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桐庐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等地单位清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单位清查工作,力争各类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县经普办决定建立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制度。 一、县经普办 县经普办成立二个联络员组(分组名单附后),分别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的检查、指导。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每日上报的《日报表》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并按上级单位清查方案的统一规定拟订处理意见。 2.负责与市经普办的对口
2、联络,并按《日报表》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单位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及时上报市经普办。 3、负责收集、记录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在入户调查、表式审核、数据录入、分类出表、资料比对、查漏补缺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对能够按本县经普办统一规定口径当场可以答复的问题,在当场答复的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对无法当场答复的问题,由县经普办研究后统一答复;对有争议的问题,需请示市经普办后,以县经普办统一下发的书面问题解答为准。 4、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推动本地区单位清查工
3、作的顺利进行。 二、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也要成立相应的单位清查工作联络组,由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对所属普查区每日上报的《日报表》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并按上级单位清查方案的统一规定拟订处理意见。 2.负责与县经普办的对口联络,并按《日报表》的要求及时将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及时上报所在县经普办。 3、负责收集、记录所属普查区工作小组在入户调查、表式审核、查漏补缺等环节中出现的问
4、题,对能够按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统一规定口径当场可以答复的问题,在当场答复的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对无法当场答复的问题,由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研究后统一答复;对有争议的问题,需请示县经普办后,以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统一下发的书面问题解答为准。 4、负责对所属普查区单位清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和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推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社区、村(居)委会经济普查工作小组 各普查区应由普查指导员或业务能力较强的普查员担任单位清查工作联络员。 主要职
5、责: 1.负责对本普查区普查员每日上报的单位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问题及建议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并按上级单位清查方案的统一规定拟订处理意见。 2.负责与所在乡、镇(街道)经普办的对口联络,并按《日报表》的要求及时将本普查区单位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及时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经普办。 3、负责收集、记录本普查区普查员在入户调查、表式审核、查漏补缺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对能够按本乡、镇(街道)经普办统一规定口径当场可以答复的问题,在当场答复的同时,做好书面记录;对无法当场答复的问题,需请示所在乡、镇(街道)经普办,并以本乡、镇(街道)经普办统一下
6、发的书面问题解答为准。 4、负责对本普查区单位清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与问题,推动本普查区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将单位清查工作联络组成员名单于9月底前报县经普办综合组。县经普办联系人:吴国飞;联系电话:64629152;传真电话:64622323。 县经普办联络组成员名单 各组联络员 联系区、县(县) 联系电话 第一组 组长:吴国飞 成员:钱金伟 姜朝荣 胡项平 桐君街道 旧县街道 开 发 区 富春江镇 江 南 镇 凤 川 镇 新 合 乡
7、 64629152 64635737 第二组 组长:张勋 成员:王伟泉 陈妍群 陈 玲 分 水 镇 库 管 委 百 江 镇 合 村 乡 瑶 琳 镇 横 村 镇 莪 山 乡 钟 山 乡 64625050 64635738 附件2: 桐庐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问题解答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解答各类业务问题,推动全县单位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经普办决定在单位清查期间建立单位清查问题解答制度。 一、答疑协调人及时间安排 1.答疑协调人:吴国飞,电话:64629152;手机号:13989876191;传真号码:64622
8、323。 2.工作时间:10月6日-23日,从早上8:00到晚上9:00。 二、问题解答要求 1.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当天遇到的问题,尽可能在次日的《日报表》中反映;如需当天反映的,尽量以传真的方式反映;书面方式确实无法表述清楚的,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反映。 2.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以电话方式反映的问题,县经普办答疑人应作详细记录;对于按照国家、省、市经普办明确规定的统一口径能当场答复的问题,答疑人可当场解答,并对答复情况予以记录;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疑难问题,应向市经普办请示后答复。 3.对于国家、省、市经普办已经明确问题,县
9、经普办只作口头解答;对于个别地区的特殊问题,县经普办单独下发书面问题解答;对于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县经普办统一发布书面问题解答。 附件3: 桐庐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全县单位清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困难与问题,努力实现“单位搞全、行业搞清、总量搞准”的既定目标,县经普办决定在全县单位清查期间建立县、乡、村三级单位清查工作进展情况日报制度。 一、日报内容 日报内容为每日清查完成的各类单位和个体户数量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10、建议;反映各地单位清查过程中的积极举措与感人事迹等。 二、日报流程 1.普查区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单位清查情况日报工作;每日根据普查员当天工作情况汇报,将本普查区单位清查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值得推广的经验、以及需要表扬的好人好事等,进行综合汇总,上报乡级经普办。 2.乡级经普办。指定专人负责单位清查情况日报工作;每日根据普查区工作小组上报的日报情况,将本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值得推广的经验、以及需要表扬的好人好事等,进行综合汇总,上报县级经普办。 3.县级经普办。指定专人负责单位清查情况日报工作;每日根据
11、乡级经普办上报的日报情况,将本县单位清查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值得推广的经验、以及需要表扬的好人好事等,进行综合汇总,上报市经普办。 三、报告时间与方式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于每日上午11:00时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本辖区前一天的单位清查工作日报上报县经普办(首次上报时间为10月7日)。各普查区工作小组的日报上报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 县经普办电子邮件地址:tlpcb@。 县经普办联系电话:64629152。 县经普办传真电话:64622323。 四、问题解答与进展情况发布 县经普办每天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上报的日
12、报情况,及时组织答疑,原则上当天收到的问题于次日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同时,及时将问题解答和各地进展情况在桐庐县经济普查网或工作简报中反映。 单位清查工作进展情况日报表 乡镇名称 普查区名称: 普查小区代码 清查时间:2008年 月 日 项 目 当日数(家) 累计数(家) 完成进度% 合 计 1.法人单位(611表) 2.产业活动单位(611表) 3.个体经营户(613表) 情 况 与 问 题 经 验 与 做
13、法 意 见 与 建 议 备 注 “完成进度”为当日累计数与一经普结果的比例 填报人(签字): 上报日期:2008年 月 日 附件4: 桐庐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表流转环节质量控制方案 努力提高各类清查表的填报质量,准确界定各类普查对象的属性与代码,是下阶段优质、高效地完成填表培训与普查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县经普办对各类清查表的装订、审核、查询、改错、验收和交接等流转环节的质量控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区工作小组 由普查指导员负责,做好《桐庐县第二次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工作表
14、》(简称“清查工作表”,下同)、《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简称“单位清查表”,下同)、《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简称“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下同)、《桐庐县个体经营户清查表》(简称“个体清查表”,下同)和《普查小区建筑物基本信息表》(简称“建筑物基本信息表”,下同)的装订、审核、查询、改错、验收和交接等各流转环节的工作。 1.清查期间,普查员将当天完成的“清查工作表”、“单位清查表”、“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个体清查表”交普查指导员。 2.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每天上交的“清查工作表”、“单位清查表”、“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个体清查表”按照各类清查表的指标解
15、释和填报要求,对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初审。重点审核“单位清查表”或“个体清查表”中各类属性项目、主营业务活动、营业收入等填写是否准确、规范;“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与其所属的多产业法人单位清查表的填写是否一致;“清查工作表”登记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家数、顺序号、基本内容与“单位清查表”和“个体清查表”填报的张数、顺序号、基本内容是否一致。对填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清查表,须责令普查员查询、核实后更正,确实空缺的项目必须注明原因。 3.清查完成后,普查指导员负责验收各普查员的各类清查表,填写《清查表验收记录表》并签字。 4.对本普查区的“单位清查表”
16、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和“个体清查表”,分表种按普查小区、普查员和调查序号装订成册,每册都应有封面(注明第几册、共几册、调查序号范围等),内有目录(分单位页码)、差错情况审核、更正记录,原则上50张为一册。“清查工作表”、“建筑物基本信息表”按普查小区及普查员的顺序码装订成册。 5.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清查工作表”、“单位清查表”、“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清查表”和“建筑物基本信息表”进行交叉会审和实地复查,重点审核普查区域和普查对象有否遗漏,表式审核重点同“第2点”要求。 6.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清查表差错情况审核记录》表,并在查询核实后
17、进行更正。更正时应将错误的内容用笔划一道横线后,在旁边上改写正确的内容。 7.将初审、交叉会审、实地复查、整理完毕的普查区“清查工作表”、“单位清查表”、“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清查表”和“建筑物基本信息表”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经普办,在每册封面上签字交接。 8.对上级普查机构下达的要求查漏补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逐一上门进行核实,对查找不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须说明原因;对确实漏登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时补填清查表,并上报。 二、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普查办 建立清查工作质量控制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所属普查区清查工作的检查、督促与指导工作,负责对所属普查
18、区工作小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的验收、审核、查询、改错和交接等工作。 1.组织、指导所属各普查区工作小组,对各类清查表进行初审、交叉会审、实地复查与查漏补缺,确保各类普查对象“不重、不漏、不错”,确保各类清查表的填写准确、无误。 2.组织、指导所属各普查区工作小组做好各类清查表的整理与装订工作。 3.对所属各普查区工作小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进行验收,检查其工作质量是否达到上级普查机构的质量要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普查区工作小组,须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所属普查区工作小组上报的“清查工作表”、“建筑物基本信息表”应按普查区行政代码顺序装订成册。 4.对验收
19、后各类清查表,在每册清查表封面上签字交接。 5.组织乡、村两级业务骨干对所属各普查区工作小组上报的各类清查表进行交叉会审、实地抽查,重点审核“单位清查表”或“个体清查表”中的单位界定、主营业务活动、营业收入填报是否准确;普查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填写是否准确;清查上报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家数是否符合本乡(镇、街道)的实际,有否重复和遗漏;经济指标数据与进度数是否一致。对工作质量不符要求的普查区,责令其限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6.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清查表差错情况审核记录表》,并在查询核实后进行更正。更正时将错误的内容用笔划上一道
20、横线后,在旁边上改写正确的内容。 7.将审核完毕的各类清查表上报所在区、县(县)经普办,并在每册清查表封面上签字交接。 8.对上级普查机构经部门资料核对后形成的差异单位和个体户,组织各普查工作小组进行查漏补缺,并对补报的各类清查表进行质量审核并上报。 三、县级经普办 建立清查工作质量控制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对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单位清查工作的检查、督促与指导,做好对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上报的各类清查表的审核、验收工作。 1.对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经普办上报的各类清查表,按上级普查机构清查工作质量要求进行检查,对工作质量不
21、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2.对验收后的各类清查表,在每册封面上签字交接。 3.组织县、乡两级业务骨干对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清查表进行“行业代码”、“市场代码”、“开发区、园区或功能区代码”等专业性代码的赋码工作;同时落实专人对未填写单位代码的单位,在统计名录库、组织机构代码库中查找,补填单位代码;对确无单位代码的单位,赋临时法人代码或临时产业活动单位代码。 4.组织县、乡两级业务骨干对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上报的各类清查表进行质量审核、查询与改错;重点为“单位清查表”或“个体清查表”单位界定和行业
22、划分、营业收入填报是否准确;清查上报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家数是否符合本区、县(县)的实际,有否重复和遗漏;主管部门代码、普查区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小区代码填写是否准确;经济指标数据与进度数是否一致。对清查工作不符质量要求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库区),责令其其限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清查表差错情况审核记录表》,并在查询、核实后进行更正。更正时将错误的内容用笔划上一道横线后,在旁边上改写正确的内容。 6.做好《杭州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中属“特殊情况”单位清查表的“在地统计”归属统计局代码的赋码工作。
23、 7.做好建筑企业按注册地编码,分支机构所属法人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工作。 8.将审核完毕的清查表移交数据处理组,在每册清查表封面上签字交接。 9.清查表录入完成后,根据清查单位录入一览表,与原始清查表进行核对、改错;与部门资料库进行核对,将差异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反馈所属乡镇(街道)进行查漏补缺,并再次按原流转环节进行审核、录入;对查找不到的差异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移交相应的单位审批或登记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补填清查表,或予以注销。 10.组织同级统计部门各专业人员,对各类清查表数据库与日常专业报表字典库进行逐一核对,开展质量抽查、分析与评估,最终确定“三上”单位、“三下单位”和个体户普查登记清册,明确各类普查对象应填报的普查表式,并提交县统 计局相关处室确认。 11.做好上级普查机构规定的其他方面工作。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