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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模版.docx

1、人文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人文科技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成教学生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2、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第五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分。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并能及时改正的;2、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者犯罪)处理有立功表现的;3、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情形。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1、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2、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3、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院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

3、恫吓、威胁的;4、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声誉的。6、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同类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7、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第三章 学生违纪的处分第八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首者及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手机及其他方式散布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者;3、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传播、复制、

4、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活动者;5、组织、参与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煽动或参与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等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第九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相应处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下(含七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者

5、,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吸毒、贩毒或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1、怂恿、策划打架斗殴,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对先动手打人、持械行凶打人、为首结伙斗殴、酒后斗殴

6、、侮辱殴打教职工、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或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参与报复打人者,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从重处分。4、凡私藏凶器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在打架事件中故意作伪证,掩盖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6、打架事件发生后,不通过组织,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借“私了”等敲诈勒索钱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7、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依法赔偿伤者的医药费、适当的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费。赔偿由事端挑起者、怂恿策划者、打人者、凶器提供者按责任共同分担。第十一条

7、对损坏公、私财物者,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1、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处分;2、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201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4、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6、毕业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按本条前几款规定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二条 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1、作案价

8、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201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作案价值在1001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第十三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相应处分:1、在涉外活动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者;2、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有多次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侮辱、猥亵妇女或以各种方式调戏、严重骚扰他人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4、违反社会公德,破坏他人婚姻、

9、家庭关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或者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性交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在从事学术活动中造假者,给予相应处分: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相应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屡次参与或为他人赌博提供

10、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为首或赌资较大、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扰乱校园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1、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照法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或不服从管理,殴打学院执勤人员,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4、破坏公共卫生,严重损害花草树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5、从事传销或引诱他人从事传销,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

11、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私自到江河、湖泊、池塘等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7、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8、擅自举办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的,除上缴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七条 违反人文科技学院宿舍管理办法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1、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住宿,经教育后仍拒绝搬回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处分。2、在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电线

12、,或者使用电炉、热得快、加热器、电热杯、电热毯等电器设备,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相关损失。第十八条 违反防火消防管理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在填报各种表格、材料、申请中,伪造事实,或有伪造、涂改、冒用各种证件及证明文件、单据,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和教师签名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学生开发、使用互联网,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者,给予相应处分:1

13、、未经批准,私自开发运行以“人文科技学院”冠名的网站(网页、栏目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故意篡改、删除、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文件,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登陆非法网站或通过互联网络,制作、发布、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危害国家安全、或破坏民族团结、或宣扬邪教迷信、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攻击学院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等各类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给予相应的处分:1、累计达10-19学时的,

14、给予警告处分;2、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4、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中违纪的,根据人文科技学院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1、取消该生当学年度的各级评优资格、贫困资助资格等;2、担任学生干部者,由相应任职机构免去其所任职务;3、是党、团员者,建议在党、团组织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除严格按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外,在做出处分决定结案之前,暂扣或收回毕业证书

15、、报到证,待处理完毕后再予发放。第四章 处分程序第二十四条 实行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程序:1、各专业系对违纪学生有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权,行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2、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违纪学生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权,同进对各专业系处理的违纪案件有审核权和复议权;3、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工处或教务处呈报院务会批准,由学院发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所在系部向学生送达拟处分决定书,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不配合调查,不影响学院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

16、后,处分结果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和期限。送达方式可以采用下列几种: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记录备案;无法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在人文科技学院报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决定书应及时归入学生档案。各系、各部门下发的学生处分文件及留校察看解除文件(一式两份)分别送学生本人及家长(由辅导员负责),并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存档三份。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受

17、处分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人文科技学院关于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予以受理。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达到处分条件的学生,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理。非特殊情况,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原则上应在违纪事实发生后10天内处理完毕;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应在违纪事实发生后20天内处理完毕;开除学籍处分原则上应在违纪事实发生后30天内处理完毕。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的教育管理 1、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者,能很好地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出现新的违纪现

18、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留校察看期间,各系要指定专人与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建立固定联系,从多方面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定期向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汇报帮教情况。3、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每半年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改正错误的情况。察看期满,应主动及时地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者,视同延长察看期一年,由学院另行行文处理。4、各系应在收到学生解除察看申请之日起一周内,提出是否解除察看的意见,送原发文机关。经研究并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原发文机关行文解除察看。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天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院提出申诉者,可在学院作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后再办理离校手续。拒不离校者,学院强制其离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按学院制定的其他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实施。过去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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