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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招聘和培训管理办法.doc

1、 独立 客观 公正 实习生招聘和培训管理办法 类 别:人力资源管理 版 本 号:第一版 发文编号:重铂综发字[2012]第011号 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 实习生招聘和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重庆铂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铂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立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各分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公司"或“公司”)。 第二条 实习生定义   实

2、习生是指作为公司人才储备而引进公司进行实践学习的尚未毕业的高校本科生和脱产研究生(不是在校学生,具有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人员,不能进入公司实习,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董事长批准).ﻩ 第四条 实习生来源 1.高等院校统一招聘。 市内各大专院校或在市外就读的重庆籍大学本科大三以上学生或脱产研究生。 2.员工推荐或学生自荐。 3.网络招聘。 第五条 招聘流程 1.各专业公司、业务支持部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根据业务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当前人才储备情况,向人力资源部申报《招聘需求表》. 2.人力资源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招聘实习人员需求进行初审,经人力资源部初审后,将招聘实习生需求计划报

3、管理合伙人、董事长审批后实施招聘工作。 3。 人力资源部每年5月份组织校园招聘宣讲会。 4。 实习生向公司提交实习申请。 5.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人对实习应聘人员进行笔试或面试。 6.人力资源部与用人单位共同商定实习生录用名单。 7.人力资源部根据录用审批结果,通知实习生在人力资源部办理入职手续,填写《实习人员资料表》,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或就业三方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 第六条  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至8月暑假期间和当年11月至次年4月底之前. 第七条 实习补贴 (一)补贴标准:7至8月暑期培训期间计发误餐补贴;当年11月至次年4月底实习培训期

4、间计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公司可根据当年度政府规定的实习期生活费标准、物价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补贴金额。 (二)补贴发放方式 1.实习生出勤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记录。 2.用人单位按实习生出勤天数编制补贴发放表;补贴发放时间与本公司员工一致(如遇节假日发放时间顺延)。 第八条 培训方式 7至8月暑期期间和11至12月集中课堂培训;次年1月至4月底现场培训。 第九条 培训内容 1.公司制度、企业文化、礼仪、职业道德。 2.专业知识与技能:如注册会计师的财务软件与审计软件操作和审计证据收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等。 第十条 培训效果反馈 人力资源部应在实习生结束实习时将实习情况及时

5、反馈给院校相关人员,以便形成规范、持续、有效的人才培养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实习生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对优秀实习生加强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生管理规定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工作安排。 2.实习生须完成用人单位制订的实习工作安排.实习成绩优秀者,用人单位有招聘需求时优先考虑录用。 3.实习生一个月内请病事假累计10天(含10天)以上,或旷工1天,或一次性请假超过10天者,即取消本次实习资格,公司有权解除实习协议或三方就业协议。 4、实习生书面请假审批权限: (1)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6、 (2)2天以上5天以内需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所长(副总经理)审批。 (3)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所长(副总经理)、所长(总经理)审批同意。 5、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用人单位可随时递交取消其实习资格的申请,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备案. 6、除上班及项目工作时间在本公司实习外,实习生其他时间的一切行为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分工   人力资源部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 1。前期负责

7、校园宣传、招聘、录用工作。 2.后期负责:1)集中培训期间的组织工作;2)了解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生活情况及其它相关事宜,并将有效信息反馈给用人单位;3)督促用人单位按《培训计划》实施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二)用人单位 1。 前期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校园招聘、录用工作。 2。后期负责:1)制定培训计划;2)落实授课老师和授课内容;3) 为了发扬公司的“传帮带"传统,为实习生安排指导老师(须在公司任职项目经理以上的员工),帮助实习生解决在实习期间遇到的学习和工作实际问题;4)实习生实习期满后,对每位实习生作出综合评价,协助人力资源部在实习生中选拔新员工。 第十三条 附则 1.凡在各专业公司实习的实习生,经选拔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在公司实习的时间按50%折算抵扣相应的试用期时间。 2.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3。本管理办法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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