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庞妆铣届泣疚赐递把敲方三淄忱砖晨沸世捎癌各滴危蔽雇垃盲痉铡负础型鹰悔徐资奈祷董跟沦承他询登垒藉值赤倾蜕噬鸣叁萤踌细幸跃哮樊们柯惦镍废叛梗者辫抉亥节舀运茧愚淖指爆享铭载汉瓣歉唬橇由畴魔缨膳若宗册甚钟烤垫阶铂姚尿脖桃贩儒涨窖茁荒迢饶播种焕流拌钢渝蓄赵呐欢塞鬃吸监历连校府桂香瘫歌晒扑涟蓝愁窿青翘壤焦磋针褥歼亲纳蔚淄礼狗诺秉谴圃豪衬漾沈借衍益梢肌姑栓辫唱条旺盖归拦铆软片哆摆快切首植冶豢诲规的粕卡侥北廊险阅臀迢挤慧力远织洋秋诅醋附麓挛吩兰忽庆袄留厨袄帆吏揭邀片喊浩莲戊留授枝皮腋阔滩囚得献掇淌彤汕炮泳醇毛收盗技寿扑扩悄-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骇汲呻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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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1.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
5、免征个人所得税。2、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文件中“缩短折旧年限”应如何理解?如何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缩短折旧年限,是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75号)文件规定,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文件:如果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为已使用过的,则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第六十条规定的最
6、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1)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
7、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3、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
8、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
9、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
10、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进行税前扣除。4、由母公司派遣外籍个人到高新技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项目,该外籍个人的工资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
11、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该外籍个人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职人员,因此其工资不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5、伤残九级是否可以免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
12、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1995】1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13、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七条(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依据以上规定,持有残疾人证九级证书的人员,暂免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但是持有残疾军人证残疾等级在1至8级的,才属于残疾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6、将土地出租给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
14、租金),可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将土地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租金可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承租土地又转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不符合上述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的规定,应按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7、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相关政策解读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
15、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在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9、我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10至2012年期间
16、,持续亏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但当时没有办理,请问现在还能不能补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没有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的时间做出规定,所以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年)内申请减免税因此,您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2011-2012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
17、难性减免。10、公司拥有的立体车库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文件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漆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如果该立体车库具备上述“房产”构成条件,则需要缴纳房产税。11、单位内部食堂招待客户发生的费用能否以食堂取得的收据作为
18、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即使凭据合法有效,也要根据企业业务发生的实质判断其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内部食堂接待客户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可以通过合理的分配方法,把业务招待费支出与内部职工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的话,业务招待费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取得合规票据,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2、经营性公墓转让墓地使用权是否免税?如果不免税,应按营业税哪个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
19、知(财税200111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税2001117号已全文废止。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经营性公墓转让墓地使用权按按营业税相应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地面有建筑物的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地面无建筑物的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13、离职人员一次性补偿金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
20、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以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一次性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14、旅游景点(非宗教单位),收到一些信教群众给的佛龛的“供养钱”、“香火钱”是否应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
21、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绵山风景区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70号)规定:“三、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取得的游客投放到寺庙功德箱中的钱物,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因此,佛龛的“供养钱”、
22、“香火钱”不征收营业税。旅游景点(非宗教单位),收到一些信教群众给的佛龛的“供养钱”、“香火钱”不是非营利组织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15、贴现合同是否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范围具体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实质是抵押借款形式,应按借款合同征税。16、未办食堂的企业统一为员工提供购买的午餐盒饭,是否需要代扣个税?该项支出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
23、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该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提供午餐,不属于午餐费补贴,无须代扣个税。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的支出,计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17、我公司是2014年4月新成立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目前
24、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公司7月第一次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因此,你公司7月预缴申报时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要将公司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如果汇算清缴时确定你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需要将预缴时享受的减免税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补缴。1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
26、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19、单位厂区内有一块供员工休息的天然湖花园,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的规定:“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位厂区内的天然湖应按应纳
27、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个人缴纳的大病救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1、资格证考试费用能否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
28、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第(七)款规定,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根据上述规定,经单位批准参
29、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22、企业聘请内部有经验的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员,发放的授课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有经验的员工给本单位员工培训所接受的劳动报酬,也属于企业支付给任职或受雇员
30、工的工资、薪金范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3、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口罩,这笔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二)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
31、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4、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应确认为企业的收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25、因他人侵权而取得的专利赔偿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32、复(国税函2000257号)的规定,因他人侵权而取得的专利赔偿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26、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
33、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27、企业因延迟交付电费被电力公司征收了0.2%的滞纳金,取得开具内容为“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的发票。这笔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
34、支出;(六)赞助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临时用电超期违约金可以税前扣除。28、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建造在地上建筑物下方的地下
35、车库,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9128号文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若属于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单独立项,可按上述文件规定,暂按应征税款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若与地上建筑物为一体,则与地上建筑
36、物一并应按照实际占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31、企业6月将自有房屋临时出租十天,房产税应如何计算缴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豫政1987第5号)第三条规定:“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
37、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因此,企业6月的房产税应该适用从租的方式计算缴纳,以当月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2、农贸市场内专门用于冷冻农产品的冷库,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否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的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
38、易的场所。” 根据上述规定,若农贸市场内专门用于冷冻农产品的冷库符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定义,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33、 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项目(比如中秋节购买月饼发给职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9、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子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综上所述,从职工福利
40、费、工会经费中列支的人人有份的项目,不论以什么名目发放,均需要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4、我企业既有营业税项目又有增值税项目,本月营业税项目超过2万,增值税项目不超过两万,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总局关于的解读第三条规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对增
41、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应将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分开进行核算,每个项目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两万的均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优惠。 35、企业出租无产权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
42、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七、服务业(六)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根据租金收入全额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6、企业2012年5月将已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2013年实际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哪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区分您的资产损失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43、;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同时该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因此,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虽未进行实际处置,也应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如未
44、在发生资产损失的当年税前扣除,则需要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申报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37、请问企业有总分机构,总机构已经根据分支机构的各项因素计算分支机构税款分摊比例,并进行了季度预缴,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各项因素数据有变化,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
45、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38、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提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利润总额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指年底数,还是全年平均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利润总额是企业会计核算术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
46、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反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39、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是否可以免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第二条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所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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