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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0∕T 636-2015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pdf

1、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48442-2016 DB50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50/T 6362015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infant bathing places hygienic standard 2015-11-30 发布 2016-03-01 实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0/T 6362015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婴幼儿沐浴场所1 3.2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1 4 卫生指标1 4.1 婴幼儿沐浴场所沐浴用水卫生指标1 4.2 婴幼儿沐浴场所空气卫生指标2 4.3 婴幼儿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

2、生指标2 5 卫生要求2 5.1 场所2 5.2 卫生操作3 5.3 卫生管理4 DB 50/T 636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提出。本标准归口单位: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谷政、夏雄伟、项云成、姜元华、肖恺、张云川、王富媛。DB50/T 6362015 1 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沐浴场所术语和定义、卫生指标、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内所有从事经营性服务的婴幼儿沐浴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3、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测定方法 WS 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体育总局 卫监督发2007205号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商务部 卫监督发2007221号沐浴

4、场所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婴幼儿沐浴场所 infant bathing places 是指对婴幼儿提供沐浴、游泳、戏水服务的场地或处所。3.2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circulation treating water supply system 是指将使用过的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水池抽出,经过过滤净化及消毒处理后,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的池水再送回水池重复使用的系统。4 卫生指标 4.1 婴幼儿沐浴场所沐浴用水卫生指标 DB 50/T 6362015 2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婴幼儿沐浴场所沐浴用水卫生指标 项目 单人沐浴*多人共浴 检验方法 浊度,度

5、 5 GB/T 5750 pH 值 6.58.5 尿素,mg/L 3.5 细菌总数,个/mL 1000 GB/T 18204 大肠菌群,个/L 18 注:*一人一换。4.2 婴幼儿沐浴场所空气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婴幼儿沐浴场所空气卫生指标 项目 标准值 检验方法 室温,2529 GB/T 18204 照度,lx 100500 噪声,dB(A)55 风速,m/s 0.5 一氧化碳,mg/m3 5 二氧化碳,%0.15 甲醛,mg/m3 0.12 空气细菌总数 撞击法,cfu/m3 沉降法,个/皿 4000 40 可吸入颗粒物(PM10),mg/m3 0.15 WS/T 206 4.

6、3 婴幼儿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婴幼儿沐浴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指标 项目 浴巾、毛巾、垫巾、游泳圈 浴盆(桶、缸、池)、拖鞋 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cfu/25cm2 200 GB/T 18204 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卫生要求 5.1 场所 5.1.1 场所选址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室外周围 25m 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噪声、粉尘、有DB50/T 6362015 3 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和其他污染源的影响。5.1.2 环境卫生 婴幼儿沐浴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5.1.3

7、 布局与设施 5.1.3.1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当设置成人休息区(或观察区)、沐浴间、公共用品存放区等必要功能区域。多人共浴沐浴池的应有循环净化给水系统设备间。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实用的要求。经营单人沐浴或多人共浴任意一项,场所总面积应大于 25m2;经营两项,场所总面积应大于 50 m2。多人共浴的浴池面积应保证沐浴者平均占用面积大于 1m2。5.1.3.2 沐浴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防火、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屋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5.1.3.3 多人共浴沐浴池应安装循环净化给水系统。5.1.3.4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设有

8、沐浴用水加热装置,加热装置能按使用要求调节沐浴用水的水温。使用燃气加热的,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系统。燃气加热设备不得安装于营业区域内。5.1.3.5 沐浴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5.1.3.6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设有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不得使用强光、强热、强辐射设备进行空气加热,避免损伤婴幼儿视力和皮肤。5.1.3.7 婴幼儿沐浴间应设置空气消毒设施。若采用紫外线消毒,固定式紫外线消毒灯设置高度为距地面 2m,30W/10 均匀悬挂,照射强度应不低于 70W/cm2。5.1.3.8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5.1.3.

9、9 设立卫生间的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连。卫生间应设置流水洗手设施。5.1.3.10 对浴巾、毛巾、垫巾、游泳圈等公共用品自行清洗消毒的,应设立专用清洗消毒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应设置上下水设施,设置清洗消毒水池并明显标记。公共用品外洗的,应选择清洗消毒条件合格的承洗单位,做好公共用品送洗与接收记录,并索要承洗单位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单。5.1.3.11 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应设置专用拖鞋清洗消毒间(区),配备清洗消毒设施。5.1.3.12 设置公共用品专用密闭存放设施,保障毛巾、浴巾、垫巾、游泳圈等公共用品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5.1.

10、3.13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密闭加盖并便于清理。5.1.3.14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设置预防控制病媒虫害设施,防止病媒生物孳生。5.2 卫生操作 5.2.1 人员卫生要求 5.2.1.1 婴幼儿沐浴场所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沐浴服务的工作。5.2.1.2 婴幼儿沐浴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期间手部不得佩戴首饰,与沐浴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沐浴区域。5.2.2 操作卫生要求 5.2.2

11、.1 从业人员在服务前应当进行手部清洗、消毒。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5.2.2.2 婴幼儿沐浴前应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出疹等症状,检测体温及检查是否有出疹等异常情DB 50/T 6362015 4 况。体温高于 370C、咳嗽、出疹的婴幼儿不得就浴。5.2.2.3 新生儿在沐浴前应当做好脐带防护。5.2.2.4 婴幼儿进食后 30min 以内不宜沐浴。5.2.3 公共用品用具 5.2.3.1 婴幼儿沐浴液、消毒剂、消毒设备、涉水产品等的采购,应当索取相关合格证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5.2.3.2 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的 1:3 的比例配置毛

12、巾、浴巾、垫巾等公共用品。公共用品应存放于专用、密闭的保洁设施内,并有明显标识。5.2.3.3 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可参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 1 执行。5.2.3.4 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人一换,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5.2.3.5 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表 3 的要求。5.2.4 沐浴用水 5.2.4.1 沐浴用水的水源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5.2.4.2 单人沐浴的沐浴用水应一人一换,不得重复使用。5.2.4.3 多人共浴的沐浴用水应使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进行处理。营业期间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每小时循环一次,对池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定期补充新水。5.2

13、.4.4 沐浴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表 1 的要求。5.2.5 设施设备消毒 设施、设备、用具的清洁、消毒方法可参照沐浴场所卫生规范附录 2 执行。5.2.6 空气卫生 5.2.6.1 婴幼儿沐浴场所营业前应对空气进行消毒。5.2.6.2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 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5.2.6.3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表 2 的要求。5.3 卫生管理 5.3.1 卫生管理组织 5.3.1.1 婴幼儿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5.3.1.2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

14、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5.3.2 卫生管理制度 5.3.2.1 建立证照制度。5.3.2.2 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5.3.2.3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5.3.2.4 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等内容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5.3.2.5 建立公示制度。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婴幼儿沐浴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醒目处公示。DB50/T 6362015 5 5.3.2.6 建立婴幼儿沐浴场所、泳池水质、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5.3.2.7 建立婴幼儿沐浴场所档案管理制度。5.4 健康管理 婴幼儿沐浴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立禁止传染性疾病等患者就浴标志。应设置禁止吸烟标识。A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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