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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模版.docx

1、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行为。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管理规程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第二章 客户申请与初审第四条 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

2、荐人制度。分支机构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员工需通过培训及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且符合推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授予的推荐人资格。第五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认真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客户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需要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合格分数为60分,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的代理人或证券投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第六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严格审查客户资格,确保客户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法律

3、、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之规定,能够开立证券账户;(二)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已满6个月且满足监管机构关于开户时间的其他相关要求;(三)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且无重大违约记录。(四)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限制。(五)公司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需求对上述客户业务申请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专业机构投资者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

4、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第七条 公司不受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曾受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二)利用他人名义开立信用账户的;(三)普通账户属于不规范账户;(四)普通证券账户已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瑕疵,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五)曾有过融资融券违约行为且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因资信状况不佳列入“黑名单”;(七)公司的股东、关联人,其中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公司上市流通股份5以下的股东;(八)曾有可疑交易记录或不遵守监管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公司的交易规则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行

5、为的;(九)公司认定其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十)曾有扰乱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秩序或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行为的;(十一)除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开立信用账户的个人、机构。第八条 对于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向其介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对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婉言拒绝其申请并做出解释。第九条 对于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客户,推荐人应要求其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客户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持有限售股份的数量及品种。客户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并出具上市公司

6、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第十条 个人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网点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身份证;(二)融资融券测试卷;(三)居住地址;(四)个人信用报告;(五)A股账户以外其他金融资产证明。上述资料第(一)至(三)项客户必须提供,其它由客户选择提供。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征信评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个人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7、的,应当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机构客户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向公司营业网点提供以下资料,用于公司对客户的征信调查:(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有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四)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五)办公地址;(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法人公章;(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九)所有股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决议;(十)融资融券业务知识测试

8、卷;(十一)公司章程并加盖骑缝章;(十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资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级)报告。机构客户必须提供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有资料,第十二项资料由客户选择提交。客户需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推荐人收到客户申请资料后,应清点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包括:(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要素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二)客户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三)客户提交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的内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四)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推荐人负责验证客户所有申请资料的原件,并确保所有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客户提交

9、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推荐人应要求其及时补齐或重新提供。第十三条 推荐人应与客户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历和诚信合规情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对下述内容的了解:客户背景、投资年限、交易习惯、交易偏好、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是否有独立的研究能力、最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的账户收益情况、持有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情况、客户是否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推荐人根据客户近6个月(时间期限视需要而会有相应的变化)交易量推算客户交易活跃程度。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是否及时追加,是否有强制

10、平仓记录,信用交易行为尤其是融券行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情况等。第十四条 推荐人与客户的沟通交流还应当涉及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其他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学历、职称、婚姻情况;(二)对客户家庭情况的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对家庭成员的了解、其配偶是否支持其申请行为、其家庭在短期内(6个月)内的收入来源是否会有变化,是否在短期内(6个月)会有重大支出;上述内容可以由客户自愿选择提供,推荐人应将沟通内容记录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内。第十五条 推荐人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推荐意见,对客户资质、风险承受能力、过往诚信情况进行初步评估;对于再次申请的客户,应对其历史信用交易的情况进行记录。第十六

11、条 推荐人将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客户申请资料等,依次提交给营业部注册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核,并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营业部注册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应对申请材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内容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 推荐人将申请材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等一并交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之前,应当验证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是否填写准确、完整,是否已经通过了营业部注册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核并同意提交。第十八条 公司在为客户开立信用账户后,可根据客户意愿为客户开通E.T.卫士USBKey,以确保客户融资融券交

12、易的安全性。客户填写E.T.卫士系列产品的申请协议和E.T.卫士系列产品风险揭示书,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核对E.T.卫士系列产品的申请协议、E.T.卫士系列产品风险揭示书无误后,在系统中为融资融券客户开通USBKey。第十九条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客户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限售股份情况。客户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开户时必须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如实申报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并出具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公司禁止该客户使用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公司根据客户申报情况录

13、入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限制该类客户买卖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客户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发生变化,则必须如实填写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申报表(附件三),提供上市公司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公司申报变动情况。由于客户未及时申报或公司未进行相关交易限制,导致客户违规进行上述有关交易的,客户须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违规交易情况,并向公司报告。公司收到客户报告的信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客户发生上述违规交易时,在第一时间向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汇报相关情况。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柜面主管对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的开户操作进行系统复核。营业部应及时将客户的申请资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14、审批表和融资融券合同通过传真方式或扫描成电子文档发送至融资融券部,申请资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融资融券合同的原件归档至公司总部档案管理中心。信用客户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的,客户本人通过融资融券合同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申请,由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人员受理客户调整授信额度申请。第三章 客户征信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在收到营业网点提交的客户申请资料和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后,即可由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开始客户征信工作。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应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资料进行

15、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对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有缺陷的,应要求营业网点推荐人及时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第二十三条 对客户征信是公司进行授信的重要依据。征信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面、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四大方面。基本面考察客户身份状况、机构简况、经营管理素质等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的基本因素。财务与收入状况考察客户债务偿还能力。证券投资情况考察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评价客户的证券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如客户提供信用报告,则考察客户的金融机构信用记录及社会信用的诚信情况,评价客户的违约风险。第二十四条 客户征信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评分的内容具体包括

16、: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信用状况四大项,每一大项细化为若干评分因子,设定相应的分值。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按照公司的征信要求,根据征信所掌握的信息,对每一项评分因子评分,最后计算出累计分值,并根据该累计分值自动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是对客户偿债能力、违约概率进行综合评价后的直观结果展示,客观体现客户的资质。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将根据客户的账户资产情况和信用等级测算出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岗负责征信评分模型并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调整,系统根据模型自动计算客户信用评分,完成客户等级评定等工作,并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账户资产、最

17、高授信额度控制量及客户申请额度等情况自动生成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客户信用评级模型,需提交风险管理部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模型是否合理、参数设置是否准确、使用过程是否有防范人为差错措施等。第二十七条 系统生成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后提交审批。根据客户授信额度情况,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批规程的规定提交审批。第二十八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限内,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的监控。如果发现客户出现重检条件时,应立即进行重检,出具重检后的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作为调整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启动信用等级重检的条件:(一

18、)个人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机构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发生客户无法履约的风险;(二)融资融券合同期间内,强制平仓达2次,信用状况受到怀疑;(三)根据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的可疑交易名单,认定客户有可疑交易的行为;(四)客户出具虚假申请资料;(五)客户未完整提交关联账户信息;(六)客户未按规定履行公告义务;(七)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所填写的事项与事实不符;(八)存在不符合公司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情形;(九) 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客户,出现情绪激动、行为过激、对公司操作有重大异议、甚至威胁自身安全或公司员工安全的极端倾向或行为的。(十)其他须进行等级重检的情况。第四章 客户授信评估第三

19、十条 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应结合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拟提交的担保物情况,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授信评估:(一)客户信用状况评估。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通过审查客户资料,与推荐人、客户等相关人员沟通,征询有关征信机构等方式,对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综合分支机构、征信调查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在对客户财务状况评估中,对股改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做单项评估。(二)担保能力评估。通过对客户承诺提交的担保物与申请额度数量关系上的评估,就客户提供的担保物是否足以担保其申请额度范围内的债务,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

20、评价。(三)收益风险评估。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交易量情况、上一信用期额度使用情况、本次额度申请情况等几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价客户的收益、风险、成本因素,提出客户息费率意见。第三十一条 授信评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收益对称原则。综合客户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履约能力、担保能力和综合贡献等方面的情况,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期限、息费率等提出评估意见。(二)上限管理原则。授予客户的额度不超过客户申请的额度;不超过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中测算的最高授信额度控制量;不超过公司规定的单一客户额度上限,授信额度占净资本比例上限为4;客户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黄金、理财产品(

21、计划)等资产)、全部资产与授信额度的关系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融资融券额度不超过公司对所有客户融资融券总额度的8。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系统在完成对客户信用状况评估、担保能力评估和收益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征信模型自动编制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相关内容,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岗负责复核。第五章 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查和审批第三十三条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应对客户的所有资料的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对客户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等资料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一)客户基本资格、授信额度、利率、费率、期限等是否符合相关的业务管理办法;(二)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合规,融

22、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所填内容要素是否完整;(三)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出具的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是否客观、详实。第三十四条 融资融券部将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和客户申报材料上报公司信贷评审会,由公司信贷评审会进行授信额度的审批。信贷评审会根据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分级审批:客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的,信贷评审会采取系统自动审批形式进行,由公司征信系统根据客户提交的征信信息及模型评分,自动出具征信及授信结果;对于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额度的客户资质认证和授信额度审批,信贷评审会采取授权融资融券部审批形式进行;对于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额度的客户资质认证和授信额度审批,信贷评

23、审会采取会签形式。信贷评审会主任担任会签审批牵头人,长期轮值委员担任审批主审人,每月轮值委员担任审批协审人;对于2亿元以上额度的客户资质认证和授信额度审批,由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岗提交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至公司信贷评审会,采用会议形式或通讯表决形式集体审议。第三十五条 信贷评审会的审批结论有同意、续议和否决3种。因审批申请的材料内容不全或存在其他质疑,委员认为无法当场决策的,需要补充材料后重新上报信贷评审会审批。如审批未通过,融资融券部应及时通知推荐人,由推荐人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融资融券部根据信贷评审会审批结果在系统中设置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保证金比例、交易监控指标

24、等参数,并设置复核操作。每日(设为T日),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通过公司净资本动态监控系统中查询T-2日的公司净资本数据,并将公司净资本数据录入系统,由融资融券部系统管理岗进行复核后生效。第六章 开户流程与权益处理第三十六条 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根据信贷评审会审批同意的结论和意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通过或拒绝申请的结果以及审批通过的授信额度,在系统中设置复核操作。第三十七条 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授信确认书、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开户申请书、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等相关文本,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打印证券账户开办确认单,开通相应的委托交易方式。第三十八条 营业部推荐

25、人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风险,并指导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客户授信确认书(附件二)、风险揭示书、开户申请书、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等相关文本。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要重视融资融券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好发放、使用、作废、检查、归档等工作,确保融资融券合同合理使用,在日常工作中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一)合同征订与下发。营业部结合业务发展情况,按照营运中心的定期资 料征订通知提交融资融券合同征订需求;营运中心根据营业部的合同征订需求组织印刷,及时将套印公司印章的融资融券合同下发至各营业部,并将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合同的对应编号区间发送至融资融券部及总裁办档案管理中心。(二)合同接收与使用。营业

26、部收到营运中心下发的合同后需及时做好登记工作,记录收到的合同数量及编号。营业部在具体使用合同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和归档工作,对于正常使用合同需记录客户姓名、合同编号等信息,对于作废合同需记录客户姓名、合同编号、作废原因等信息并回收,同时对合同进行整理归档、按户立卷,确保客户签字的真实性、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向总裁办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归档。(三)合同日常管理。营业部应指定专人对融资融券合同进行日常管理,编制融资融券合同使用台帐,严格确保征订、接收、使用、作废、归档、结余等环节的合同数据一致、账实相符;分公司应督促营业部做好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指定人员每季度汇总编制融资融券合同使用报告,并于每季度前

27、10个工作日内向“融资融券部合同专用/部门信箱/GTJA”邮箱报送上季度合同的使用情况。(四)合同使用核查。融资融券部每季度汇总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合同使用报告并进行详细分析,并对分支机构的合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融资融券部不定期安排业务人员对分支机构的合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合同使用不当或合同管理混乱的分支机构,融资融券部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后督促其进行整改完善,并追究相关责任。客户签署相关文本后,由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身份,为客户开立信用资金账户,并为客户影像留痕;客户发生交易业务后,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为客户开立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须

28、告知客户第三方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第三十九条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公司不受理客户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业务。第四十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网点应禁止客户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业务。公司营运中心在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开户当日交易时间为客户新开立的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做指定交易。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账户使用信息申报,只有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深圳证券账户方可正常使用。第四十一条 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

29、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公司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公司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件号码一致。第四十二条 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客户可转入担保物,担保物可以是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但公司不接受股改限售股份和个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客户通过第三方存管转账将用于担保的

30、资金转入信用账户;客户在柜台划转证券时应填写担保物划转申请单(附件四),申请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客户也可以通过客户端系统将普通账户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入信用账户:(一)只有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之间方可进行证券的划转。(二)申请转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公司发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三)个人客户的股改限售股份、机构客户的未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能作为担保物,不接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四)当全体客户的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超过系统设定值时禁止客户转入该股票。(五)公司不接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

31、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作为担保物。在柜台划转担保物的,营业网点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客户提交的担保物划转申请单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转入的担保物是否满足公司规定的各项条件,提交柜面主管进行复核并在担保物划转审核表(附件五) 签字后,由信用账户管理岗在集中交易平台中通过“信用担保证券转出”菜单,由客户输入密码后,将指定的证券转入与客户同名的信用证券账户,操作完成后打印凭条交给客户。经纪业务服务平台每日导入交易所限售股份的数据,当客户进行担保物转入时,系统自动判断客户申请转入的股份是否属于交易所限售名单和客户自行申报名单,如果是,则系统对担保物转入申请予以拒绝。第四十三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应及时

32、将客户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等客户资料返还客户,同时将客户申请材料、合同文本、开户类资料等按户立卷,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中心。第四十四条 客户开户后,公司根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开户客户进行电话回访,验证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是否有效和畅通,并对客户相关信息逐一核对,并通知公司融资融券部客户信用管理岗。如发现回访信息与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的信息严重不符的,须通知推荐人联络客户修正信息。客户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收回授信额度,并由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启动客户信用重检流程。交易系统中如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完成预指定且融资融券合同已生效,则信用账户自动激活,客户可以开始融

33、资融券交易。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应关注客户的日常交易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及时提醒客户关注维持担保比例情况,尽量避免出现追加担保物情况,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推荐人应与客户保持密切顺畅的联系,及时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果有重大变化应记录在融资融券客户信息变更记录单(附件六)中,并反馈给融资融券部征信授信评估人员。如遇公司突发事件、证券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或因上市公司自身原因证券价格走势发生重大变化、标的证券或担保证券调整、授信额度的调整、业务规则变更、追加担保物、强制平仓等重大事件,融资融券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推荐人和客户发出通知,推荐人应及时联系客户做好

34、沟通工作,以便客户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第四十六条 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中相关权益处理的规定,客户信用账户的证券出现需要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情形时,应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一)客户通过富易系统进行投票,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通过系统统计客户的投票意见。(二)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对客户投票意见进行汇总和统计后

35、。分“赞成”、“反对”或“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公司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三)客户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客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申请。(四)客户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客户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第四十七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用

36、以担保的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增发、配股、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情形的,由于权益分派原因可能导致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进而可能触发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规定。公司通过增减虚拟资产的方式,保障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以上情形发生时,能够较为真实的反映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账户风险。(一)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深圳市场的证券时,当该证券出现发放红利、红股(包括转增)的情况,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虚拟资产是否被删除,以保证客户除权日前日日终客户分类状态、当日客户交易状态的准确性。(二)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上海市场证券时,当该证券出现发放红利、

37、红股(包括转增)的情况,在除权日开市前,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通过系统手工发出权益处理指令,并设置复核。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该类虚拟资产是否增加,在红利、红股实际到账日第二天开市后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三)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配股、增发的,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除权日开市后检查虚拟资产的正确性,在配股、增发到账日的第二天开市后,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四)客户信用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发行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在债券到账日第二天开市后,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检查系统是否已将虚拟资产清除。第四十八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

38、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客户应当向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权证的情形1、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在现金红利除权日当日上午开市前,由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金额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扣减资金余额。仍有不足扣减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2、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等证券时,在除权日当日上午开市前,由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系统中录

39、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负债的数量。3、若派发的证券为权证,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收盘后,由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二)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情形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上述证券权益方案公布当日,若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由融资融券部信用标准

40、管理岗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公告,明确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的内容。若公司主张行使相关权益,在该证券的除权日(配售)或上市首日(增发、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收盘后,由融资融券部权益处理岗在系统中录入股权登记日期以及权益方案,并设置复核。由系统在客户信用账户中计提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在清算时先划扣该证券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不足部分再划扣资金余额。仍有不足划扣的部分则转为融券逾期息费,按约定罚息率计收罚息。第七章 交易监控与交易执行第四十九条 为有效控制客户风险,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的持仓证券集中度进行监控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单一客户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普通买入证券后,相关指标数值不得超

41、过公司规定比例,否则对应委托无效。具体指标提交公司信贷评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五十条 为有效监控客户信用账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根据信用交易风险状况设置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三条预警线。如上述三条预警线发生调整的,需提交风险管理部出具评估意见。融资融券部信用交易监控岗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日盯市,根据关注线和警戒线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负债进行监控,根据不同预警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一条 每日日终清算后,系统根据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的第几个交易日、强制平仓完成情况,将合同未终止的客户下一交易日的信用账户状态进行分类:(一)正常类账户: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

42、终清算后不低于关注线的 ,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设置为正常类账户,但如遇客户处于司法程序、合同到期等情形的除外;(二)关注类账户: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于日终清算后低于关注线但不低于警戒线的 ,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关注类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的,以及客户信用账户处于强制平仓程序的除外;(三)警戒类账户:客户信用账户尚未进入追加担保物流程,且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的,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警戒类账户。客户处于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追加担保物期间且尚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信用账户状态维持为警戒类账户, 客户信用账

43、户强制平仓未完成的,账户状态适用平仓类账户的约定;(四)平仓类账户:客户信用账户未按照追加担保物通知的规定完成追加担保物的,或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或强制平仓未完成的,或客户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且未按约定偿还的,或客户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本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出现其它法定、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情形的,将其下一交易日的账户状态划分为平仓类账户。第五十二条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不同类型信用账户的交易限制:(一)当可用额度0或保证金可用余额0时,限制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二)对于关注类账户,当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时,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

44、通买入等;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普通卖出信用账户证券优先偿还负债。(三)对于警戒类账户,限制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允许其直接还款、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等,直至其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解除对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限制;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普通卖出信用账户证券优先偿还负债。(四)对于平仓类账户,在平仓完成前,对该客户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客户一切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平仓完成及时解除对客户的交易限制,其中当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时,系统限制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第五十三条 当未被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包括当日

45、强制平仓完成账户)的客户信用账户当日(T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应启动追加担保物流程。融资融券部信用交易监控岗应将追加担保物客户名单递交给客户信用管理岗。由客户信用管理岗于(T+1日)上午9:00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附件七,实际通知格式可视业务开展情况调整)。如果客户在(T+1日)上午9:00之前,通过转入资金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警戒线时,信用交易监控岗可以申请取消拟给客户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信用管控总监对取消申请进行复核。信用交易监控岗将取消追加担保物通知申请结果及时从风险管理部发送的预警信息上进行反馈。第五十四条 营业网点推荐人在收

46、到客户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后,应当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向客户提示信用账户存在的风险,说明追加担保物的业务规则,了解客户追加意愿。第五十五条 融资融券部信用交易监控岗每日对客户信用交易追加担保物情况进行检查,对盘中跌破警戒线客户,及时通知营业部要求其联系客户采取措施化解风险。信用交易监控岗及时将收市跌破警戒线客户名单发送营业部。追加担保物的方式包括: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客户必须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追保,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T+1日日终清算后达到警戒线以上或者在T+2日日终清算后达到关注线以上。客户未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追保的,融资融券部信用交易监控岗应于次一交易日

47、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第五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客户信用账户达到强制平仓条件,公司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一)客户信用账户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内,T+1日日终清算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T+2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的,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二)客户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三)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者展期申请未通过,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设到期日为T日),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日)

48、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四)融资融券合同期限已届满(设到期日为T日)、客户未按约定归还融资负债、融券负债的,公司有权于下一交易日(T+1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五)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情形,客户尚有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的,公司有权于合同解除日或终止日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六)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客户尚有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公司有权不通知客户即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债权,并协助有关机关执行。第五十七条 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客户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客户不再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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