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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1、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我行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能够提供某银行认可的质押权利,凡所有权有争议、已设定担保、挂失、失效、己被止付或依法冻结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权利。2、借款人以第三人所有的权利出质办理贷款的,应要求第三人出具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3、能够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有

2、效身份证件。 4、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5、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超过所质押权利的到期日。用多项权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权利的最早到期的日期。个人贷款期限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含)。第六条 个人质押贷款起点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以本行人民币存单贷款额度最高为质押权利凭证面值的 90%。以他行定期存单及国库券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 80%.第七条 个人质押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第

3、八条 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某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九条 业务受理1、经办人员向借款人介绍质押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和违约处理等情况,同时宣传某银行质押贷款特点和服务特色等。2、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具备借款资格和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对不具备借 款资格和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3、经面谈明确贷款意向后,经办人

4、员要求借款人填写某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借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2)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申请借款的, 需提供本人名下的存单原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借款人以非本人名下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应与存单所有人或存单所有人的监护人一同到经办贷款的支行办理,并按下列要 求提供证明材料:借款人以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需提供存单原件及借款人本人和存单及凭证式国债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借款人以未成年人的存单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如借款人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提供存单原件、借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

5、或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如借款人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提供存单原件、借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不宜接受未成年人名下存单质押。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4)对预留印鉴或密码的存单,还应提供印鉴或密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业务处理1、贷款受理后,经办人员应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如下:(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2)调查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3)存单要素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4)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其原件是否合法、 有效;(5)

6、存单所有人提供的同意质押的证明意思表达是否明确,质押证明中列示的存单金额、期限与提供的存单是否一致;(6)存单是否真实、有效。经办人员应验证存单真伪,确认存单真实性,认定存单是否己被质押、是否挂失、是否失效、是否被依法止付、所提供的印鉴或密码与预留的是否一致等;(7)如出质人是存单所有人的监护人,应审查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核实其监护关系是否属实。2、止付。对存单调查核实无误后,信贷经办人员开具某银行个人存单质押担保书。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同意的贷款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 报审批表,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审批1、审查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1)借款人资格和资

7、信状况是否具备;(2)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3)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4)质物是否被有效冻结;(5)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2、签署意见审批人在审阅有关资料后,结合贷款风险情况及本行经营情况,最 终决定质押贷款是否发放,并签署意见。对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将存单作解除止付并连同借 款资料退还借款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第十二条发放。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1、贷款审批后,经办人员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某银行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在贷款发放前,贷款支行已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已办妥有效止付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

8、,已办妥质押登记手续;3、贷款发放时,信贷经办人员填写某银行借款借据经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和某银行借款借据,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和存款户,凭借款人出示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将贷款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转存借款人存款账户。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贷款发放全过程,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三条 在存单质押期间,开户支行不得为该存单办理挂失或解除止付;如出质人申请挂失,经办支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如经办支行未获清偿,则应依法行使质权。第十四条借款人应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质押贷款,亦可在征得某银行同意后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时,

9、填写贷款还款凭证,按 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收回贷款本息。第十五条 信贷经办人员确认借款人按期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后,办妥解除止付手续,通知保管人取出借款人质押存单,在重要权证资料登记簿上载明贷款已归还事项,经借款人书面签收后,将质押存 单退还借款人或出质人。第十六条质押贷款经某银行同意后可办理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质押存单到期日,且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借款人需要展期的,应于贷款到期日前 1 个月向贷款行提出贷款展期偿还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出质人应与贷款行及时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贷款支行不同意展期的,按原合同期限执行。第十七条资料的管理参照某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银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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