理要求
企业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中心项目监管如下
(一)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分别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企业须于项目中期向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送由有资
7、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确实不能适应合同任务要求的项目,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有权撤销或中止合同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区级项目的资格。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项目,开发区科技局有权撤销其“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财政局有权如数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二)项目完成后由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对完成验收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项目;对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有权取消其近三年内申报区级项目的资格,开发区财政局有权如数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第八条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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