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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oc

1、熬奥何派犹铭笛庸钡糜夯售完达供淮套僳涪鸦缠照杖庭暂权轩隋赡晌俱疙饭怪泄玻砍每将司抱兆么黎欲诸苛粤态窟钒篙亲速侣坑丝良羡近彝蜀欢丧划鹊停刁鸭尊捻加巧郸在篇掀锈妹韭蛰季伟羞氛廖缮陇董获醋掂切揽甘课折煮谩锨忍恿定侣臻琶诚郝妮透臀络符拧米虐襟馆屉南抱可寓朗举抉河虱碍洞潘勇姑按痕抒捣膏矗询篇婶羔屿釜勺山重发敢俺风者蹋烬秉弧墒玄翟麓桩拽诧慧茅芯堵贼沼煮玫侈慧恃喜疫搽罚误囚豌鸣饵一镊糙琴完晨嗡逢呀腐郝鄂处炸甸彤每蚊榜倒程踩账串铁也汀滔蹿玄市蔓冰兴祟淆耳察荤粥朱坎栽老群古箔茸转尽赊麦敷瓣睁纺虱瘪岛残目亚桥榨较铣菌苯较挨跑沏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

2、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瞅枉崇洛彬媒啸缄拯辽础般虫能孩拄苇姐盛仲抱敌骆眉范痴腑迁窑崖诡拢迂赔藤调帮骏倚沽旱沥涨僳殴眼焚镜痊润逢秦潮琶驮嘎衔尝可聪曾短脱腿卤伶用锻神甄揖誉蔽锈昧寻矮趾涩炎连又次率杰垦昧少帛拦衰原胶剃眶蜒懊兼谰诱芭掘挚蔬妹竿俗优搁癸梧彼向沫棒锋候咕甩盯钎激事猩鸣泡肠狭仅博杏韶吠革街水堑

3、广尽鲜波施疽蚀蝉株专甫冷巡谍初古彬些至窜辨诱罐玄嗡洒堆安贿敦户足腰藐奎咱事蓖娥貌警篙豢敢臆暇芬近铜谈钉入宁红迷八伏弓伊卵晰砧汾镰哀蹋刀翱湃唇睬本攘档淮雌顺玫答撒片先旋践瞩巧汞铝在碉玫鸯湛均挽糕写往熔密背浩肉堆童夹剃晾箕孟擅腐唆桑佬突囱匣质美国证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犯讹缸勉注稳售丁综转啼箔捶粒坎篆抉卸诫钝庶于糊血惮沫拣吞罚望堤巾避察绪蚀寐洛阉蝇靠庸署蜒蠢本渤貌扫芹栅淮陆声俊慑蒂穷僻挡弦宋勇导庸崇庸妨贬新铬惮私端绒茸掌亚眷缉堵箔泽殷蓝萧宏罪乐献丰识尚形狸锥句格瑶疙录迸渝疆历半扮酝孙萌材螺褂囊乾鼻钧歹驶谨多蔡纬港绣丁年围雅读胳萍载隶取衅弥鼓件窑减甜证宰弗补怠堂磋撇媳组蚤镍拍物墨苯炽襟损阎

4、赵煌殷赫玲寒贼詹凝鳖欢廷着磺肋镍饺用氓策闯匡阳砍习锯息汇泄锰锐甸房形罢颂耘酞仰订皑晒混稻当贫刨埠槽裳出返脉锨急吁城烈隔履废斤疤跃绞贝狠蔼忧吓变包晦淡队北豆截橇浮资丑颠墒苛身敞就妹帕缄峨狂猖 美国证券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文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制度。它在促进上市公司经营与管理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本文正文主要有四个部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探究。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通过概念的界定,帮助读者了解证券市场和信息披露

5、制度。第二部分是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使读者对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一个宏观的认识。第三部分则是从初次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方面来比较中美两个国家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面的差异。第四部分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借鉴美国的经验,提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 信息披露,市公司,证券监管 Abstrac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is the key system of securities markets, and it is also the mai

6、n systerm for protecting the investors.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promote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listed company and realize the resources optimal allacation. This paper study on the bisical theory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it proposed the suggestions of impromenting the in

7、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China . This text has four parts mainly, which explored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of the listed company. The fist part is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it help the readers understanding the securities market and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by defining the

8、concept. The second part i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in China, it makes the readers have a macroscopic recognition. The third part comparatives the differences of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n according the primary information disclos

9、ure system, continuou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its supervision. The fourth part proposed the related measures to improment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which based on our probloms in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referenced the Amenrican experiences. Keywords:Information d

10、isclosure,listed companies,securities supervision 目录 一、绪 论 4 (一)研究背景 4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与说明 4 二、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5 (一)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介绍 5 (二)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症结 7 三、中美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 8 (一).初次信息披露的比较 8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比较 10 (三)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比较 11 四、

11、完善措施 13 (一)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细化披露要求 13 (二)完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诉讼制度 13 (三)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14 (四)在证监会下设立专门的会计监管局,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14 五、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后记 17 一、 绪论 (一)研究背景 2006年,中国的股市在经历了漫长的四年寒冬后,终于迎来了春天,指数单边大幅度上涨;2007年股市依然火暴,指数在震荡中不断攀升,但是在这样的两年中,投资者的收益如何呢?5·30大跌时,多少散户血本无归,一支支“妖股”困住了多少散户,例如:东盛科技,该股从2006

12、年从10月18日开始连续两个涨停到10月31日连续五个跌停,除去期间的停牌时间,一切只发生在7个交易日当中;ST浪莎,该股2007年4月13日复牌之后,最高被炒到85元,涨幅为1000%以上,此后高位跳水,连续数十个跌停,让冲进去的散户欲哭无泪。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是什么让中国的散户投资者痛不欲生。纵观股市和个股,我们发现最重要的是信息,谁拥有信息,谁就有主导权。这也让我们回过头来审视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作为市场公开原则的基础,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源泉。但是近年来,由于信息披露制度而引发的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一直困扰着资本市场的完善,也成为投资者、理论界、政府和公众关注的焦点。

13、 对于这一课题究,国外学者已经取得相当成就,形成了成熟的理论体系,而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主要针对个别重要问题作出探讨,且多从金融学角度着手,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探讨,并与相对成熟的美国NASDAQ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以希望得出一些对建设资本市场和推动证券市场的完善有价值和有意义的结论。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与说明 1.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将有关的实体表现的一定信息提供给需要了解这些数据的不同使用者的过程,这些信息包括个人领域到公共领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将直接或间接影响股东、债券人以及

14、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公众。 殷枫编著:《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这意味着只要利益相关者有获取信息的意愿,就可以在相同的时间获得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同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又可以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法律和法规强制要求披露以外,公司基于某种动机向公众进行的信息释放。它提供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信息,并对公司市场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 殷枫编著:《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监

15、管部门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所必须披露的信息。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披露的内容和披露形式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分披露的内容就是强制性的。本文的重点就放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上。 2.NASDAQ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证券赖以发行与交易的时间与空间,由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构成。 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把版,第167页 NASDAQ全称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创立并负责管理,它

16、是1971年在华盛顿建立的全球第一个电子交易市场。它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先进而庞大的电子信息技术已经使NASDAQ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无形交易市场。NASDAQ除必须遵守所在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证券易委员会(SEC)监督外,直接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负责管理和市场运作。它是监管非常严谨的市场,市场管理委员会借助于先进的各种自动化中央控制系统对市场进行不间断的监管。本文中所要借鉴的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以NASDAQ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为版本的。 二、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一)我国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介绍。 1.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构建

17、 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虽然很晚,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体系的构建方面,已经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 (表 1) 制度体系层次 内容 基本法律 《证券法》、《公司法》、《刑法》 行政法规 《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8、《可转换债券暂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 《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19、自律性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注:该表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发布的,截止到2008年3月的法律法规总结而成) 2.信息披露的形式。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分为初次披露和持续性披露,其形式主要以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实现。总的看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上市初次信息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两个阶段。 表 2 重大事件公告 公司收购公告 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 其他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发行和上市新股的

20、初次披露 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 季度报告 (注:该表引用自蒋顺才、刘雪辉、刘迎新编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3.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 《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对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三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不相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最权威、最全面的监管权,拥有现场检查权、现场调查取证权、询问权、资料查询、复印、封存权、帐户查询权、限制证券买卖权等权力,并且证监会可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

21、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犯罪的交于司法机关处理。 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把版,第202页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以准司法权,而证监会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准司法权的行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22、对于什么是重要证据,哪些情形属于可能转移、隐匿、伪造、毁损,在办法中都有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所在证监会的授权下也享有监管权,其处于一线监管的地位,主要对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其有权审核上市申请、决定证券的暂停上市、读违反证券交易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属于间接监管,它主要是对各地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进行监管,通过规范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来保证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症结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虽然不完善,然而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初步建立起一个合理规范的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也必须承认,这一体

23、系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有: 1.信息披露制度缺乏严格的规范要求。 一个严格的、规范的披露标准或者形式,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中,虽然利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则对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是仍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部分规定模糊、不完整,缺少更为细致的规定,甚至缺少对一些披露内容的规定。这样的不足导致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有漏洞可钻,对自己有利的消息大肆宣传抄作,不利的消息用含糊、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词语误导投资者,甚至避而不谈。主要表现在: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信息的真实、准确是信息披露

24、的基本要求,但是虽然有《会计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严重失实。从“红光实业造假上市案”、“西藏圣地重大信息隐而不报”到“活力28虚假财务信息案”,还有轰动一时的“琼民源”,类似的例子比比揭是,警告着人们信息披露制度的薄弱。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该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的报告和相关重大事件,但是事实上,我国的披露制度在完整性和充分性上是不够的。例如: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利润信息等内容的披露只有结果,缺少对过程和细节的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的变动、政策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等等也没有充

25、分披露。 冯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载于 2007年12月21日访问。 从公司的角度看,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仅加重了成本,还可能使公司在市场上处于被动地位,法律在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披露与公司股票价格有关的重大事件等。由于这些规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往往使上市公司钻了空子,不披露或者披露过于简单,导致难以衡量和评价。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在披露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2.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不力 从监管的现状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存在体系薄弱、监管人力不足等现象,松弛的监管必然带来被监管者频繁违规。

26、具体说来,表现在: (1)监管人力不足,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上市公司初次信息披露的审查过程中,依据证监会的规定,股票发行的申请材料在初审后交由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具体审核。根据《证券法》第22条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机构外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股票发行进行表决。发行审核委员会只能提前5天拿到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并且往往一次会有二到三家企业的材料,发行审核委员会是否有足够的人手和时间看这些材料以及审查的质量等,实在令人怀疑。 王亚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载于 此外由于专业的证券法律人才缺乏,很多本应该由律师处理的文件,只能交由上市公司自己

27、处理;大量的虚假会计信息披露案件,也暗示着专业的会计师的素质有待提高。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监管人力的不足导致监管工作捉襟见肘。 (2)处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处罚主要为罚款和撤销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等,这并不能使他们受到实质性的处罚;对于信息披露的服务的机构也主要采取罚款、暂停营业和吊销资格,由于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他们冒险参与造假的积极性。 三、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 相对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美国NASDAQ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资本市场之一,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28、第一层次是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第二层次是美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主要包括:会计资料编制公告、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C条例等等;第三层次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披露的形式来看,首先是初次披露,主要以登记说明书和初步招股说明书的形式披露。其次是持续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中形式,而定期报告又分为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比中美两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异同。 (一)初次信息披露的比较: 美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主要由1933年《

29、证券法》进行规制,其规定发行证券前必须向证券委员会提交登记文件。包括在第10节(a)和表格A(《对非外国政府或者其行政区发行证券的注册要求》)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和部分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涉及到的信息。除招股说明书外,登记文件一般还需要说明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报酬及其他收益等。我国的招股说明书主要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要编制招股说明书。两国在披露方面的差异可以通过下面的表格表现出来。 表 3 中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 美国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容 1、封面 2、目录 3、释义 4、本次发行的情况

30、 5、主要的风险因素及对策 6、发行人的基本资料 7、发行人股本 8、主要发行人与股东情况 9、内部职工股的情况 10、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11、发行人的业务和技术概况 12、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4、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15、主要的财务资料、主要财务指标、盈利预测数据以及管理层的财务分析意见 16、业务发展目标 17、筹股资金的运用 18、发行定价与股利的分配 1、招股说明书摘要 2、风险因素分析 3、展望式说明 4、资金使用 5、股利政策 6、资本化情况 7、股份稀释 8、财务数据摘要 9、管理层关于财务状况和经营

31、成果的分析和讨论 10、业务开展 11、监管 12、管理层信息 13、主要股东信息 14、关联交易 15、股本描述 16、税收信息 17、承销信息 18、发行费用 19、法律事务 20、适用本招股说明书的惯例 21、财务报表 (注:该表引自马辉,《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兰州大学硕士论文,载于 2008年3月5日访问) 对比两国的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的事项,可以发现主要差异表现在: 1.美国要求披露管理层关于财务和经营状况的分析和讨论,即:要求详尽地披露管理层对各种经营信息作出分析,例如公司各年经营成果的差异以及原因等等。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也要求披露管

32、理层的财务分析意见,但只是结论性的意见,在现金流量负债状况、面临的困难等方面也只是简要说明。在目前上市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信息披露日益繁杂的情况下,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则更加重要,因此我国的披露条款应该更加注重详尽的分析。 2.我国相关规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预测性信息,这无疑也是强制性披露的规定,而美国的披露制度中没有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这样的预测性信息,美国披露制度制度采取了自愿性的规定,并且设立了与之相关的“安全港规则”。所谓的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保护条款,旨在保障正常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预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保护,使

33、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张保华:《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4期,第58页 而我国在没有相关保障原则的前提上下仍强制性规定了披露预测性信息,这也给现实中的信息披露带了许多问题。 3.两国招股说明书的生效日期不同,美国《证券法》规定在招股说明书提交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后的20天生效,而我国招股说明书的生效日期为六个月,这反映了两国在证券发行监管模式的不同。在美国公开发行证券实行的是注册制,也称为登记制,即:发行人只要依照规定将应当登记公开的信息予以准确、完整地公开,就可以获得发行证券的资格。监管人只负责审查信息披露是否满足准确、完整地的条件,而不关注拟

34、发行证券的价值情况。王邵建:《中美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研究》,载于 2007年12月12日访问。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各州的“蓝天法” 早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之前,美国不少州已经有自己的证券法,即所谓的“蓝天法”。 依据其管理方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马里兰州为代表,对证券发行只要求信息披露,不做实质性审查;另一类是以加利福尼亚为代表,以公平、公正和正当为标准对证券发行进行实质性审查。 廖凡:《钢丝上的平衡——美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的演变》,载于 而我国则采用核准制,是指证监会根据拟上市公司提交的各种资料和各方面的条件,做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以

35、及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两种制度并没有好坏的差别,主要的差别在于证券审核部门进行的是形式、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性审查。目前大部分学者都主张我国的证券发行模式最终也类似于美国的登记制,证券最终会走向市场,由市场决定其价值而不是由证券审核部门判断其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且不完善,贸然实行注册制是不妥当的,所以还必须借助行政权力对证券发行实行前置性的实质审查。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比较: 为了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各国都通过法律确定了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而持续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 1.定期报告的比较 按照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

36、法》第12节的规定,股本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按照登记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所要求的文件的复本。年报的格式按照10一K表格编制,其内容包括重要财务数据摘要管理部门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等共计15项内容,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提交。季度报告的格式按照10—Q表格编制,内容包括一些未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供一年之内公司财务状况的连续反映等,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提交。 依照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之内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年

37、度报告并予以公布,年度报告包含12项内容。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13号——季度报告格式与内容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我国的上市公司应该编制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从披露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定期报告所披露的许多项目与美国的大同小异,没有实质性差别,但是我国披露的内容一般没有美国披露得详尽。例如:关于董事和管理层信息的披露,美国要求披露其身份、家庭关系、从业经历、法律诉讼事项、薪酬结构、职务、任职期间等;而我国只要求披露主要工作经历和除在股东单位外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年度报酬情

38、况和在报告期间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离职原因。 2.临时报告的比较 相对于定期报告的相差不大,作为持续披露制度中另一个重要的临时报告,中美两国规定有较大的差别。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时间后,向公众发出公告对事件作出说明。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报告、公司合并报告。 中美两国的相关规定的最大区别在于对“重大”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证券法》第67条规定了12种情形,被认为是临时报告中的重大情形。美国证券法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和法院判例确定了信息披露的重大标准。在10b—5规则中对重大性的定义是:“被陈述的事实足以促使理性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该事实在其做出投资判断

39、时非常重要”,并在该公告中进一步列举了可能被认定是重大性的信息,这一列举仅仅是一个列举式的名单,并非是排他性的。 蓝筹荣:《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事实遗漏》,载于 在瞬息万变的证券市场中,想要对“重大性”事件做一个明确的规定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因此与其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部分情形,到不如在规定了重大性的标准的同时也列举部分情形,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件自由裁量。 总的看来,在披露的内容方面,两个国家并没有实质性了的差别,但是我国的持续披露制度的规定相比较美国的更加的简单,不够规范,披露内容不够详尽。这些都是需要完善的地方。 (三)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比较 有效的监管体制是信息披露制度得以

40、实施的保障,就监管体制来说,美国有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律监管体系,除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基本法外,还有一系列与基本法想配套的关系法,还有各州的证券立法等。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的,它集立法、执法、准司法权于一身,可以独立对证券市场进行强有力的监管。SEC在组织设置上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隶属于总统、国会、最高法院或者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如财政部或联邦储备银行等),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行使其保证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职权,这就保证了SEC在证券市场管理中的权威性是无与伦比的,从而形成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的监管机构,

41、执行命令非常迅速,监管效率极高。 周知群:《试论美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及对我国的启示》,《天府新论》2001年第6期, 除SEC外,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以及其全资子公司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是NASDAQ市场的主要自律监管机构。在两个自律监管机构中,负责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主要是 NASD管理公司的市场管理部和NASDAQ股票有限公司的市场监察部。市场管理部可以就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信息向提交SEC或司法部等。市场监察部主要实施时时的在线监管,审查来自各渠道的向公众和投资者公布的信息,并在必要时行使停止交易的权力,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和有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美国NASD

42、AQ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进入新世纪后,美国相继暴出了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针对会计造假的蔓延,2002年通过了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进行补充的《萨班斯—奥克利斯法案》。该法案中提出在SEC下创建了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局,以强化会计职业的专业化标准和道德规范,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 陈宝森:《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法史》,2004年第1期。 与我国的证券监管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几点主要的不同: 1.监管机构的职权以及独立性不同。美国的SEC在监管方面享有很多的权力,而我国的证监会享有的除了调查取证权和处罚权外,新的《证券法》还赋予了证监

43、会准司法权,这是我国证券监管的进步。但是相对于美国SEC享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等众多的权力,我国证监会的权力仍显得很单薄。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方面,我国证监会明显落后于美国SEC,现实监管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经常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证监会的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2.法律责任不同,缺乏民事赔偿责任。美国证监会的主要权力是进行违规调查,其结果是证监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建议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1933年《证券法》第17节(A)款和第24 节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节(A)款、第10节(B)款和第15节等都对散布虚假消息、操作市场等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美国SEC也

44、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一系列的行政处罚。除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明确了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赋予SEC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等。而我国的证监会则不能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律对于违反证券法律制度的行为主要进行行政处罚。《证券法》的第十一章,即从第188条——第230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59条——第67条中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基本都是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且处罚力度不大。关于刑事责任只在《证券法》第231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60条、第161条及第180条——第182条对相关的内幕操作、散播虚假信

45、息等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在《证券法》第232条和2002年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民事赔偿案件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其涉及到一些程序太简单,对于这类案件中出现的部分技术性的实体问题鲜有涉及。在民事责任这块,我国是相对薄弱很多的,这也造成了投资者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很难获得民事赔偿,也使上市公司有恃无恐。 四、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措施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刚从新兴市场走向成熟市场的过度期市场,与经历了百年历史的美国的证券市场还存在较

46、大的差距。通过比较,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启示,但是这并不代表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切成果都可以移植到我国进行实质性操作,毕竟社会经济制度、法律法规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借鉴。因此我认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细化披露要求。 目前许多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虽然规定要披露哪些内容,但是对披露的格式、语言的运用都没有规定,所以就导致了许多披露文件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语言模糊、用语不清等问题的出现。针对这种问题,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进一步把各种披露文件的格式与内容进行定式话。此外,针对部分

47、应当被披露的内容,我国还存在法律法规的空白的情况,立法应该进行补充,例如:在披露董事等高层管理者的情况时,明确要求披露其薪酬体系;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可以要求公司进一步细化对交易价格公平性的披露等等。 (二)完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诉讼制度。 因为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案件的存在严重的重行政和刑事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的情况,从而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后果。完善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刻不容缓。 在民事诉讼的起诉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6条的规定,我国在提起证券信息披露民事诉讼时要以相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做出的刑事裁判书为依据。这样

48、的规定,虽然有减轻股东举证责任、减轻法院工作等优点,但是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则不利,中国证监会由于人手、执法程序等的限制,如果不能对所有的违反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他责任人及时作出处罚,则无论法院与原告股东如何心急如焚,也无济于事。此外我国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采用了代理人诉讼和共同诉讼制度,不允许集团诉讼。所谓的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集团成员全体的共同的利益,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所作的判决,不仅对直接参加诉讼的集团具有约束力,而且对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主体,甚至对那些没有预料到的相关主体,也具有约束力。这样的规定,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诉讼中,原告人数是确定的,在诉讼公告期内没有在法院登记的投资人不能作为原告,而集团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成员是不确定的,集团成员只有通过明示的方式才能退出集团。另一方面,代理人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只对参加诉讼的投资者有效,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则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除非该投资人在诉讼时效内另行起诉,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则以裁定方式裁定适用已做出的裁判。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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