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做质押,从本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
2、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公司业务部: 1.负责非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专利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 风险管理部: 1.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
3、、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方式第五条 贷款条件。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是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 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 以委托形式开发形成的专利,需有证明付清所有委托开发专利款项的凭证; 4 该专利没有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5 该专利的所有者必须是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并且借款人是该专利的唯一合法使用者; 6 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
4、模,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两年(含)以上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记录; 2 经营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无不良记录,购销渠道通畅,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与本行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3 申请授信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本行的相关规定; 4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技术持有人、股东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5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终止; (二
5、)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的; (三) 委托开发形成的专利未付清相关款项的; (四) 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申请的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五) 出质人并非出质专利的专利权人或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六) 质押专利中使用了其它专利未予以明示的; (七) 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八) 专利权未按期缴纳年费的; (九) 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行认为的不宜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 第七条 贷款方式。 (一) 本行接受单纯的发明专利权质押; (二) 本行不单独接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质押,须追加本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第三章 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和利率第
6、八条 贷款额度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以质押的专利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并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质押专利权市场风险、变现难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且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质押专利权价值必须由本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贷款用途 贷款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四章 贷款办理流程和资料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经办
7、行提出贷款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一) 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二)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前一年度缴纳专利年费的发票; (三) 专利权使用情况声明书; (四) 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报告; (五) 专利权人同意以专利权出质的书面承诺,如果一项专利权存在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则所有专利权人均要书面承诺同意以该专利权出质; (六) 相关政府部门的推荐意见(若经办行所在地方政府规定:专利权质押贷款须由相关政府部门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则借款人须向本行递交推荐意见); (七) 一般授信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经办行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
8、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对拟质押专利权的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质押专利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 质押专利权的经济价值、使用情况及产业化经营规模; (三) 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专利权的时效性、可行性。 第十四条 审查审批 本行相关部门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协议签署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第十六条 办
9、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经办行应在书面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办行取回加盖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专用章”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按照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实施细则及本行相关规定,办理专利权利凭证入库保管及放款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行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除依据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外,还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借款人和出质人的情
10、况和变化,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和出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第二十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或出质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贸易纠纷; (三) 质押专利权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市场价值面临巨大波动; (四)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五) 借款人或有负债余额大幅增加并超过净资产; (六)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七)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
11、条 授信到期处理。 授信到期前 10 日,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授信到期前日,如借款人仍未在指定账户中存足还款资金,经办行应书面告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授信,本行将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授信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债务,经办行核实无误后,取出入库保管的专利权利凭证,及时与出质人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办妥交接手续,质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二条 实现质权。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经办行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行,处置质押专利权。若处置质押专利权后债务本息未获全部清偿,对于未获清偿的债务,经办行应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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