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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模版.doc

1、*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目的为保障本行安全、稳健运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二)证据充分、程序规范;(三)惩教结合、错罚相当;(四)尽职免责、失职处罚。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以及虽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本行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人员。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类。经济处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可以合并适用,其中

2、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应并处经济处理。(一)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扣减绩效收入根据违规情节以及后果给予100050000元不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可提高扣减标准。赔偿经济损失标准根据违规情节以及损失情况予以确定。(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降低行员等级、待岗、停职、免职、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第五条 处理的限制(一)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三个月内不得调回原岗位;(二)受到降低行员等级处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上调行员等级;(三)受到待岗处理的,待岗时间一般为一至六个月。待岗期待遇按本行薪酬

3、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五)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六)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七)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八)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且不得晋升职务;(九)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按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十)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十一)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取消处理、处分期内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第三章 处理规则第六条 免予处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规的;(二)受到暴力胁迫时的行为,且事

4、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三)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目的,行为失当但行为所造成危害后果在合理范围内,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相应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四)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情节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的,或在集体决策的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且有记录的;(五)实施违规行为处于被动的,且主动报告或检举,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因系统或网络故障且非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按规定操作的;(七)虽产生一定后果但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职履职的;(八)其他具有免于处理情节的。第七条 从轻、减轻处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违规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自查发现违规问题

5、并落实整改的;(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三)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分损失或上交非法所得的;(四)违规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五)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六)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七)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财产的;(八)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财产的;(九)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第八条 从重、加重处理员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一年以内再次发生的,或同样问题重复发生,屡查屡犯的;(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案件的;(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四)对违规违纪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五)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或通过直接、间接手段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六)因违规行为造成风险事件、重大事故、经济纠纷或引发案件,导致本行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的;(七)发生

7、风险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化解风险的;(八)指使、教唆、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十)干扰、阻碍、抗拒调查和处理;或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或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十一)因违规行为致使犯罪分子犯罪得逞的; (十二)违规后逃匿的;(十三)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第九条 处理的合并员工实施本规定所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行为,能合并处理的,应予以合并,并按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可给予的最高或加重一档处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的,给予解除劳

8、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员工的违规行为同时涉及本规定两项以上条款的,应按其所实施违规行为可给予的最高或加重一档处理;如果其中一种为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十条 进一步追究违规责任的情况违规员工已受到经济处理、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后,但就同一类违规行为又发现有遗漏调查的违规事实或原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其已承担责任,与违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相比明显轻微的,可以对违规员工按以下原则进一步处理:(一)原先仅受到经济处理没有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根据现掌握的所有违规事实、行为情节和目前实际危害结果,重新予以处理,且原经济处理

9、不予撤销,仍然有效;(二)原先已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该处理、处分尚未撤销或解除的,应根据现掌握的所有违规事实、行为情节和目前实际危害结果,重新予以处理,原处理自然归于无效,但原并处的经济处理仍然有效,因原处理而受到的损失不予补偿;(三)原先已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但该处理、处分已经撤销或解除的,应根据新掌握部分的违规事实、行为情节和扩大部分危害结果,给予新的处理。第十一条 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对因实施违规和违约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包括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或开除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违规或违约员工不愿承担责任的,本行将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违规问责产生

10、不良贷款后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根据不良贷款金额、违规情节等给予经济处理、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其中经济处理按照不良贷款违规问责经济处理标准执行;造成损失的,应视损失情况,依据本规定第十条对违规责任人进一步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第四章 相关涵义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主要指:(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政府机关公开发布的政策、制度、指导意见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和意见;(四)本行各项办法、规章、规定、实施

11、细则以及作业指导书等;(五)银行业务规范、操作流程和银行员工职业操守;(六)行业公会的自律性文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以下不良情形之一:(一)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个人信贷业务资产损失50万元(不含)以下,对公信贷业务资产损失500万元(不含)以下;或形成信贷资产较大风险的;(二)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未对本行声誉造成影响或资产造成风险、损失的;(三)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质押物、相关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未对本行声誉造成影响或资产造成风险、损失的;(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12、、抵(质)押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五)造成信息系统重大事故或生产系统重大事故的;(六)对本行形象、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不含)以下的;(八)造成10万元(不含)以下责任事故的;(九)造成10万元(不含)以下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十)机构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一:(一)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个人信贷业务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上,对公信贷业务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或形成信贷资产重大风险的; (二)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并对本

13、行声誉造成影响或资产造成风险、损失的;(三)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质押物、相关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并对本行声誉造成影响或资产造成风险、损失的;(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并产生信贷资产风险或损失的;(五)造成信息系统特大事故或生产系统特大事故的;(六)对本行形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以上的;(八)造成10万元以上责任事故;(九)造成10万元以上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的;(十)机构受到监管部门经济或行政处罚的。第十八

14、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主动承认错误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行相关办法、规章、规定、实施细则以及作业指导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违规行为是指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已经或有可能对本行资产安全或声誉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对重大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上应予开除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第二十三条

15、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第一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检查监督责任人、领导责任人。(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1、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成员中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2、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成员中的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3、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4、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5、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6、因制度、规定、流程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度、规定、流程制订、审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7、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

16、风险或损失的,相关环节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8、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二)次要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或危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当事人:1、参与实施违规行为,但仅起辅助作用的;2、没有直接实施违规行为,但与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存在直接制约或监督管理关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辅助作用的。(三)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四)检查监督责任人是指在检查监督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五)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

17、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主要领导人。第二编 分则第五章 违反财务管理、集中采购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财务收支违规挂账的;(二)以收抵支的;(三)越权使用资金;(四)未按规定保管财务印章、财务重要凭证;(五)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调整账表数据、列支成本;(六)其他违反财务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严重违反财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保管财务印章、财务重要凭

18、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法定账册外另设账册,私设“小金库”;(三)越权使用大额资金造成损失的;(四)虚报、虚列财务支出用于套取资金;(五)违反规定进行资金拆入或拆出;(六)变造、篡改财务信息系统参数或数据;(七)截留营业收入、收入不入账或账外经营;(八)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不入账;(九)其他严重违反财务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虚报采购需求;(二)相关采购需求审核部门未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认真履行

19、审核把关职责;(三)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四)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未尽监督职责的;(五)对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六)擅自变更集中采购委员会确定的采购方式或事项;(七)超过中标资金的项目未按规定重新审批后实施的;(八)未按集中采购委员会规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九)未按合同约定标准验收;(十)其他违反集中采购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严重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串通弄虚作假;(二)相关人员在编制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时弄虚

20、作假或在审核时放任、串通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第六章 违反会计及临柜业务制度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八条 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查票据、凭证、密押、预留银行签章、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二)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三)受理客户主动付款业务时先签回单后记账;(四)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五)违规冲账、抹账;未按规定对抹账、错账冲正交易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1、;(六)违规使用过渡性科目;(七)压票或未按规定退票;(八)其他违反支付结算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隐匿、伪造、篡改或损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会计报表及其他业务档案信息;(二)伪造、变造或私自修改业务协议、业务凭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或擅自对外出具资信证明、担保承诺函等。第三十条 违反重要物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处理柜面拾得身份证

22、、银行卡、现金等物品;(二)其他违反重要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单、证、票样、卡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预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各类重要会计印章;(二)私自留存银行废止的重要空白凭证;(三)违规跳号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或事先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票据、函件上加盖印章;(四)不按规定运送和配送重要空白凭证;(五)私自将重要空白凭证带离工作场所;(六)营业终了,

23、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上锁寄库,办理交接。第三十二条 私刻、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私自使用银行废止印章,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虚假作废或虚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印鉴卡、有价单证等,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 严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违规代客户(含亲属)办理转账、现金、承兑等业务;(二)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违规代客户(含亲属)购买、保管重要空白凭证、支付密码器,违规代客户(含亲属)保管印章、票据、印鉴卡、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密码函、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三)以银行工作

24、人员身份,违规代客户(含亲属)开立账户,领取、保管银行存单/折/卡,代客户(含亲属)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使用或撤销内部账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为单位及个人开立账户或办理变更业务;办理开户或变更业务前不按规定核对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不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经办人、临时存款账户(

25、验资)投资人的身份;违规离柜办理开户(或变更)或将已受理的开户(或变更)资料违规交回客户;不严格执行单位结算账户生效日制度;(二)预留印鉴卡的受理、办理和保管为同一人;印鉴卡保管人违规将印鉴卡借用他人或离柜调阅;在未办理交接签收手续前提下将空白印鉴卡交于客户离柜办理业务;(三)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四)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五)企业销户不回收并统一登记、销毁重要空白凭证且未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已过期客户未领取的退票理由书、客户回单及办理业务时需退回客户或客户未取走的资料(客户授权委托书及开户资料,加盖过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等)未及时注销处理

26、;(六)擅自垫款、压款,无理退票,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户办理结算业务;(七)违规办理验资业务;(八)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便利;(九)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三十七条 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交接、保管凭证、

27、票据;(二)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票据由客户传递、自带;(三)其他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九条 超出授权范围办理业务,或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权,或超权限授权,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对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未按规定对

28、账;(二)未按规定对上门服务客户及其他客户对账;(三)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合并、取消对账种类;(四)未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五)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未跟踪对账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六)代理客户进行对账;(七)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人员参与对账;(八)未达账未逐笔核实并查明原因;(九)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返原岗处理;(十)其他违反对账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违反上门服务规定,单人上门收款、收单,单人上门送单、送款,未经审核、未签订协议开办业务,未执行及时入账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

29、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 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印鉴卡、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权属证书和业务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且在本人视线范围除外),私自将业务印章带离工作场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柜员自办业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本条所称自办业务是指经办柜员办理本人业务或作为代理人办理他

30、人业务(柜员为本人业务或本人作为代理人的他人业务进行复核或授权的,不属于自办业务)。第四十四条 严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 (二)员工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第四十五条 违反印章、柜员号等使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

31、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二)将个人名章、操作员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名章、操作员号、密码进行业务操作;(三)超出工作和授权范围使用业务印章;(四)不执行定期更换密码或操作口令要求;(五)已离行柜员或停用的柜员号不及时注销。第四十六条 违反金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执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二)金库门密码、钥匙未分人保管、平行交接;(三)其他违反金库管理

32、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七条 挪用、侵吞、盗窃款项,隐匿存款,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四十八条 违反现金业务操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办理收款业务,未执行先收款后记账规定;(二)办理付款业务,未执行先记账后付款规定;(三)现金长短款,未当天列账反映;(四)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上锁寄库,办理交接;(五)不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换人清库;(六)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 私自处理

33、现金差错以及长款私拿、短款自补、以长补短和无依据办理长短款的销账,随意调整、冲正、撤销账务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五十条 对外收取的各类款项,不入账或入账外账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营业厅工作区域存放私人物品;(二)营业期间单人值守营业网点现金区;(三)单人滞留营业网点。 本条所称私人物品是指柜员私人的银行卡、现金、存单折、钱包等可能引起资金

34、转移的物品。第五十二条 违反自助设备操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二)清、装钞后不与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三)加钞完成后未经测试或确认即对外营业;(四)不按规定擅自为客户办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的领卡以及过期卡片的销毁手续;(五)在没有视频监控或监控不清晰、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六)不指定专人定期调阅、检查自助设备现金工作区域的监控资料;(七)其他违反自助设备操作

35、规定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在非规定交接区与提供押运人员办理库箱交接,不认真审查押运人员工作证件,或单人办理库箱交接;未经批准,非现金业务人员出入现金区域或其它需授权区域,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第五十四条 柜员未经批准擅自请(休)假,柜员请(休)假前未按规定办妥现金、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及业务用章交接手续,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

36、律处分。第五十五条 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第七章 违反信贷业务制度的行为和处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信贷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放款与支付审核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反映客户情况失真并影响贷款审查及审批结果;(二)未按规定调

37、查申请人关联情况,应关联的企业未开展关联授信;(三)调查评估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失实并影响贷款审查、审批及审核;(四)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五)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六)贷款审查中对应揭示的风险未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七)未落实贷款审批先决条件或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八)支付审核操作不符合我行规定;(九)违反规定对外签订或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包函等对外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十)越权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或逆程序办理信贷业务;(十一)违反国家、上级监管部门、本行制度审批信贷业务;(十二)其他违反信贷调查、风险评

38、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放款与支付审核规定的。第五十七条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参与骗贷,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贷款担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审查抵(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抵(质)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二)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相关手续;(三)未开展担保方式、担保人资质调查;调查结果不真实、不准确;(四)未按要求办理担保相关操作;担保操作未达到我行要求的;(五)未对

39、担保方式的合法、足值、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其他违反担保业务规定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贷款担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等相关手续,造成抵押无效;(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解除抵(质)押手续或返还抵(质)押物权证、质押物,未经批准撤销贷款担保;(三)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四)擅自对外出具担保函、担保承诺函、资信证明等严重违反担保业务规定的。第六十条 违反贷后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催收、保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40、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信贷档案资料管理、移交、交接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客户档案资料;(二)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不及时、不真实,并造成信贷管理系统统计数据失真,或影响决策、或被监管机构以及人行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三)未按规定开展跟踪检查、定期检查;未在检查中揭示存在的风险情况;(四)未有效落实管理要求;(五)未按规定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程序或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分类结果失真的;(六)未按规定对检查发现风险上报预警或未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七)对分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不报或迟

41、报、漏报;(八)对揭示的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风险缓释措施;(九)未按规定对出现违约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十)未按规定对不良贷款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十一)其他违反贷后管理、档案管理、数据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催收、保全等措施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信贷监督、监测、审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检查监督人员未按规定落实检查监督制度并造成后果的;(二)未对授信发放过程的合规性、审查审批程序或授信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

42、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三)其他违反信贷监督、监测、审计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二)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三)造成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四)其他违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规定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对外签订或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等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导致本行承担经济责任或声誉影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六十

43、四条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擅自更改处置方案;(二)擅自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转让不良资产;(三)其他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五条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擅自放弃债权;(二)丧失担保、诉讼时效、丧失抵押权,或质押物损毁、灭失;(三)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四)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第六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

44、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将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资产列入抵债资产;(二)未按处置方案及时处置抵债资产且未按规定上报;(三)抵债资产账实不符或未妥善保管;(四)其他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一)擅自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二)擅自放弃抵债资产合法权益。第六十八条 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六十九条 违反呆

45、账核销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尽职追索;(二)呆账核销不符合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三)擅自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四)其他违反呆账核销管理规定的。第七十条 违反账销案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擅自将债权或股权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二)未按规定将已核销资产转入账销案存科目管理;(三)未按规定核算收回的账销案存

46、资产;(四)擅自办理账销案存资产转出和销账处理;(五)未按规定管理和追索账销案存资产;(六)其他违反账销案存管理规定的。第七十一条 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第七十二条 违反表外欠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擅自减免表外欠息;(二)违规进行表外欠息减免账务处理;(三)其他违反表外欠息减免规定的。第七十三条 违反承兑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

47、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越权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三)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四)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五)将贷款资金用于承兑业务保证金;(六)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规定的。第七十四条 违反贴现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经济处理;情节较重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停职以下组织处理或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以上组织处理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一)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二)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能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资料、增值税或普通发票复印件;(三)自开自贴票据业务和自管保证金;(四)未按规定对贴现票据进行查询;(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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