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
2、位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X X X、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X X X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X X 市X X X路X 号X院X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 批准,并领取了 许可证。(二)X X X XX X X X;(三)X X X XX X X X;(四)X X X XX X X X。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 人,董事由出资单位
3、(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二) 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 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四) 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 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 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七) 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八) 决定定修改单位章程。第九条 董事长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
4、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
5、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单位的财务;(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
6、长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 拟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四) 拟订单位的基
7、本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校长、院长)、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主任(校长、院长)列席董事会议。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现有 名,执业人员现有 名。(从业人员结合实有床位数计算,每10张床位设一名从业人员;执业人员不得低于从业人员的70,如果增加床位数
8、,必须增加相应从业、执业人员)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
9、一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
10、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三)单位宣告破产。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单位经X 年X月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长。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
11、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根据我公司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内容,现与财务部签订如下安全生产目标:一、目标值:1、全年人身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轻伤人数为零。2、现金安全保管,不发生盗窃事故。3、每月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到位。4、安全培训合格率为100%。二、本单位安全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
12、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工作。 2、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并自觉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与交货期、质量”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4、参加生产碰头会时,首先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问题落实情况;在安排本单位生产任务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内容,并写入记录。 5、在公司及政府的安全检查中杜绝各类违章现象。 6、组织本部门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全。 7、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8、虚心接受员工提出的问题,杜绝不接受或盲目指挥;9、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0、必须按规定对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和新员工上岗教育;11、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十六项禁令,保证本单位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三、 安全奖惩: 1、对于全年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生产现场管理规定和工作说明书进行考核奖励;对于未实现安全目标的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2、每月接受主管领导指派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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