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集团公司科技进步、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集团公司技术进步,改进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新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候选项目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四条 奖励授予
2、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 励 设 置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按如下分类: (一)技术开发项目: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的项目。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中,完成具有重大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的项目。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四)社
3、会公益项目:在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以及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项目。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项目的评审范围限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文科普类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学历教育教材和实用技术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和科普翻译作品等不列入科普项目的奖励范围。 (五)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六条 科学技
4、术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同时,设立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合理化建议设立优秀奖一个奖励等级。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和专家评审组。 第八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评委会主任委员由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主任、特聘专家组成。 第九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专家评审组提出的争议事项和拟授奖项目公示后提出的异议及其调处意见作出裁决; (三)对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
5、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若干人。评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生产部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荐书格式及其填写说明,组织候选项目的推荐工作; (二)负责候选项目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 (三)负责专家评审会、评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制定会议评审细则; (四)提出专家评审组专家聘任人选建议; (五)负责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专家评审组可以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承担相关专业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专家评审组实行聘
6、任制,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审组成员在行业内专家选择,优秀合理化建议奖专家评审组成员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选择。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四条 候选项目由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在评委会办公室当年发布的限额内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术难度,解决了集团
7、公司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二)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集团公司发展作出了贡献。 (三)推动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集团公司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六条 优秀合理化建议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 (
8、二)改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取得明显成效; (三)对有效利用或节约能源、材料或资金提出改进建议或对原设计、工艺流程、试验、检验或技术操作方法以及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并予以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发现、消除机组设备及安装、调试中存在的重大缺陷,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对保证机组安全生产或经济运行、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产生明显效果; (五)对科技成果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或革新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较大效果。 第十七条 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
9、问题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对于排名前3位的主要完成人,其投入该项技术研究的工作量应不少于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 如果在项目完成中仅从事协调和组织工作,或是只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 第十八条 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 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时,按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不属于推荐单位及其所辖单位,但属于是与推荐
10、单位及其所辖单位合作完成时,可由合作完成单位按其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候选项目前,应当征得该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评价材料、查新报告等附件。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推荐材料,不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在推荐时提出书面回避请求。每个推荐项目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对本项目的贡献大小排序,原则上
11、应与项目技术资料或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所记载的排序一致。如有变动应说明原因,并出具相应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单项每个获奖项目的受奖单位数和受奖人数实行限额。原则上一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受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项目受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受奖人数不超过7人;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受奖单位数不超过2个,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二十五条 候选项目不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知识产权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二十六
12、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不同奖励类别的评审。 对于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奖励类别的,其子项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可以另行推荐其他奖励类别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已推荐或曾获得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暨优秀合理化建议奖励的项目,如果在后续的研究开发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原推荐材料后再次推荐;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须间隔一年后才可以再次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评定: (一)技术开发项目 关键技术有重要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
13、术或产品的先进或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市场竞争力强,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明显,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新技术集成项目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其他技术或产品的
14、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采用的新技术和完成的相应系统集成,技术水平和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
15、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行业占较高比例,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行业占相当的比例,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已推广应用面在行业占一定比例,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突破或实质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实用性强,已经在很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重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
16、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突破或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性较强,已在较大范围内应用,社会、生态和环境效益明显,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水平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经部分应用,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
17、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重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解决同类工程项目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推荐
18、项目获得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推荐单位获得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奖。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结果,经评委会会议审定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采取会议形式,以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以会议形式对专家评审组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评委会有权改变专家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委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或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评审或审定应当由到会专家或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科学技术进步二、三等奖、优秀合理化建议奖的评
19、审或审定应当由到会专家或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本人参与完成项目的评审。与被推荐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参与评审、审定工作的专家、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六章 异 议 处 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拟授奖项目的相关信息在集团公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无正当理由或
20、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委会办公室及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
21、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涉及跨单位的异议处理,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 第三十九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应推诿和延误。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委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涉及异议的各方。 评委
22、会对异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发布奖励决定。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四十三条 获奖证书加盖“集团公司”印章。 第四十四条 获奖项目奖励金额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组织奖3万元,优秀合理化建议奖1万元。其中重大工程项目只给予荣誉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者,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被推荐的资格。 第四十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获奖项目申报中力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