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 份公司”)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证安全性评价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是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发电企业全过程进行安全性度量和预测,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 进而提出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是发电企业消除隐患、 消灭违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贯彻“以人为
2、本”的管理理念,企业在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应认真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工 作,提高企业员工特别是基层班组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识。 鼓励通过安全性评价发现安全生产各类问题,并提出相应防范和控制措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深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性评价在发电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全面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技术规定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个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有效手段。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公司、成员企业、发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股份公司能源业务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一)指导股份公司系统开展安全性
3、评价工作; (二)监督安全性评价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组织研究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对策。 第七条专业公司、成员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制订本公司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专家实施对所属发电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监督所管理企业安全性评价的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进行考核; (三)组织研究所属发电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审查重大问题的整改方案; (四)编制并完善适合本企业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第八条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根据股份公司或专业公司、成员企业的安排,根据本企业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计划,具体实
4、施本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积极配合上级企业组织的专家查评,组织本企业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三)负责本企业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提出对安全性评价标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五)积极向上级单位推荐安全性专家人选。 第三章安全性评价组织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分为发电企业自评价、专业公司(成员企业)组织的专家组评价、分析与评估、发电企业整改等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企业自评价是由企业自身按照评价标准组织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各发电企业的自我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专家评价是在企业自评价的基础上
5、由专业公司或成员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的评价。专业公司或成员企业每三至五年组织专家组,对所属单位进行专家组评价。 第十二条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实行闭环动态管理,企业自评 价以1年为一周期,专家评价以3~5年为一周期,企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按照“自评价、专家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按照评估结论对存在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新一轮的循环。 第四章安全性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内容应覆盖与企业安全生产有关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综合评价、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生产设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内容
6、应随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和更新 第十四条安全性评价内容应包含上一轮评价时提出的需要重点整改的项目,并应根据上一轮评价工作的完成情况对评价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应与现代安全管理手段相结合,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并融合技术监督、辨识与分析危险、可靠性管理、反事故措施、危险点分析、现场作业程序标准化、危险源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将安全性评价工作引向深入。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结合生产管理特色和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层级的安全性评价。 (一)水力、火力、风力、光伏发电厂
7、站、场)安全性评 价; (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 (三)专业(项)安全性评价。 第五章企业自评价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以“明确目标、扎实推进、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为指导,搞好安全性自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成立由分管生产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任组长,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和运行、检修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开展安全性自评价。 第十九条制定自评价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单位评价标准,编制适合发电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标准细则,对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监督完成人、时间进度表等项目列出详细计划,并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应认真进行
8、安全性评价的宣传和动员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系统学习安全性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逐级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培训,结合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专家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或咨询,使企业员工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提高评价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车间、班组应根据安全性评价标准和企业制定的自评价工作计划,对评价项目和查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在专业负责人的监督和指导下,明确各自应查评的项目、依据、标准和方法,为开展自评价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应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员工发现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按评价标准和自评价计划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总、上报。 第二十
9、三条自评价工作结束后,应逐级汇总自评价情况,各专业负责人组织人员完成专业自评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专业报告的基础上完成企业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自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建议、相关附件列入下一轮评价工作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自评价报告应在每年年底前分别以书面和邮件形式上报上级单位。 第六章专家评价 第二十六条各专业公司或成员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价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需求,适时组织专家对发电企业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客观真实地反映安全性评价结果,专业公司或成员企业应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按照相关规定和企业需求,组成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各企业在自身
10、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引入第三方安全咨询机构作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应按照安全性评价标准,为发电企业提供安全性评价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评价生产设备、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及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报告。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分工负责,严守标准、严格把关、严禁走过场。 第三十条专家评价应建立在发电企业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自评价工作进行更深层次的评估、分析、提炼、综合,帮助企业更全面、准确、深入地把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达到提高整个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专家评价由完成自评价的企业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
11、级单位统一安排实施。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申请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价或对专项内容进行专家评价,上级单位应适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专家评价应对自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 核对和检查。专家组成员应以评价标准所列项目和查评依据为准, 对查评中发现的问题,与被评价企业的专业联系人交换意见,并 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三条查评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上级单位和被评 价企业提交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总体情况主要问题和 整改建议。 第三十四条专家评价后,企业应在2个月内将整改报告以 书面和邮件形式上报上级单位。整改报告应包括专家提出的问题、 原因分析
12、问题整改情况、未整改的原因、预防性安全措施和整 改计划。第七章分析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分析与评估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导企业进行问题整改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进行细致的原因分析和准确的危害程度评估,促使企业准确、 有效地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在完成每一轮评价(自评价或专家评 价)工作之后,应在车间、班组及企业内部逐级开展分析与评估 工作,明确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程度,做好整改工作和事故 预案的准备。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基建、生产等环节,从管理、设备、环境、人员等方面展开分析,保证分析工作全面、细致、准确、反映问题
13、找出原因。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按照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和存在问题的情况,进行分类和排队,评估结果应作为企业安排整改计划和落实整改措施的依据。 第八章整改 第三十九条整改是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收到实效的重要环节。发电企业须抓住问题进行整改,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组织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从项目、资金、人员、进度等方面保证整改实施,使安全性评价工作收到实效。 第四十条发电企业在完成自评价、专家评价、问题分析与 评估之后,应根据评价结果组织制定详细的问题整改计划,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方面,对整改内容、责任部门、分阶段任务、完成时间等项目给予明确,保证
14、整改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进行。 第四十一条发电企业应优先考虑重大问题的整改。对于因 涉及其他行业而又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映,促成问题的解决。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或条件限制一时不能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或重大问题,必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性安全措施,并列入下一轮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四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定期安排对车间、班组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整改工作的完成。车间、班组应按整改计划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可根据整改完成情况安排进行复评价。复评价可采取单
15、位自评价或申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方式进行。对于专家评价,复评价项目可以根据情况适当选择,由专家组与被评价单位协商决定,复评价的组织、程序及要求与初次 评价相同。 第九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股份公司不定期组织对各发电企业安全性评 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安全性评价的整改等情况作为每 年春、秋季等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组织经验交流,纠正存在 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对能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全过程动态管理、整 改绩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不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或整 改项目落实不力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因重大问题整改不力而酿成 重大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发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安全 性评价工作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年、季、月)检查整改项目 的完成情况,统计整改完成率。对能扎实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 整改项目完成突出的部门(车间)、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 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能源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能源业务管理部。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