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选拔和培养优秀青年教师,促进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根据xx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的要求,特设立“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简称“资助计划”)。 第二条“资助计划”是xx大学设立的专项基金,学校财政专款拨付。 第三条“资助计划”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由院系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四条“资助计划”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资助人数为1020名,发给资助专项研究经费和个人津贴补助。 第五条资助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xx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
2、和教师系列高级职务教师; 2、在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热爱xx大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4、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 5、有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院、系、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填写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申报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候选人所在院、系、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按申报限额报学校人事处。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学
3、、科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方案。 第十条学校审定批准资助人选,发文公布。 第四章 经费资助和津贴补助 第十一条 “资助计划”资助每位入选者工科、理科和医科类科研经费每年5万,文科、管理学科类科研经费每年2万,用于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经年度考核合格者,最长可连续资助3年。第十二条 对入选人员在年度考核基础上给予津贴补助,凡考核合格人员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每人1万元的津贴补助(税前款额,须依法纳税),所有入选的优秀青年教师最多享受3年,不滚动。第十三条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入选者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
4、或挪用。 第十四条“资助计划”的经费管理必须符合学校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事处负责“资助计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入选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后报学校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七条在“资助计划”资助期结束后,获资助者要填写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院系和教学、科研等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资助期满考核。 第十八条凡在“资助计划”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和发表的论著等,必须标注“xx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资助”。 第十九条各院系应加强对入选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对一年内出国累计超过九个月的入选者,原则上缓拨下一年度的研究经费,延期参加年度考核。对由于个人原因延期且已经超过培养期的人员不予发放津贴补助。第二十一条 “资助计划”入选者在培养期内入选“xx大学青年特聘教授”、“xx大学特聘教授”等更高层次人才计划,其津贴补助将不再享受。第二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学校教学、科研岗位的入选者,停拨资助经费,停发津贴补助。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刑律的入选者,取消资助资格,停拨经费,追回个人资助金额及津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