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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1、xx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下列客户信贷业务: (一)县域个人客户(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客户);(二)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县域小企业客户;小企业客户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含从业人

2、数指标),不含集团性客户成员企业。(三)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域事业法人和县域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第(二)、(三)项客户以下统称为“县域法人客户”。本办法规范之外的“三农”客户信贷业务,执行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第三条 用信人在xx银行办理“三农”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xx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担保坚持以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方式为主,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发展其他有效的担保方式,审慎办理信用贷款。一级分

3、行要结合辖区实际,根据业务品种的风险差异和区域经济信用环境、风险管理水平差异,明确规定在不同区域办理不同业务品种采用的各类担保方式的合理结构和比重。第二章 保证担保第五条 “三农”信贷业务采取保证方式的,除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多户联保、“公司农户”保证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等方式。第六条 多户联保是指多个县域法人或个人自发组成联保小组,对小组成员向我行申请信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采用县域法人或个人多户联保方式的,保证人除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人基本条件(按规定可以免评级的客户不再做信用等级要求)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4、件:(一)个人组成联保小组的,联保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最少不低于3户;县域法人组成联保小组的,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二)个人联保成员间不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虽为直系亲属但成员间已单独建立家庭且家庭财产能够有效区分;县域法人联保成员间无关联关系(具备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规定的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第七条 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xx银行应根据联保各成员保证能力合理核定联保贷款总额及期限,到期后根据履约情况重新核定。联保成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联保

5、成员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联保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按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保证担保额度的测算公式测算。第八条采用多户联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信用。第九条 “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是指公司为与之签有收购协议的农户向xx银行申请信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方式。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公司应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保证人基本条件,且为农户提供的担保总额度应控制在保证人根据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测算的

6、保证额度内。第十条 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一)由xx银行和农产品收购企业、农户签订协议,协议应约定,xx银行为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资金贷款,贷款在农产品收购时由xx银行从收购款中扣除;(二)农产品收购企业向xx银行推荐农户名单及最高保证金额,承诺在额度内对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三)xx银行在农产品收购企业保证金额内向农户提供贷款,并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四)由xx银行代理公司向农户支付收购款,并将投放的生产贷款本息直接从销售款中扣还。第十一条 采用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方式的,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但经一级分行批准,仅为“三

7、农”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可适度调低为1000万元,仅为“三农”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可适度调低为500万元,仅为农户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可适度调低为200万元。第十二条 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方式的,合作社应符合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总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且只能为合作社成员提供担保,农户受保期间不得退社。第十三条 一级分行应针对多户联保、“公司农户”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才能在辖区内实行上述担保方式。第三章抵(质)押担保第十四条 抵押物必须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

8、和处置,能够且易于转让,在抵押期及预计的变现期内不会灭失或价值损毁。xx银行办理“三农”信贷业务采取抵押方式的,除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明确列示可以抵押的财产外,还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大中型农机具。(二)农副产品(不易保管的农副产品除外)。(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丘等承包经营权。(四)林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对于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应经总行认可。第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的确认。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

9、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一)对于荒山、荒地、荒丘等承包经营权,以抵押人实际支付的承包价款加上垦荒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已经使用年份所折合成的承包价款为基础确定抵押物价值,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二)对于农副产品,以近期市场价格(国家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的,以当年最低收购保护价为准)为基础,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三)对于交通运输工具和农机具,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抵押率最高不超过30%;(四)对于以林权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且已经将主要资产抵(质)押给我行的县域法人客户,可适度

10、提高抵(质)押率,但抵(质)押率提高后最高不超过100%。(一)信用等级良好级及以上(或AA级及以上),客户发展前景良好;(二)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一年内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本息)无次级、可疑、损失等不良信用记录;(三)在x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承诺未经xx银行同意不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四)客户实际控制人对该笔信贷业务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追加的担保可不受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担保资格和担保额度的限制)。第十七条 采用动产抵押的,动产必须具有如下特征,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一)所有权明确;(二)容易变现;(

11、三)前期较长一段时间内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四)便于保存,不易腐烂,不易变质,不易过时。第十八条采取存货、农副产品等质押的,应将质物存放在第三方物流或仓储公司,xx银行应与出质人、第三方物流或仓储公司签订货物监管三方协议。对于无法或难以存放第三方的存货、农副产品而确需采取抵押方式的,经营行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银行对抵押物的有效监控。第十九条 采用采矿权抵押的,只能用于抵押人采矿生产所需融资需求,同时须充分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落实下列管理要求:(一)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设备应一并抵押;(二)抵押人必须与采矿权证照的所有人同一,并已足

12、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或者价款;(三)采矿权证照必须在有效期内、权属无争议;(四)应经专业、权威评估机构评估的抵押物价值证明;(五)在抵押合同中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照被吊销的补救措施。第二十条 采用存货、农机具、农副产品抵押的,一级分行应针对上述抵押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才能在辖区内实行。第二十一条 采用应收账款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备如下特点:(一)应收账款真实合法,账龄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应收账款质量高;(二)卖方生产经营稳定、产品质量有保证、发展潜力较好,且与买方有1年以上稳定的货物供销关系或服务关系;(三)买方资信良好、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

13、四)买卖双方无关联关系;不存在经济或合同纠纷;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买卖双方相互抵消;(五)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付款;(六)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七)用信人不得为应收账款的付款方。第二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要求: (一)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二)查验并核实应收账款的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的履行程度等;(三)必须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四)密切关注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将买方

14、的资格准入及应收账款质押额度报一级分行审批后,可由经营行办理单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第四章 信用贷款第二十三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域法人客户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但应要求小企业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追加保证担保(追加的担保可不受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担保资格和担保额度的限制)。(一)经营管理规范,发展前景好;(二)信用等级优秀级及以上(或AAA级及以上);(三)用信后资产负债率低于60%或优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制定)中的行业良好值;(四)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大于零或虽然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小于(或等于)零但最近三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大于零且预计

15、现金流状况向好;(五)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一年内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本息)无次级、可疑、损失等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四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农副产品种养、生产的农户,可办理不超过每期种养或生产投入总额50%的信用贷款,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与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地市级以上xx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他涉及农副产品收购的大中型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或持有上述公司的订单;(二)具有完成订单或收购协议的相应种养或生产能力,持续经营超过2年,且与收购企业不存在经济纠纷或合同纠纷;(三)一年内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本息)无次级、可疑、损失等不良信用记录,在我行信

16、用评级在良好级及以上(或AA及以上)。第二十五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办理不超过家庭年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城镇人均收入的2倍;(三)信用评级为优秀级(或AAA及AAA+);(四)持续经营2年以上。第二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可办理不超过家庭年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二)有合法经济来源,预计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三)一年内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本息)无次级、可疑、损失等不良信用记录。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执行。“三农”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在办理“三农”信贷业务过程中,确需采用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的,一级分行应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批准后实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一级分行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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