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个人专项机械设备按揭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居民购买大型机械设备,鼓励个人创业投资,规范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有关授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人专项机械设备按揭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用于购买我行特约经销商出售的水泥搅拌车、油(气)专项运输槽罐车、工程机械车辆的贷款。本办法所称“工程机械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压路机(工程机械车辆:目前我行暂只开办购买徐工、柳工、厦工、龙工、三一重工等全国知名品牌的工程机械车辆按揭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
2、构办理个人专项机械设备按揭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至50周岁,具有经营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及固定住所的自然人。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与经销商签订的购买水泥搅拌车、工程机械车辆的协议;
(四)有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五)同意以所购专项机械设备提供抵押,且原则上至少提供一个符合《银行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保证人或抵质押物担保;
(六)原则上在我行存入不少于所购专项机械设备价款40%的首付款;
3、七)每一借款人经销商都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回购义务,并缴纳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
(八)所购工程机械均需装载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并购买我行认可的保险;
(九)愿意接受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各二份复印件,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夫妻双方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可不提供结婚证);
(二)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对个体、私营企业主应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材料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购置水泥搅拌车、工程机械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四)在我行存入规定比例首付款的凭证;
(五)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及收入证明;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人身份证证件及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始购入凭证;
(七)保险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原件;
(八)购买GPS卫星定位系统凭证;
(九)我行要求的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贷款利率按总行相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总/分行对特约经销商实行合作额度审批管
5、理,经营行应收齐经销商资料后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给予经销商一定的按揭合作额度,该额度为余额控制,经营行在额度范围内可依据本办法发放按揭贷款(审批权限:采取逐户申报审批,即个人专项机械设备按揭贷款统一上报总/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第九条 经营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全面初审,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情况、偿还能力、还款方式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经营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收集报批材料,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具体意见,按我行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审批同意后,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通
6、知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的,与相关保证人、抵(质)押人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经营行与借款人、担保人按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及保险等有关手续;采用委托扣款还款的,应签订《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生效,抵押登记及保险手续办妥后,经营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按照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合理确定偿还方式,可采取不规则还款或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
第六章 保 险
第十六条 所有贷款工程机械车辆必须一次性投保保险期限不短于借款期限的以下保险:
1.第三者责任险; 2.车损险; 3.车上人员险;
水泥搅拌车、油(气)专项运输槽罐车除投保上述三种保险外,还须投保全车盗抢险和自燃险。
第十七条 保险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经投保人要求,保险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且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必须征得银行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