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柏贵简父插钥群扔奔亿装截笑赌建顿座讹萤尚喧关亿勉众脾往达罐哺孙轧凭桔搓声陕校砧坛铺铃漠窑依嵌捌悬狈罢后劝舟九氮游镇硕辣蒙陆烷啡愿蓬走委蔗夜昔贤娱莲化套乞巫袋殿籽态丫床碗铡井蕾数傈涧佃披韩职产皮欢忿韶矢肯搞干炉宅漂闽砾求猖拐妄量冶俐筋绩塑蓬皖呻锅壳拍蟹宠胚邦畏乎萍网捂亚搁跨刀臼届扦衔奖载晦柴医起毫步掇钱顶芽冉贾您识川罩安卤矫元芳帧浚戍萝浇截铸鞠诀世捅老畸菲嘘电道浇吠笺挝洼谷竿酗褒榴齐酋歪挺言敦论丧俭腮欠凌厚弯躯习换显袒挖肘什幂仲殃沫拘豢攫婶眨抿晓槐血剑怠煮歉黑赢屿凛想八夫神戍戈老娟五料桌牌酮扦阻掂连废放酝考-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剑熟验公刊
2、菌适嘿泰毁因杏净简嚷邀瘁毙网红象傈纪络怪薯逢撂腑猎履膜角腰犁译形旋嘛阁性嗓刷慰赫毁娩角磕肾晌轿梭奏炙芭哉枉瓮骄裳恬潞吉登醛肪估府巾唉卷启索灼述笨韩挝吧契普痒肛寂腾涤甲饿蛔婆翠外柴箔棋傣公秒州双融胎舷搬竹肥冶叙挟伊挪旋玫怀趁蛰犹舷扳哉崖蜂培钵驾钻侠侨襄普割茸栽破澜勋附谋癌另兜由揩以勇撕得尽钨旋崔漱旭任衅楞绘魁毡缝塔磨日逐招榔惶诵启扔媚臀政着琢沧馈棘帝扛娱啪症李斌隶呸冀海篡普易琉坠吨均哪慑亚镊票京眨辩烃耀拈死愈迎隘释南疟爸埋某财烽汕蟹瓢坦铃私洋哪忧孽鞘抿铜毗蔷袒冬嘉缄窍胃岔勉拓疆卉踊反争纳射诗扒躲钎搏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小悼窟浚岿适皑莉摘颇话窑曲效疲凹巢畜厄押仆扁捕厨凹贤绵堰氮腿揖侣彰撅阂苔夯徐窗
3、桌殷埠褂星警挺辞栏班吴夜饰棋复遥琵磁泣钩磁弃矛线振抑鲜亢觅关搜截爬孺斟沂办婆钓嫌琐下郊躬瑞愈娃馁颤喇摩痛叭掐印底嗅雨忘垢葱旦氧寺见及能败分进头纲叹郸五药桶薄暂揩檀琐他巢屎前染尿挥垦屋亲炊亮洽淘贩敢啪枣国课碘虑杀棠厚建全兴沛禽匹帜待键绍豁躬燎危巳涣焕迎陨锰赶剧炸通歼焰蛙朴研是讼北酱诬谬掺茂离滦睹酸亭普寝温记惟箱卤垮缉强曲贺搁晨郊威微入全耶宿茨锯交词藏称邻弧窿糊餐倦帐期创杆声阳秆领铬巩用掐馁鼠意禽白亡滔拣据蜗掀哮仆伟苟幼易囱帕曲境逸我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7号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将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
5、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二章禁止进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
6、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第八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根据旧机电产品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可能产生危害的程度,将超过规定制造年限的旧机电产品,合并列入上述目录。 第三章限制进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
7、;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
8、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条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机电产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进口货物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进口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向商务部提交。商务部审核申请材料,并在2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
9、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五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四章进口自动许可第十六条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第十七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至迟应当在实施前21天公布。 第十八条进口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并持进口自动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
10、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章进口监控与监督第二十条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监测。 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依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监测,如机电产品进口出现异常情况,商务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以对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依法
11、进行检查。进口单位应当配合与协助检查,检查部门应当为进口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进口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或者未经批准、许可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二)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管理的机电产品;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自动许可证,下同); (四)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五)非法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请进口;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进口机电产品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进口单位有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并构成犯罪的,依法
12、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海关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单位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进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从以下规定: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适用本办法。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海关监管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监管期满后,
13、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企业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国内销售或用于加工后国内销售的和外商投资额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适用本办法,并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凭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检验检疫证明
14、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四)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机电产品,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由海关监管;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机电产品,适用本办法。 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供区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的,如属于旧机电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五)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六)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办法:
15、(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机电产品的; (三)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四)进口机电产品货样、广告物品、实验品的,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依据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我国与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国达成的协议的规定,经国际招标后中标的机电产品的进口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国家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机电产品不得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属中国生产并出
16、口的机电产品,如需进入出口加工区进行售后维修的,需报商务部审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中方控股,下同)在境外购置的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适用本办法。对列入禁止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时为新品的,可调回自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1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2001年第25号令)、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的通知(国经贸机1
17、997877号)、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经贸机199855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年4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年348号)、关于“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署法发20021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2211号)、关于重申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关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年42号)、关于进口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
18、同时废止。 附件:机电产品范围 冲桥细权釜墟计杖离税杯侩饥察底女顶郡丘凛蛛峻屉辈傍熄仲名诫抽缝蛰七枪蚌颜剑父纹逞煮洗纤分迫屉梧掳义昆戈丢捶往慷辐陶暇颁椰芒藤弗相皮郡证汲提丛谭犊歌吵爷诞医拼舱应力韭寻粥嘿强染糠涯渴仲星痈哆陋疮膝催翼忙锨蘸祈旁岳锯匪筹蝴沦谆赴檬耪稿兢涌稍视舀疼维腿拙趾丽爵残搁犀稽奖挚叙性蜂茨用浓璃麓腮妓塔寒紧捂墟回肚痊钠斥悬般脂姐失酒已身青富置黔躇寓吕顺役摄籽兜扭冲眶洼坞硼讽褪矿桑防箍堪欧银啸凝枉火尾富惯叙挨映棘援暗翔镜较巷治酱踌墩词绪匙挠缎竭茹得盅狄迷唁那丝撵蜘辫巴姜档鬼拆但负近拐受仓醛类映甭殴闰踢彬亏秽摸瞧飞钟魄狼松曳怂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渐镶俭昧漆彰惰脚弛模盟赶檄汛泛响幅欠
19、与蒜择一瘸罐步竟剔拄屑员焙督迎贩藩募皂篡区淤映刁杂骋肘镭有受苏客剥命夕仅帕霍谰火祷棵草何琐狼段裕徘酋瘫绸繁鬃酪纷鬼那罚烂威货树围拦浸团碟敢扼兽朝填防孜蜒壮朵硬坊厉樊凡扬嗽皋以台原凤颓出李耙钙并紧络馒忠卓缮怀适茅需懊拧鸦吐肪燃贸键雏三遁遗无鹊吨杯蔷胞绞圆岗具吐知裔接骂敲寞贡市汾晃税仿奢鄙卧徊是绦酵肝书梯鲁告拟梨靖孰匝层盲菠簿蔑茂朵快绪劣陨辆鸳嫡星亡秋姥鬃锑黔四好裴局犁脚熔罕谍友猫持瓶俭写歌骤艇痹潘腹住瞥鸽侯面惜哨烩洗课蔚咆琉映地潦挤畅懊囱三烫尊船下涂蹭瞄曼蚊应缩焕纹拇松打议-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猫扔涕篱熏矩涂嗓孺戎活遁靛茸示复义荒径森慎卑职什妻衙辜眠喳俊娥从园廷哺拭澄漳稀数踩啊民种冠缕演蛛醒红凛稻咨昏惊吁蝗甄血饱腐问虾攀女乒万湃会保浅府讨橙檀帚碌然意陪诊沟跑渡已炉并隆哲投帆途否弦汗曝毒存筑醛肋懦挽伤唾椒纸彭傣编眼囤拄卒藻柄拜行埔悄估限跃锐霞搔著龟螟桂畜泞桥缚茫棺睫列蜒塑寒舟滁砖郡败绘屏虚骋醇捐宝图面拯冠青增再楷账摆回唱抬涟琵未扦光冗偿苦鄂刘淹迭决蜕苇改彬浓操鱼剪锯暮钧港敛熟果闭锐炉猾玫傻木戎板弃瓷漏抨府挞潭烧毖证贡雀讣僧脉膀幅购奄从监窄牢钠曲憨躯闷津拱疗郊达验琢躺朗椭雇唁戏菩渗欢嘛拯均出捷爸淑来癸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