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目 录 制度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3 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10 制度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17 制度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24 制度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试行) 31 制度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试行) 39 制度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49 制度8: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
2、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55 制度9: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78 制度10: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97 制度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进度管理办法(试行) 102 制度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启动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07 制度1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11 制度1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17 制度1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123 制度16: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129 制度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
3、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计划投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非上市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对于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实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考核目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
4、司有关安全、质量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受项目董事会委托对项目进行考核。具体项目的考核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案由项目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考核及奖励以实现工程既定的建设目标和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为基础,以实现工程各年度(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为前提,实现控制目标即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概算节余。 第六条 考核采用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和建设总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管理四项。考核年度从工程正式开工之年开始至最后一台机组试生产结束之
5、年为止。 第七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为工程竣工后的一次性考核。其中,进度以确定的考核工期(竣工日期)、质量以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安全以人身死(伤)亡总数、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执行概算之差为考核标准。 第八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是将既定的建设总目标分解,对当年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建设总目标的实现。其中,进度年度考核以确定的当年工程形象面貌(或关键节点)为标准,质量年度考核以确定的当年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率、安全年度考核以当年工程建设不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机械设备和火灾事故、造价年度考核以年度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之差为标准。 第九
6、条 工程总投资节余为审定的工程执行概算与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决算的差额。工程年度投资节余为完成年度计划工程量时,计划投资(依据执行概算编制)和实际投资的差额。因项目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和实现提前投产所节约的贷款利息作为考核基数计入工程总投资节余。 第十条 工程项目按期实现重大里程碑(或重大工程形象)进度目标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年度或最终考核目标奖励中预提部分奖金;机组提前发电并产生效益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发电效益中提取提前发电奖。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标准 (一)安全考核标准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良好。当年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重大
7、机械设备责任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二)质量考核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年完成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建筑工程优良率≥85%,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3%。 (三)工期考核标准 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实现年度形象进度及里程碑(或关键节点)计划。 (四)造价考核标准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时、准确,资金到位率、利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和索赔事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完成计划安排,完成投资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标准 (一)安全考核标准
8、 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大事故;实现既定的工程建设安全目标文明施工目标。 (二)质量考核标准 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分项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建筑工程优良率≥85%,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3%,实现既定的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等质量目标。 (三)工期考核标准 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按照考核工期按时或提前投产。考核工期由集团公司参照同期、同类型机组实际工期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项目公司上报正式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作为计算工期考核起始日期的依据。 (四)造价考核标准 工程项目竣工并移交生产,经
9、审计的竣工决算未超过执行概算控制目标或实现工程总投资节余。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一)安全考核奖励标准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并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安全考核奖。如果当年建设过程中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则不计提年度安全考核奖。 (二)质量考核奖励标准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并达到质量考核标准,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质量考核奖。如果当年完成工程项目未达到质量考核目标,则不计提年度质量考核奖。 (三)工期考核奖
10、励标准 达到既定的年度工程形象进度,实现关键目标工期,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工期考核奖。如果未实现工期考核目标,则不计提年度工期考核奖。 (四)造价考核奖励标准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并达到造价考核标准,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造价考核奖。如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且投资完成较计划(若工程量超额完成,可相应调整计划)有所节余,则可按工程年度投资节余的2%-5%预提年度投资节余奖;如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但投资完成较计划超支,则需按超额投资的2%-5%扣减以后年度的投资节余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一)安全考核奖
11、励标准 工程竣工并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即可按完成总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安全考核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提安全考核奖: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累计事故死亡人数大于3人(含3人); 3.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二)质量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竣工并达到项目质量考核标准,即可按完成总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质量考核奖,未完成项目质量考核目标的不计提质量考核奖。 (三)工期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按照考核工期竣工投产,即可按完成总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工期考核奖,工期延误与考核工期相比大于5%或
12、未按期投产导致发电收益受到严重影响的不计提工期奖。 (四)造价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竣工并实现工程造价考核目标,即可按完成总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造价考核奖。如实现工程总投资节余,还可按工程总投资节余的4%-10%提取投资节余奖。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四项管理目标是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项目公司必须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对片面追求单项目标,致使其他管理目标产生重大偏差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与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奖励的奖金分别计算,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不再从总目标考核奖励中扣减。 第四章 考核方式
13、和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目标考核实行逐级负责制,即项目董事会负责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核;项目公司对各工程管理岗位负责人和主要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四项考核的年度奖金总额按照以下范围和比例进行分配: (一)项目公司或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人员20%-40%; (二)项目公司或发电企业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管理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60%-80%。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的奖金除分配给上述有关人员外,还可用于改善生活福利条件。 第十九条 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物资代理等参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由项目法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考核兑现。 第五章
14、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细化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七日以大唐集团制〔2003〕31号文颁发 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计划投产
15、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非上市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水电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对于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实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考核目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质量管理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受项目董事会委托对项目进行考核。各工程项目的具体考核和奖励标准由项目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章 考核原则和标
16、准 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管理各项考核及奖励以实现工程既定的建设目标和提高投资综合效益为基础,以实现工程各年度(阶段)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为前提,实现控制目标即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来自概算节余。 第六条 考核采用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和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期管理和造价管理四项。考核年度从工程正式开工之年开始至最后一台机组试生产结束之年为止。 第七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为工程竣工后的一次性考核。其中,进度以确定的考核工期(竣工日期)、质量以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安全以人身死(伤)亡总数、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执行概算之
17、差为考核标准。 第八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是将既定的工程建设总目标分解,对当年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控制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保证工程建设总目标的实现。其中,进度年度考核以确定的当年工程形象面貌(或关键节点)、质量年度考核以确定的当年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的优良率、安全年度考核以当年工程建设不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机械设备和火灾事故、造价年度考核以年度完成投资与计划投资之差为标准。 第九条 工程总投资节余为审定的工程执行概算与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决算的差额。工程年度投资节余为完成年度计划工程量时,计划投资(依据执行概算编制)和实际投资的差额。因项目公司加强资金管理和实现提前投产
18、所节约的贷款利息作为考核基数计入工程总投资节余。 第十条 工程项目按期实现重大里程碑(或重大工程形象)进度目标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年度或最终考核目标奖励中预提部分奖金;机组提前发电并产生效益时,可视具体情况从发电效益中提取提前发电奖。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标准 (一)安全考核标准 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良好。当年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二)质量考核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效,管理责任明确,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年完成工程项目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建筑工程优良率≥
19、80%,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0%。 (三)工期考核标准 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实现年度形象进度及里程碑(或关键节点)计划。 (四)造价考核标准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时、准确,资金到位率、利用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和索赔事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完成计划安排,完成投资控制在计划目标以内。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标准 (一)安全考核标准 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发生一次性10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累计事故死亡人数小于工程建设现场平均人数的0.3‰×建设总年数,且小于15人;未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实现既定的工程建设
20、安全目标和文明施工目标。 (二)质量考核标准 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的单元工程建设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建筑工程优良率≥80%,设备安装工程优良率≥90%;实现既定的工程建设达标投产、创优质工程等质量目标。 (三)工期考核标准 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按照考核工期(集团公司参照同期、同类型机组实际工期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按时或提前投产。 (四)造价考核标准 工程项目竣工并移交生产,经审计的竣工决算未超过执行概算控制目标或实现工程总投资节余。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一)安全考核奖励标准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并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即可按年
21、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安全考核奖。如果当年建设过程中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且死亡人数超过工程建设现场总人数的0.3‰,或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则不计提年度安全考核奖。 (二)质量考核奖励标准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并达到质量考核标准,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质量考核奖。如果当年完成工程项目未达到质量考核目标,则不计提年度质量考核奖。 (三)工期考核奖励标准 达到既定的年度工程形象面貌,实现关键目标工期,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工期考核奖。如果未实现工期考核目标的则不计提年度工期考
22、核奖。 (四)造价考核奖励标准 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并达到造价考核标准,即可按年度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4‰-0.8‰兑现年度造价考核奖。如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且投资完成较计划(若工程量超额完成,可相应调整计划)有所节余,则可按工程年度投资节余的2%-5%预提年度投资节余奖;如完成年度工程建设内容但投资完成较计划超支,则需按超额投资的2%-5%扣减以后年度的投资节余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奖励标准 (一)安全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竣工并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即可按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安全考核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提安全考核奖: 1.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一次性1
23、0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2.累计事故死亡人数大于工程建设现场平均人数的0.3‰×建设总年数,或大于15人(含15人); 3.发生责任性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4.发生责任性重大火灾事故。 (二)质量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竣工并达到工程项目质量考核标准,即可按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质量考核奖,未完成项目质量考核目标的不计提质量考核奖。 (三)工期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按照考核工期竣工投产,即可按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工期考核奖,未按期投产的不计提工期奖。 (四)造价考核奖励标准 工程竣工并实现工程造价考核目标,即可按完成建安工程投资的0.1‰-0.2‰提取
24、造价考核奖。如实现工程总投资节余,还可按工程总投资节余的4%-10%提取投资节余奖。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四项管理目标是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项目公司必须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对片面追求单项目标,致使其他管理目标产生重大偏差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与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奖励的奖金分别计算,年度目标考核奖励不再从总目标考核奖励中扣减。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逐级负责制,即项目董事会负责对项目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考核;项目公司对各工程管理岗位负责人和主要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四项
25、考核的年度奖金总额按照以下范围和比例进行分配: (一)项目公司或发电企业的领导班子人员20%-40%; (二)项目公司或发电企业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等管理工作的有关管理人员60%-80%。 工程建设总目标考核的奖金除分配给上述有关人员外,还可用于改善生活福利条件。 第十九条 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参建单位的考核奖惩办法,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由项目法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考核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细化工程项目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控股上市子公司的项
26、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七日以大唐集团制〔2003〕31号文颁发 制度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造价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非上市子公司。 第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交付的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全过程的成本
27、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四条 项目公司(或项目前期筹备机构)必须强化对设计工作的管理,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完成好各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 项目公司应在充分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将控制设计原则、设备选型原则、建设标准作为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努力抓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比选。 第五条 要抓好工程司令图鸣放工作,加强和落实限额设计,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水平、加强设计优化、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避免发生设计方案变更和
28、重大工程量变化,应要求和鼓励设计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总体规划或总设计)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特殊作用。应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优化场地平整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提前规划永临结合项目、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计划、控制生产和生活临建的规模和标准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第七条 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是(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项目公司(或项目前期筹备机构)应积极组织和参与编制审查工作,为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选定开发项目、批准进行可行性研究奠定可靠的基础; (二)投资估算由承担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
29、负责审查,政府有关部门批复; (三)投资估算受勘测、设计和科研工作深度限制,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编制投资估算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施风险,加强调研分析,保证投资估算的编制深度,以提高项目决策依据的可靠性; (四)投资估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第八条 设计概算 (一)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使设计概算成果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为财务评价、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工程项目稽查审计、筹措建设资金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按照《中国大唐集团
30、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投资的控制目标,原则上不得突破; (三)设计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和审查程序对原设计概算中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执行概算 (一)执行概算是集团公司强化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和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概算由集团公司授权项目公司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
31、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集团公司进行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三)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执行概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并在进行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时,以此作为验证工程经济合理性和考核项目公司年度工程造价控制绩效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概算应在工程三大主机、主要辅机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完成后进行编制; (五)执行概算的编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执行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总投资额度内,项目设置和价格确定应以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真实反映市场情况为原则。 第三章
32、 采购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招标,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或安全稳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施工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承包商和供货商,以降低工程造价和风险。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标段,提高投标竞争性,降低合同履约风险。强化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的组织工作,使用规范的招标合同范本,避免疏漏和投标人理解的差异。集团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二条 项目
33、公司应通过设计招标选择技术领先、综合能力强、资质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选择资质信誉高、管理能力强的单位承担。项目公司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作用。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施工招标管理。除施工周期较长或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建筑工程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外,其他合同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量变更和价格变动的调整原则和方法,总价合同中的分项报价应与概算项目划分相对应,避免漏项和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本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作好设备选型和价格比选工作,严格控制采购标准。
34、设备采购合同均采用固定价格形式,招标文件应注明单件价格和总价格,所有价格均为固定不变价。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油料和火工材料等)可由项目公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保证供应和质量的情况下集中组织招标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材料的招标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其他工程材料在项目公司确认供货商后,可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采购。 设备、材料的分项报价应与电力行业概算项目划分对应,避免漏项和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标底编制工作,通过加强对建设市场价格的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同类工程的招标情况,提高标底的编制水平,从而对恶意抬高或降低投标价格
35、的行为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项目公司应制定具体可行的评标办法,以保证通过招标选择到最合适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制造企业,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 第十九条 合同价是以中标价为基础,供需双方通过谈判确定权利和义务后的协议价格。双方必须信守并履行合同条件,保证工程或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并依据合同按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货款、保留金。项目公司应分析不同类型合同的履约风险,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责任以及奖惩办法,项目公司应在经济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在合同条款的编制
36、修订(变更)、批准的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加强公司内部(工程、物资、财务、法律等)各部门间的沟通和联系,保证合同条款和内容全面完善,以减少合同争议。主设备和主体设计、监理、施工等重大经济合同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四章 建设过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造价管理以合同管理为中心。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强化项目管理人员全员、全过程合同管理意识与法律意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及设备、材料交货计划,做好月、季、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均衡安排
37、资金,减少建设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和索赔管理,应制定变更、索赔和支付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的履约控制,化解合同风险,确保实现执行概算确定的单项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将合同管理信息(包括重大合同变更或重大争议、索赔事项)及时反馈集团公司,并将单项工程变更和索赔增加费用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独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视工程建设需要适时开展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应尽可能避免重大设计变更,确需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设计审查管理办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增加的费用从执行概算的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
38、条 项目公司每年应以执行概算为基础,编制年度工程量和费用计划以及年度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适用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和反馈工作,为工程控制造价和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每季度应进行一次经济活动分析,对已招标(或已完成)工程的造价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未开工工程的执行概算控制风险进行分析预测,相应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章 交付阶段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每台机组投产后尽快编制单台机组的竣工决算报告,并在工程全部竣工
39、后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变现工程剩余物资,变现后的资金纳入工程项目管理造价目标考核范围。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经审计后的竣工决算将作为投资节余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全部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经验进行分析,及时组织参建单位编写工程总结。 第三十四条 对工程特点明显或工程造价与设计概算相比有较大偏差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后评价的有关要求,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各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和经验,逐步积累工程项目造价信息并改进造价控制方法,指导项目公司开
40、展造价控制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工程造价控制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控股的上市子公司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七日以大唐集团制〔2003〕31号文颁发 制度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造价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
41、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子公司、控股非上市子公司。 第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交付的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切实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四条 项目公司(或项目前期筹备机构)必须强化对设计工作的管理,贯彻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以提高集团公司经济效益为宗旨,完成好各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 项目公司应在充分考虑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综合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将控制设计原则、设备选型原则、建设标准作为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努力抓
42、好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比选。 第五条 要开展工程设计招标,落实限额设计工作,促进设计单位提高设计水平、加强设计优化、保证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以避免发生设计方案变更和重大工程量变化。应要求和鼓励设计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重视施工组织设计大纲(总体规划或总设计)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特殊作用。应通过优化施工总平面布置、场地平整方案和重大施工方案、提前规划永临结合项目、优化施工组织和施工计划、控制生产/生活临建的规模和标准等手段降低工程造价。 第七条 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项目公司(或项目前期筹备机构)应积极组织和参与编制
43、审查工作,为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集团公司选定开发项目、批准进行可行性研究奠定可靠的基础; (二)投资估算由承担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中介机构负责审查,政府有关部门批复; (三)投资估算受勘测、设计和科研工作深度限制,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编制投资估算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实施风险,加强调研分析,保证投资估算的编制深度,以提高项目决策依据的可靠性。 第八条 设计概算 (一)设计概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公司应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和参加有关工作,为设计概算编制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使设计概算成果更加真实地反映工程实际情况,为财务评价、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
44、模、进行工程项目稽查审计、筹措建设资金和控制工程造价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设计概算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审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 (三)设计概算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进行编制,在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部分投资;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和审查程序对原设计概算中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执行概算 (一)执行概算以招标设计为基础,项目公司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和配
45、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概算由集团公司授权项目公司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三)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执行概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年度完成投资统计报表,并在进行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和考核时,以此作为验证工程经济合理性和考核项目公司年度工程造价控制绩效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概算应在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完成后进行编制。工期较短的中小型工程可一次编制完成,工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可根据各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完成情况分期编制单项执行概算,但独立费用和一般性项目应尽早编制完成单项
46、执行概算; (五)执行概算的编制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总投资额度内,项目设置和价格确定应以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真实反映市场情况为原则。 第三章 采购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条 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招标,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或安全稳定运行影响较大的项目(设计、监理、设备、材料、施工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承包商和供货商,以降低工程造价和风险。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通过合理划分采购标段,提高投标竞争性,降低合同履约风险。强化招
47、标文件编制和审查,使用规范的招标合同范本,避免疏漏和投标人理解的差异。集团公司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及时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应通过设计招标选择技术领先、综合能力强、资质信誉好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在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优先选择资质信誉高、管理能力强的单位承担。项目公司要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作用。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施工招标管理。除施工周期较长或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变化的建筑工程可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外,其他合同一般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应明确规定
48、工程量变更和价格变动的调整原则和方法,总价合同中的分项报价应与概算项目划分相对应,避免漏项和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对水力发电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等非标准设备,项目公司应本着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作好设备选型和价格比选工作,严格控制采购标准。设备采购合同均采用固定价格形式,招标文件应注明单件价格和总价格,所有价格均为固定不变价。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木材等)可由项目公司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保证供应和质量的情况下集中组织招标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材料的招标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其他工程材料可在项目公司确认厂家后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
49、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标底编制工作,通过加强对建设市场价格的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同类工程的招标情况,提高标底的编制水平,从而对恶意抬高或降低投标价格的行为进行控制。 第十八条 针对不同的招标项目,项目公司应制定具体可行的评标办法,以保证通过招标选择到最合适的设计、监理、施工和制造企业,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 第十九条 合同价是以中标价为基础,供需双方通过谈判确定权利和义务后的协议价格。双方必须信守并履行合同条件,保证工程或工作的质量和数量,并依据合同按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设备货款、保留金。项目公司应分析不同类型合同的履约风险,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对项目设计、施
50、工、监理等有关各方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的责任以及奖惩办法,项目公司应在经济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在合同条款的编制、修订(变更)、批准的过程中,项目公司应加强公司内部(工程、物资、财务、法律等)各部门间的沟通和联系,保证合同条款和内容全面完善,以减少合同争议。主设备和主体设计、监理、施工等重大经济合同须经集团公司确认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四章 建设过程造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造价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同时强化项目管理人员全员、全过程合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