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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晋煤办基发【2012】1403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现状

2、,特制定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为了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更好地服务基层,促进全省现代化矿井“六个标准”建设,同时制定了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见附件二)。请遵照执行。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制定的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厅2012年11月14日附件1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全省煤矿高质量、高标准现代化建设,根据煤炭法和国家能源局

3、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合法的审批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及内容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建设项目内容、标准、井上下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共设施、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完成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

4、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除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以外的我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中,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除外)的60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5、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瓦斯抽采设计等专项文件;(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

6、请专项验收。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四)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五)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六)其他规定事项。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各主要系统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运行情况;(二)安全生产主要系统、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记录与分析;(三)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

7、电、采掘、监测监控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四)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包括最高日产量、最高月产量;(五)矿井组织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六)矿井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七)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源分析;(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10%;(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瓦斯抽采、水土保持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

8、,并通过专项验收;(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

9、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三)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四)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五)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工程质量认证情况;(七)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八)专项验收情况;(九)联合试运转情况;(十)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十一)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质量认证书,安全工程及设施、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相关文件,竣工决算报告书,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10、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联合试运转报告等。改扩建、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煤矿建设项目还应附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

11、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第十四条 对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的6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建设项目或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项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12、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八)检查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九)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各种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岗位责任制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十)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第四章 竣工验收结论和效用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委员会形成竣工验收鉴定

13、书,并经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检查提出的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监督落实;整改完成,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待全部问题验收合格后,提交整改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批复,由负责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竣工验收批复文件。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

14、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的,不得投入生产。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竣工验收后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擅自组织生产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

15、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创优发展环境精简竣工验收程序的实施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程序,根据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本着创优发展环境,减少验收环节、服务基层、促进全省按照“六个标准”建设现代化矿井,现将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的竣工验收工作简化为煤

16、矿竣工前置验收和煤矿竣工综合验收两项验收环节。二、将项目工程质量认证、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通风与瓦斯抽采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等四个单项验收合并,作为煤矿竣工前置验收。将竣工综合验收、信息监测监控等二个单项验收合并,作为煤矿竣工综合验收。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初步设计内容及标准建成后,经市级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或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单项工程、专项工程及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四、煤矿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煤矿竣工前置验收的内容及要求,由煤矿所在地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

17、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行文上报省煤炭工业厅申请煤矿竣工前置验收。煤矿企业在完成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专项验收和前置验收工作后,按照煤矿竣工综合验收的内容及要求,由煤矿所在地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组织煤矿竣工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煤炭工业局或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行文上报省煤炭工业厅申请煤矿竣工综合验收。省煤炭工业厅在收到煤矿竣工前置或综合验收申请文件后,按照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煤矿竣工验收工作。各专项验收组严格按照各专业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五、为了保证煤矿竣工验收效果,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的煤

18、矿竣工前置验收和煤矿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将从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等相关单位聘请有关专业专家参与验收,并按照“一人多用,一专多能”的要求,适当控制人数。六、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1、30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的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煤炭工业厅主要领导带队。2、300万/年吨以下、120万吨/年以上矿井的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煤炭工业厅领导带队。3、12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的竣工验收工作由省煤炭基本建设局领导带队。4、煤矿竣工前置验收由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牵头,组织省煤炭工业厅瓦斯防治与利用处、职业教育培训处、人事处、煤矿工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部门参加验收。煤矿竣工综合验收由省煤炭基本建设局牵头,组织省煤炭工业厅规划发展处、行业管理处、应急救援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科技装备处、环境保护管理处、信息调度中心、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参加验收。-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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