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国家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政策,规范小额担保就业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是指经过借款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下同)审核并承诺担保等程序后,由银行各分支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就业贷款分财政贴息和非财政贴息贷款。贴息范围项目由
2、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定、告示。 第四条 小额担保就业贷款纳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贷子系统“小额担保就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五条 贷款对象 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小额担保就业贷款规定条件的下岗再就业或其他自主创业人员。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申请财政贴息小额担 保就业贷款应得到相关部门审批。 (二)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以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身体健康、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三)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四)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3、 (五)能够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役有效证件或失业登记有效证明等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符合《个贷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 (七)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就业贷款可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和担保 第八条 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就业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小额担保就业贷款额度另有规定的,可参照其规定。 第九条 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期限
4、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总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利率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 由财政部门对从事贴息项目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展期和逾期期间不贴息。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可选择业务系统提供的各种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从贷款发放日的次月(季)开始,采取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季)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或采取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就业贷款均须由专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此类贷款担保机构是受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5、市政府出资的专项从事小额就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设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指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就业贷款的担保基金。 (二)贷款行开展小额担保就业贷款业务须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须经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合作协议中应包括合作范围、合作事项、办贷程序、担保责任、担保基金管理、贷款违约补偿措施以及其他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并明确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我行系统在贷款逾期第10天自动从担保基金账户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等。 (三)贷款行发放小额担保就业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贷
6、款担保基金账户余额的5倍。当地政府有特殊规定的,经一级分行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担保倍数。担保基金账户余额不足时,贷款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即时追加担保基金。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申请财政贴息小额担保就业贷款得到相关部门审批。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三)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役证或失业登记证等符合政策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担保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五)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
7、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取得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 (二)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 (三)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五)担保机构是否承诺担保。 (六)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输入CMS并提交审查。调查不同意的,应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审查提交的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 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
8、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三)信贷政策审查。 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担保机构是否承诺担保;担保基金账户余额是否充足;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率定价是否合理。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MS,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的,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担保机构当场共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放款审核岗负
9、责放款前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落实发放条件;是否符合《个贷管理办法》支付管理相关要求;与借款人电话核实贷款金额、期限等贷款基本要素。 审核通过的,放款岗从CMS系统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 提交有权人审核签字后,送交相关系统录入人员办理放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 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担保机构代偿 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行及时告知担保机构,并视借款人违约时间和具体情况采取电话催收、书面催收和上门催收等催收方式。借款人逾期第10天,贷款行从担保基金账户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二十二
10、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贷款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贴息 贷款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直接扣划利息。财政予以贴息的,分两种模式操作:一是贷款行于季末结息后7个工作日内统计汇总财政贴息小额担保就业贷款金额、贴息金额,报当地财政部门,贴息资金到位后,贷款行据实及时划付借款人。二是借款人凭结息凭证自行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二十四条 不良率管理 贷款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时,要暂停业务办理,并落实担保机构代偿。待不良率降至2%以下,经二级分行同意方可恢复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代偿率管理 贷款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代偿率(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达到10%,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提示;达到20%,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降低担保倍数,要求担保机构采取强化借款人准入等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