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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规定模版.docx

1、学生管理工作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节选)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纪处分总则 (一)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处分期限:一般时限为 12 个月,毕业年级不少于 6 个月,到期可按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处分的学生,由班主任负责日常教育督导,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监督和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加重、减轻或免于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2、 (1)具有多次或多项违纪行为; (2)伙同校外人员侵害学校或师生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3)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4)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一级处分,情节或后果轻微的可免于处分: (1)非主观故意违纪;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取得被侵权人谅解; (3)主动报告,积极认错,确有悔改表现; (4)受胁迫、诱骗违纪; (5)有立功表现。 3.免于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实行诫勉,督促其改正错误。 4.学生申诉: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

3、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5.违纪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贯彻依法合规、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注重发展的原则。 二、违纪处分细则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下述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1.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等行为,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2.有制造、传播、散布谣言或其它不当言论和行为,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后果

4、和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危害网络安全和运行秩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后果严重者、组织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其活动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经常参与赌博者

5、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音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吸食毒品或有其它非法涉毒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在洪涝、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告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侵占毁损公私财物、知识产权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单位涉密文件、材料、印章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6、分。 2.弄虚作假,骗取不当利益,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污损他人或者组织财物、设施设备、园林花木、建筑环境等,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认错或者拒不赔偿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4.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违规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

7、学籍处分。 6.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名誉权利的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寻衅滋事、邀约打架、谋划殴打或伤害他人、有意激化矛盾等行为,导致他人打架斗殴或殴打伤害他人的,视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刀具及其他危险器物,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 4.为打架斗殴提供刀具及其他危险器物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他人进行猥亵、性骚扰、偷录偷拍、传播他人隐私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骚扰、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损害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恐吓、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有违反学习、考试纪律及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无特殊理由,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 6 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超过 6 日不足 10 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 10 日不足 15 日的,给予记过处

9、分;超过 15 日不足 30 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拒绝返校超过 30日的,可开除学籍,或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干扰或影响教室、考场、实验室、实习场站正常教学秩序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3.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对团伙作弊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请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通过买卖试题答案作弊的、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窃取试题并将试题对外传播的给予记过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4)为他人作弊

10、提供便利者,给予警告处分。 4.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妨碍学校管理的其它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妨碍学校有关人员执行公务不听劝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恶意撕毁、覆盖、污损学校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以学校、院(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违反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或学生组织管理规定,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违反学生集体宿舍管

11、理规定,有不按时作息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告、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占租转借床位、擅自在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等情况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损害学校公共环境和秩序,有喧哗或者过度使用音响器材影响周边不听劝阻,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物品制造混乱破坏公共秩序,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扔、乱倒影响公共环境整洁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6.违背诚信原则,在各类评优评奖、奖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助金申领、荣誉或奖项申报及其他学习、生活、工作、社会活动等方面,本人或托请他人或帮助他人弄

12、虚作假、拉票贿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论结果如何,一经查实,取消当事人的获奖或受助资格,追缴不当得利,并计入不诚信档案。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7.妨碍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作伪证、包庇他人违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8.强迫、利诱、唆使他人违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有其他影响校园秩序和学校管理、有悖社会公德、学生行为准则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听劝诫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违纪处分程序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学生处、校区学工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参与配合,基本程序为

13、 (一)违纪行为调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保卫部门牵头调查;违反考试、学习纪律及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教务部门牵头调查;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违反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由网络管理部门牵头调查;违反活动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违背公民道德等,由所在学院负责调查,牵涉多个学院的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学院应当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 15 个工作日)完结,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如果违纪行为达到应予处分的程度,则必须向学生管理

14、部门提交调查材料和处分建议。 (二)材料审核。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处分建议后,对事实材料和处分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相应处分依据的建议,退回材料,责成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 (三)听取陈述。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填写《听取陈述和申辩登记表》。 (四)申辩合议。如果当事学生对事实认定或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辩,并提交申辩书,学生管理部门应组织 5 人以上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学生违纪处分合议组,由合议组听取本人申辩,进行合议,提出处分建议意见。

15、五)处分决定。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管理部门草拟上报,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告。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分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意见报校务会决定。 (六)决定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受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需通知学生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收到处分决定书起 3 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教育帮扶。学生受处分后,所在学院要负责做好

16、善后工作,班主任要负责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引导和日常管理,帮助其积极改正错误,指导其健康成长。 四、处分解除 (一)申请解除处分条件:受纪律处分原则上应满 12 个月,毕业学年特殊情况下不少于 6 个月;受处分后积极接受教育,努力改正错误,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学习刻苦努力,思想积极上进,综合表现好。 (二)解除处分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学院听取学生所在班班主任、班委和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就其申请理由进行复核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报批。 五、文书归档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及学生本人档案。毕业生离校前违纪未处理完结的,暂留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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