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灵活就业群体生育保险制度的缺失与构建(一)“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但是生育保险制度则处于缺失状态,理论界也鲜有探讨。因此有必要对灵活就业群体生育社会保险制度构建进行深入探讨一、灵活就业群体国家生育保险立法缺失虽然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仅限于养老和医疗保险。2009
2、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该规定初步解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问题,但是待遇标准低,而且仍然没有解决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问题,实践中就发生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后无法享有生育医疗待遇的纠纷。二、构建灵活就业群体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一)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实现我国政府承诺的千年目标的必然要求生育社会保障有利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根据我国政府的承诺,至2015年,我国孕产妇死亡率降到22/ 10万
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到14,婴儿死亡率降到12才能达标,任务十分艰巨。这些年我国政府大力发展妇幼保健服务,对于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发挥巨大作用。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如果公民由于经济能力的限制而无法获得这些妇幼保健服务,那么她们的生育健康依然无法获得保障。将生育保险权扩大灵活就业群体,使她们也能享有生育医疗服务,有助于实现我国政府实现对“千年发展目标”的承诺。(二)是防止生育风险、满足生育安全的需要生育具有社会职能。生育不仅满足人类个体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种族繁衍的需要,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生育保险“不仅仅是满足劳动者个人特殊时期生存发展的需求,而且是对人类自身再生产活动的社会保障
4、。”生育过程中存在风险,生育风险包括生育引起健康风险、经济收入减少风险以及失业的风险。“社会法是以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为目的大法律”。“社会公平是指每个人都有机会达到与自己能力相当之地位。社会安全则则是描述一种人民普遍可以依靠的经济基础,个人可以在其中自由地构筑符合其人性尊严的生活态样。”作为社会法之一的生育保险制度,其建立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保妇女的经济活动不会给自身和孩子的健康带来风险;二是确保妇女的生育角色不会危及家庭的经济安全;三是保障生育女性平等就业权。对于灵活就业女性来说,大部分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在生育时面临更大的经济风险与健康风险。经济风险往往引发健康风险,许多怀孕女性因为
5、担心花钱在生育时就不会进行产检或者减少产检次数,降低住院分娩率,怀孕和分娩期间营养不足,因此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和收入风险,因此需要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助其抵御生育风险。(三)是实现社会公平、性别平等的需要公平与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追求。公平的理念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的,平等乃社会的基础,既是人们信念和追求,又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更是具有普遍性、永恒性的法律原则。平等不仅要形式平等,更要追求实质平等。任何妇女都享有生育不受歧视的权利,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指出:“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会因结婚或生育而受到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
6、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资历或社会津贴”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功能除了前述社会分担生育风险,也是社会分担生育保护的成本,体现社会对女性生育社会价值的肯定。无论是正规就业群体还是灵活就业群体,只要女性的生育都具有这样的社会功能与社会价值,理应获得同等社会保障。任何一个女性在生育时都会面临健康的风险,需要享有医疗服务,每一个就业女性在生育时都会面临暂时无法劳动,需要休息,每一个女性在生育时都会有欲护的需求。因此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灵活就业女性是社会公平的需要。灵活就业群体的地位形成乃是由于社会不公平的性别分工和观念造成。在传统观念中“操持家务、照顾孩子是母亲的天职,母亲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有不
7、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很多女性由于怀孕被单位解雇或者与用工单位建立不稳定的劳务关系,成为灵活就业人员,还有女性为了照顾孩子被迫辞职、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寻求更加灵活的兼职工作方式。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排除灵活就业群体享受生育社会保险权是不公平的。 (四)也是国际社会保障立法发展趋势随着世界各国就业群体的不断扩大,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都对这部分群体的生育保障权利的实现加以重视。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至今共颁布3部关于生育保护公约。从公约的内容看,主体范围呈现不断扩大趋势。1919年生育保护公约(第3号)只覆盖公共或私营领域工商业的从业妇女,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则将范围扩大到非工业和
8、农业的就业妇女,包括赚取工资的家政工人,至 2000年生育保护公约(第183号)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就业妇女,包括从事非典型工作的妇女。在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下,各国加强了对这部分特殊群体生育保险的立法。在一些国家,生育的医疗保障包含在疾病保险中,而疾病保险已经覆盖全体国民,所以全体国民都能享有生育医疗保障,如芬兰、瑞典、德国、英国等。在没有建立全民生育保障的一些国家,也通过单独立法或者修改法律将生育保险扩至灵活就业群体。印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法规定,向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和家庭提供健康险,其中包括不超过每年1.5万卢比的医疗费用;每胎不超过1000卢比的生育费用。在英国,生育保险覆盖自雇者,
9、自我雇佣者需要缴纳第二类型国民保险税,只要其在婴儿出生前66周中,至少26周是自我雇佣并符合收入情况审查,就可以获得生育津贴(Maternity Allowance ),生育津贴发放时间与法定产假工资时间相同,都是39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24个国家立法已经将生育保障覆盖家庭工人。2002年9月,南非基本就业条件法和劳动关系法开始适用于家政工人。他们要求雇主为失业保险基金登记所雇的家政工人缴纳保险金,让这些工人具备资格享有失业和生育津贴。乌拉圭家政劳动法案于2008年11月通过,规定确立了最高工时,解雇金、失业津贴、最低工资、休假、生育和其它津贴等权利。贴心提示: 看完后请把它分享给您身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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