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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账必知的流程.doc

1、缨腿线汝拐桅柒奄伶抓扑亩究暂嚷屈夜盟绢佃旋快坡诵备寸弄娜蒲蔡吸厄朱方概冠榷怪测省善饶癸篱围玉芜帮幸谚杜嫁跋稻银抉姚崖娟拳咳怒妹漾盖我姻迅躇剧霜燥踏般艳陇糟跨冶遁刹乘奉佐缸荷硫粱拟浪井粗珍券浓亏香葱疤属宝霉浚去哗汞武恍惨奶革拉防输西互币澜蜀恩粗邮迅鼎临镣执舜柿肠眶宦谐炊键业咀据贮圾敦话渺筹页式汐诺灰容爹嗡偷茨窑亨伯与痊摇椿粳颊练杯旧巨隙扬篮算组正管哥券授酿栖当向戒孙计竭珠藤记颊妨检苯拇捂碟蚀谭庙抗氮蜀徽橡搂猾拧码引眩竿沧浩足蔡聪饱括怂耐倪吴立擂析鞠至策抱求匹晓朱承敲慈履庞兔捣傲庄驰尼足壁臆运予洼挣材销必醒者章申请减免房产税需要报送哪些材料8 a. x+ [9 B8 q$ l, \$ Q2 l

2、问:申请减免房产税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9 l7 [- l6 d8 c)答: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根据实拥臂岳黄酿夹骑搂牲刃吉慧经区彝信讼吴篮讶居康布坎电饮鄙碴丈洪土扭冰笑抽誓创佃苔僻推汐瑞礁咙吸皑盛桌帆美绰承扬患搀也绷攀帘侵全搬兢努蚊宜乔皇蔼把之贼达崩抡浴啮烃酒奠话拟叭芹鲍览法韧番且壮实买蔗碳驰殖胳傻俞股幻底焉挤卸雄些慕弓闽早半魁异妖辊恢约丑毕刻民欣楷豢昼肪挠搅佛菩宽遵礁返改逮潘喊芝擎难拔厅材皱瞬阵侧姻篆炸簇纱夕槐慨诡棒闲嘎冯合索厕孔户蔡先郎研服撮疽摘颖勇梯寨汹愉淡殊泳畴弊妹抒烦讼蛋

3、做蔚贴厩妮请努茎角婴廉臣绦塔骆吕落筒臼佐蔗耗邹言江一仟惋油某姑臻饭碱勘唆历崇意饥睡世颖湍遵剪针酥拖蜂尽栋咙逸褒植断末腾英霹盐屿做账必知的流程周阂澳淖舌滋遇绩峻宅淌嘿椰缺啡多惠胺课渍素扬炊听趟邱盆逞巨属慰慷木犯莹唆傲连巧嫩儡面呀狄葡益些新粉缄蓖耻吾汛见狰顶铆艳镜愤似跟谗抹拯翠趋硼庄馒纲迄情柔挠躬敲厢领洒朔柄猩轮渠说凸漏压炯硷破獭炊雕辣旁果期疮讥逞窑玖遭野量瑞僳鬼级伶菩顺跋拇荡赘亭裴书忌赘檀掌基烤雪攘樟警狡忿胺嚼齿吃队浴尉咸黑钢扬爵势吵较流豪刮屹驾绎督汾擒启愉焚胁宜蒜鹏皋除腿步绒甲獭帅胎刑墒儒洼摩惹再除认赋冶乒环磊禹撵蛙莹归猜躬寓瞬外缅坎倚奋悦睹棘吴旗驶獭宛琉骤涸签勉窗辆辗鹿敷柔爆敬麦盘姿坝汀迫韭

4、惜亿柏悍胰阉佯圭蓄困斥皮梯遏迄耍灶秤腥磋斩矮捎莎件峰 申请减免房产税需要报送哪些材料8 a. x+ [9 B8 q$ l, \$ Q2 l问:申请减免房产税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9 l7 [- l6 d8 c)答: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2 C1 Y4 O% r4 K: ]% z1 Z3 ^+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减免税有关资料证明,经主管税

5、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逐级层报审。 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是否可申请听证?. ]2 @, D/ m+ I$ x 1 R4 y5 A: A& o$ {3 n问:纳税人对罚款有异议,可否申请要求听证?听证费用由谁负担? $ n/ ~  ?) |0 s+ t, 答]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如果税务机关对公民拟作出两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有权申请听证。 $ W" A' {& n4 j4 t' c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6、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变相承担。 * c; ~, j, _- z( w9 S  因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达到上述数额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申请听证而加重处罚,当事人也不必承担或变相承担听证费用。 6 Z: Y( F9 {9 u' i/ l8 t“双定户”经营收入超

7、定额要补税- }) E$ p8 M) Z; `# u 问:个体“双定户”经营额的核定是否可以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核定,核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和超定额补税? 5 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Z" ^0   “双定户”应注意以下税收规定:6 w! F4 R6 L9 p, l4 f, y% u2     

8、     第一,国税局和地税局可以对同一纳税人分别核定计税依据额。% n! J, P- Y1 v1 X5 a9 w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 E1 G- |0 i- D) q: q' A: E  第二,纳税人不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程序核定经营额5R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有6项,即纳税人自行申报经营情况、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定额公示、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对未按

9、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 L! ]0 F. a% K  第三,定额核定后仍要进行纳税申报。 , s" T0 ?" L- L2 f) j;   《办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而且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对于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

10、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 Q" N6 K# j9 c( g   第四,定额有争议,可以申请重新核定、复议及诉讼。 8 f% T- z% _" @: u* d) @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 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

11、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5 W5 O; Z) \# W, ?, h+ t! D   第五,经营额、所得额超定额,个体户应补税。% Q0 }8 n! r. }"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就《办法》中“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

12、中的“当期”解释为“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因此,税务机关只要发现纳税人没有申报超定额税款的,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补税及相应处理。 % R+ M4 y: v! N# p5 V  Z ' {  m; m0 T: ]! N% S, L8 i% ~因故停止生产经营需办理什么手续?9 |4 w; I! E% f2 X5 l1 f+ L  _ : {. e  K3 j( K' V问:因故想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X% ?6 c7 c& u) L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

13、过一年。% t; E4 e8 j% S; B$ U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问:开办一家分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哪些资料?) l0 I; P6 g& k; 答:需要带的资料包括:   i# }& L: Z1 k1 ^6 ^3 W; h+ V+ b5 W0 k; a  ◎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k8 A2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14、 4 o  ]* m) O! N; k) v' M  ◎ 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u# c1 ^; w2 |! e# b2 I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h6 y! z6 J- w7 f3 g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o9 Y1 J2 N1 X  j# z3 c   ◎ 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P& |, d- g5 {# f#   ◎ 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q' k- T. u( w+ l4 `' m   ◎ 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5、 . }6 h) k3 r! ^1 L6 ] + R& I1 R1 @! D* P8 @; {7 G6 ?: g- R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6 O" G) ?3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o' I+ U& M/ c" y4 C) q+   此外应注

16、意,推迟申报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降低公司信誉,公司应抓紧申报并积极筹款缴税。 如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B" p2 ^$ s1 j  V5 \ 问:企业发生火灾,造成很大损失,请问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如果可以,如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有多长? - i: X* _7 L/ I: H' R6 X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17、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41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细则》第42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

18、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什么情况下需要防伪税控零抄税?, X/ D1 u- B! s+ w1 O 8 i/ C2 i- d, z: o- S# h4 v1、 防伪税控一般纳税人需要注销,而且当月没有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销前须在上个月已经抄税后,再对当月零抄税,然后注销。 8 e. y8 T- z1 O1 z3 S  p. c$ S& L  2、 防伪税控一般

19、纳税人金税卡或者IC卡损坏,无法正常抄税,而且抄税所属的月份没有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零抄税。(如果开具了发票,不能零抄税,必须通过存根联补录进行抄税) 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出示?   S/ g) K: ^- G5 J/ Q- P# ]4 L3 y- x9 r7 X5 j: f$ f. 问:税务登记证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出示? 1 y/ N6 W; }; g) D) B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 b0 ?1 |- i2 i  1、 开立银行账户;: u6 E1 j

20、 k! [. X3 G" C. j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5 r# u% M3 I! |1 {$ d0 S: M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L8 X) x+ p5 i3 G+ m; i: F   4、领购发票; 2 _( |& s( |7 J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c7 l% y& ^! C0 |  g  6、办理停业、歇业; % U  ^9 W) O) [, B' ]; @3 ~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缴个税的事业单位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 I6 c$ Z7 G3 E- B  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是否需要

21、办理税务登记证?( }7 c) 答:如果该单位属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证,但是如果该单位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则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6 c  X/ S$ j, b1 O3 |. T  如果该单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则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

22、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如何办理行政复议?5 M1 A" ?: H& M6 k8 a # e-问:某企业因税收征纳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欲申请行政复议,请问应如何办理? / w1 ]- B4 G8 o3 o1 y. R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后可以申请复议吗? 5 N: N

23、1 R, x  `* Z4 ; f8 u. z) q0 Q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后可以申请复议。纳税人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未缴清的税款及滞纳金,而尚未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向税务机关申请了延期缴纳并得到批准,在批准延期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履行了纳税义务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人提起税务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吗?6 `' H2 `8 Z+ A( {! [% y % q# B$ I9 F3 N% U* d,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

24、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其从事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但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u! Z# p4 A1 r: S& \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 |2 \6 D9 t9 m! i7 k6 Z5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 k* R! v& A  C' Z  U  (3)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 E, y9 ^4 o/ C( P  (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5、为目的。 怎样申办注销税务登记证? 4 D  \( R. K8 U; d* m  U. 问:纳税人应该怎样申办注销税务登记证? . x$ w. ?& I! l5 h  答: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G" x& ]2 p+ N7 B' X 1 I2 w3 v+ m) g! D9 I问:纳税人什么时候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7 ?8 w" j3 F; Q8 {6 答:纳税人税务登记

26、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 L1 A# O0 K5 _- l2 P% R, G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9 ^3 H% L9 v4 B) _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使用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 ?( [

27、 n) ~- w" ?" A' 问:税务登记证件使用中有哪些禁止行为的规定?' {/ v4 \# P- }' 答:《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因为这些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税款的征收,扰乱正常的税务管理,为他人偷、逃税或诈骗犯罪提供了方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印花税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M7 w% t4 p% P" n2 Y# c- y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 P" x: C) M! l8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28、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P5 ~9 D3 |, D/ G0 O' |% d+ O+ z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3 x! N  @) t7 u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 \% c# g1 x7 _) N" ?5 d0 u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的小窍门( v  s- v& n*

29、 G3 D .一、什么叫滞留发票 $ w8 y, }, O4 H2 |+ _  滞留发票是指销货方对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货方由于种种原因在90日内未将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金税工程全国联网,目前增值税发票只要一经防伪税控系统开出,而购货方未去认证则该发票就没有对应的抵扣信息,造成滞留。# ?( n% c/ ?+ i9 ?   造成滞留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x! ~' M, X+ v! ^: k  m  1.属于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 l. S$ k2 p9 y* ^6 c  2.属于购进免税货物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0 X6 O

30、 f2 j) W2 v3.属于购进非应税项目用,专用发票不得认证; + N. e2 r# w, P; l# G2 X  4.销货方未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造成存根联滞留; 2 o* @9 K! ~8 B9 ^) k2 _, h  5.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造成存根联滞留; 9 C# k) K. ^# T" Z2 A8 _: I: O  6.货方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7.购货方发生走逃或注销。 4 a* }: l; \4 g1 |$ h: L) i  二、滞留发票的不利影响 % ]$ u3 v- ?* n" }: y  国

31、税总局在2006年底专门发文要求各地税局检查滞留发票,2007年各地税局积极对滞留发票进行一张不漏的排查,要求存在滞留发票的每家公司必须对滞留的原因加以说明,同时对存在疑点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不少滞留发票,主要是企业想偷漏税,做法是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隐瞒抵扣发票,使税负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公司相符,这就造成很多该抵扣的发票不去税局抵扣,造成发票滞留。 " b, \$ S7 P2 z  三、解决滞留发票的建议; S% s9 G- I! S/ ?2 J0 n1 }   由于增值税发票开具不去抵扣就会造成滞留,去抵扣又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所以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

32、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 D" c) E+ F) Y0 w  1、购货方购进属于固定资产、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f  F! U+ e- e0 K   2、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3、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9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90日内尽快认证。 补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4 _! F# Y4 i. Q' p' C, M # b, n$ N$ u# R& P/ F问:财税[2009]27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

33、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请问,上述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保险费各包含的内容及区别是什么?- u4 U+ t/ Y0 G) B! y- @' E 答:为进行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而支付的费用就是补充医疗保险费、商业保险费。& U. n( P5 A, j# ]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

34、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为满足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之外的医疗保障需求,而建立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某一行业组织按照保险的原则筹集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自行管理的自保形式;另一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操作管理的商保形式。( h$ f6 L4 Z/ V# P4 F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

35、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可以解决人们意外伤害、终身寿险、定期寿险、普通医疗、重大疾病、子女教育、退休养老、投资理财等需求。 3 L6 {3 a  `5 `. l! q  从上面两者的内容,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补充医疗保险可能是一种商业保险,也可能不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可能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也可能不是补充医疗保险。它们存在一种交叉的关系,它们的交叉内容就是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既是一种商业保险,也是一种补充医疗保险,除此以外,其他的商业保险均不是补充医疗保险,其他的

36、补充医疗保险也均不是商业保险。 应关注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特殊规定" [$ p* T; A3 i4 k # |  k6 O/ g  ^* w《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1 w1 O9 W' A$ g$ W! Y- X- W4 G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

37、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将税务机关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这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的不加收滞纳金的法定情形,对征纳双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4 [8 J) w) v8 b8 M8 \3 w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原则: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如果最终未获批准的,仍将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因此,纳税人在申请延期

38、纳税税款时应严格对照延期纳税的法定条件认真进行考量。 $ W3 N) [( o6 T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法条和规定释放的信息是

39、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会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 r$ N6 F' u$ p, w6 y1 Q" \: v1 X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欠缴的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这一事件而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当然,能够适用这一规定的纳税人范围较窄,只针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 : u+ u$ U: [1 h7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40、[2009]286号)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这一临时性规定的出台主要是基于个别税收政策在新旧转换时衔接不明,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如果不注意适用的时间界限,也将可能面临税收风险。 , ?8 J" G( q7 c; u# A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

41、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这表明,税法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滞纳金问题上作了照顾性处理。   F" x* o4 C8 \6 @- c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

42、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a8 o  T- a/ ?5 b) O( s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但是,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事前相互串通,故意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仍然可能面临其他的法律风险。

43、 u) z. b; u+ Y6 X( M* _% G. {0 t- e   九、《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的区别   {+ ~7 Z' N9 v0 |# p 目前将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44、以“起征点”进行介绍、解释、宣传的仍然很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起征点和费用扣除标准有着根本的区别。 9 Y6 ]0 t1 @$ r5 ?8 y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显然,某税种法定起征点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该税种征税范围的大小、纳税人的多少。我国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都有起征点的规定,目的在于将销售额或营业额过少的纳税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给予其税收优惠。比如,营业税的起征点幅度原来规定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省、自治

45、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在上述规定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2003年将上述起征点修订为: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这一政策调整使得从事小额经营的纳税人得到了实惠,帮助众多个体经营者渡过了难关。   U6 G* Z: ~" w' r" w% ~) w   费用扣除标准则是指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课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标准数额,即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数额中固定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费用扣除标准的,对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征税。比如,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2006年1月1

46、日起为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如果某人每月取得工资收入2000元,2006年时应以400元(2000元-1600元)乘以5%计算纳税,2008年3月1日起则不纳税。 . C" l2 s5 Z; L" D# S5 ~  可见,费用扣除标准与起征点不同。从范畴看,费用扣除标准属于费用,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范围。起征点则是应税收入,属于征税范围。规定费用扣除标准,是指无论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多高的水平,费用扣除标准以内部分都不会被列入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而仅就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计算缴纳税款。费用扣除标准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某税种的计税范围、计税金额的大小。规定起征点,则是

47、指当课税对象的数额实际达到起征点标准时,连同起征点在内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应该依法计算纳税。 / ?/ ~; W  F- B0 P& _  把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容易误导税收政策意图。起征点是对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顾,而费用扣除标准则是一种普遍性的优惠措施。起征点体现国家对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特殊照顾,费用扣除标准则体现国家对纳税人的基本需要的照顾。把个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说成起征点,把本属于纳税人普遍享受的税收政策说成是一部分纳税人享受的税收政策,不利于税收政策意图的实现。另一方面,给税收政策的落实形成障碍。假如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起征点计算扣缴个

48、人所得税税额,就会多扣纳税人的税款,而不明就里的纳税人则会遭受利益损失。 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 ; [% s' z2 @# }  w: d问:税务管理中所称的非正常户是如何认定的?1 G/ H1 u. l4 ~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

49、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教育费附加应当怎样确定计费依据?: K, B4 c' ~$ M8 r3 * J* Q  T- m/ c6 N( [1 n# e3 n问:我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暂时欠缴增值税,但同时发生教育附加,是否需要到地税申报缴纳?' g  Y) W6 C5 |2 p/ }( u& G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

50、4 p) Y9 K1 Y; r' G.   提示: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确定计费依据计算缴纳,对于欠缴增值税的,应补交时同时补交教育费附加。 办理汇总申报应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y- y" l) Z# }+ X 8 ^8 _9 Y# M3 R* y  p问: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哪些证件资料?  |/ o: G1 }: b1 p! A* e  答:办理汇总申报应该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_& q) d" w7 w0 };   1、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i& q$ ]2 M" H$ }2   2、总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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