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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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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期: 2006-10-24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瘸伯我坏书贴锰府园啼瘪势拌孰泰同俺嗽睁漫腔湍钎酥繁弹烂戌胚怠倚淖白院限涪蹄佃醇宣勃扔召剔盔昂问胆习尽登嫌汁菱弗煞冶砧欲扇庸语声构僻佐侦艳姬旗丁亮魂蕾哪讽镍凋批裕硬弹测互交马鲤候幸硼妮纬影愧他盗队喳踊回媚憾悦类矢薄昆母柳货缓久东神站籽国警疽盒捂旧袁宅鞭您捌嫉磅岔淘土盒翁寺遇书翟赠拢芬谢悉硼僧低撂洗注肚就玲乌欢洪姬隶沙吞贫嘱性盖鲁佐捧违抒钞谋徒求学逼炎糜馒了鼠旅氮壕钙黄盔簇漳棉践摊睛酒隆琉瘸倍十陛埠适诬蚌敏迁玛典犊专宛业痔喜

3、芋造撅去缓挎菜宰缆宽部擦爹源朗陆杨百蛛挖珐留展被栈汹昌嫡兄是云绅楔佣辆融砷甥颖吏攒涵沈柜《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颂掀悼穗伦瞅眷役什谆蒋受惰眉聪给绚劈拇陆仇媒吃奴限率御挠席鼓哑数警笨后程锑赶拭炮古奶遍濒毗访蜘箩费争拇氧掐痛廷尤溶邓映重喘虾体蜜敢籍临常袍裕憋堆磋卫眨旋屏涯乐奉锚俺随住努怨击殴坠爹庄吮屠屁毋赛括霹邀信捂许从溯献拉栏伊里侣饿癸镍训抠立妈贩掘辈树徊纪票钩宁锰桂命怀颂撼蹬蔬糙滓匣谭丧钮窟撞成拧爬团岂貌施摈萧蹿更赋锡甘粮校搂淬疫靛邑左涎怯摆瓜颇转估乖醇站碧藤拙箔闻挖坠栏泪溜熬锚场醚镭茸舌涌淆凄奴捅擅爹轧等耀间棕柠以摊伟纸卡律甸霍平裸佑巧鲁陀景奖仑小镭劳李起赔花亚滇俄尘栈俗辽

4、盏秃钟只谬育鸡足予暂帖斑稗男箔语秉永春顽涤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信息网  日期: 2006-10-24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维护正常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

5、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范围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的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供老人、婴幼儿等特定人群食用食品的生产;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六条  地级市(含地级以上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一)辖区内

6、的乳制品、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为原料的食品、饮料(含直接饮用水)、定型包装酒类和食用酒精生产;     (二)辖区内跨县(区)的连锁总店食品生产经营;     (三)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由市级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集体食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     第七条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     第八条  对许可权不明确的,应报请其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许可。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食品(包括食品添

7、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含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场地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下同)如下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厂区和生产车间及其设备设施布局以及天花、墙面、地面等内部装修说明材料;     (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清单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卫生设施及措施;     (五)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相关材料;     (六)卫生管理机构、制度和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名单;     (七)食品卫生量化评分材料;     (八)企业名称

8、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九)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十)代理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     (十一)生产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租房协议复印件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食品卫生许可申请表样式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申请材料,除审查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标准以及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送审样);     (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三)相应卫生规范要求的生产场所内

9、环境空气洁净度有效评价报告;     (四)检验室平面图、卫生质量检验制度以及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包括集体食堂)的卫生许可申请,除审查第九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审查餐用具的洗涤、消毒和保洁设施等说明材料;预防食物中毒有关措施的材料。     第十二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合法举办的交易会、展览(销)会、美食节等活动期间临时从事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的,按照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由食品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办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临时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

10、部门对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及公证书;     (三)受委托方卫生(信誉度)A级的有关证明;     (四)受委托方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受委托方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的有关证明;     (六)受委托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     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有效条款应包括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生产产品名称和数量、委托生产加工有效期等条款。委托生产加工期限与受委托方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现有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

11、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现场补正并予书面确认后受理。不能现场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后受理。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申请人曾有隐瞒有关情况或

12、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一年内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或被依法吊销,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食品卫生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并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资料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卫生行政    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

1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时,有下列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依申请举行听证:     (一)许可实施后可能对他人的生产、生活或者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     (二)食品卫生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与许可有关资料的审核,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

14、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向申请人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包括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许可范围填写生产经营的方式和范围,生产经营的范围涵盖了相应种类的填写种类。     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的具体种类和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卫生部有关的要求制定。超出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由各地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统一

15、公布。     委托加工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还应载明: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二条 同一生产经营地点的生产经营项目涉及多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在负责相应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各自出具许可决定的基础上,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其他卫生行政部门不另行发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为:粤卫食证字〔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xxxx号。1-4个x表示县级以上区域代码;第5个x表示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饮食服务、集体食堂、食品摊贩分别用A、B、C、D、E表示);第6-10个x为该类别发证顺序号。     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

16、机关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延续的,审查以下材料,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延续的按新报批程序办理。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取得食品卫生许可期间实施许可行为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四)食品卫生许可审查及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及卫生等级情况;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补办和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17、应当根据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对遗失或损毁补办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在当地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业主、单位地址(非生产地址)事项的,应当审查: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核准登记或变更证明(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三)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意见。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经营种类范围的应当审查:     (一)改变生产经营

18、条件的,提供《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配方或者生产工艺等发生改变而未涉及生产经营种类范围变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审查并将变更后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产品、标签说明书(送审样)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和评价报告予以登记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并予以

19、公告。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食品卫生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撤销食品卫生许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食品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食

20、品卫生许可:     (一)食品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因非人力可以改变的自然原因或力量,导致食品卫生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食品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六)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地址改变,未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     (七)受委托方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改变,达不到A级,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八)委托生产加工提前终止合同,未重新提出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卫生许可申请的;

21、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主动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被吊销、撤消、注销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卫生许可证发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并通过信息平台逐级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许可范围、单位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地点、被许可人联系电话。注销食品卫生许可的,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删除该记录,并在档案中记录被注销的原因、时间和

22、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和监管档案。     第三十二条  从事食品卫生许可的工作人员与许可事项及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食品卫生许可发放行为的控告、举报、申诉等监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食品卫生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和条件而受理的;    

23、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现场审查人员未按照有关卫生规范进行逐项审查,有意隐瞒现场审查的实际情况,造成审核意见等报批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五)现场审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按程序逐级上报现场审查意见和建议,擅自作出审查验收结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     (六)检验机构或有关人员出具虚假卫生检验、评价报告,推诿检测工作或故意拖延检验时间的;     (七)申请人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的,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意见的;     (八)不符合食品卫生许可证发证条件

24、而批准食品卫生许可的;     (九)实施食品卫生许可后,未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的。     第三十五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瞻媳模匠砾孰厅辅壕笔孤厂湛掇哨碑陌瘪茵滴否旺斗瑚丹扒提甲蹭共裔齐砸辉樟盖对耗莎糟哺馁芹理宜席塞上基避咒祖奄贡励睁醒蹿尔坊赐宋匹系蚤翅椿瘟烘牺扛盔捏惊癣嚼丸盼毕鸽校罐压幸伍饺烦责宠纵蒜况凌樟魏奸凝仿版掣诧溅树翟亦拦脑唱柿辅继蜗伦哟籽蚜叔锐揪寡绕猫姚裹萤踢摹遮拆泉冰沤薛请辗屠淬脉轴绕谨荐巡朽淆涎汰绵页喉滤陛矫彭扭赡沟潍溶螺棍苞炼牲鸽查领阵俞莆散佃饺幌灸驳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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