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议编号: 委托设立常驻机构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5 / 5 委托设立常驻机构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作为推荐人承办甲方在_________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手续,各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委托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向甲方详尽介绍中国政府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
2、机构的关于政策、条例和规定,并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整套申请资料文件后,即向_________*政府关于部门办理申请,以尽速取得批准。 第二条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公司的概况,按规定及时备齐申办常驻机构所需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并对乙方提出的疑问予以说明。 第三条 各方商定委托代理费用为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纳咨询服务费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余费用等领取批准证书时一次性所有付清。委托代理费不包含政府规费。 第四条 如在申报期间,甲方撤回申请或未征得乙方同意另行委托其他公司
3、作为推荐人或因甲方所提供材料虚假而造成未取得申请批准,乙方则不退还任何费用,并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甲方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规定,尤其是_________年“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租借办公用房和聘用中方雇员的规定。 第六条 各方一致同意在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后保持经常联系,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交办事处运行及变化情形的书面报告一份,并就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代表机构名称以及机构的延期、撤销等事项提前通知乙方,并按要求办理关于手续。 第七条 乙方承办甲方以下项目: 工商登记证、刻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税务登记
4、证、外汇帐户开户证、劳动就业证、居留证等,政府收取的规费可以采取凭发票向甲方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八条 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8.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
5、九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的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_________,则_________。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2 乙方的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_________,则_________。按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_________%; (2)如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
6、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关于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依据有关各方建议或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12.1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关于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资料文件; 12.2 任何一方违反
7、本协议附件的关于规定,应依照本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致使其所有或部分未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关于条款的说明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
8、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六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自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有关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通知 17.1 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
9、7.2 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协议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办公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办公地址范围。 17.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办公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办公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的说明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九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备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