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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模版.docx

1、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保证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x壮族自治区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xx党发〔2011〕14号)和《关于印发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xx高投党〔2011〕3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本实施细则所指领导人员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监事会人员应列席或参与相关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x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

3、手续。 (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 l.不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

4、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重要岗位人员,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亲属在公司综合部、财务等部门任负责人。 2.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负责人。 3.其他违反人事任免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人员在重大投资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高投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规范决策程序,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二)主要领导对重大投资及落实项目应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效能监察。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的效能监察情况,报公司领导班子。 (三)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时间书面报告集团

5、公司或高投公司: l.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超出公司承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 2.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3.其他应报告的重大投资事项。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l.未按规定程序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专家论证,临时动议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2.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3.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应报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审核、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 4.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投资项目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人员在财务管理特别是大额资金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高投公司及公司财务管理有关

6、制度规定。 (二)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和工作流程。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公司财务制度的行为。 2.要求中介鉴证机构出具不真实审计报告等鉴证报告。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等。 4.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领导人员在公司招投标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招标的项目,应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二)按照国家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

7、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高投公司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招标过程中透露招标秘密信息;利用职权便利干预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控制中标结果。 2.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领导人员在薪酬分配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领导人员年度薪酬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并根据有关规定核算。 (二)公司领导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公司年金,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核准后实施。 (三)不

8、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集团公司或高投公司批准,擅自决定公司领导人员薪酬标准或超标准发放薪酬。 2.在公司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工资性、福利性等收入,国家、各级政府的特殊奖励除外。 3.违反规定缴存公积金,或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支付个人所得税。 4.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擅自进行薪酬核算。 5.其他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领导人员在职务消费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纳入离任审计和公司年度审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公开。 (二)领导人员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高投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公务用车标准。 (三)不得有下列行为: l.将履行工作职

9、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2.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3.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小汽车;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占用非任职单位或与本单位有关联业务的单位及个人的车辆;将本单位车辆入私人、外地、外单位户口。 4.其他违反职务消费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领导人员应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二)违反规定公款出国(境)旅游。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

10、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通过本公司的内部信息、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配偶、子女、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六)向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股票、股权、贵重礼品,或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七)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奖励的财物据为已有。 (八)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

11、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九)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要将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纳入各项制度规范,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执行本实施细则过程中,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或者修订完善相应的管

12、理制度。要建立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监事会、工会、综合部等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有效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制约机制。要积极开展廉洁承诺、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工作,保证本实施细则得到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围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开展主题教育,并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领导人员培训和公司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司主要领导每年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亲自讲授廉洁从业课程,且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党务、企务公开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形式、内容、程序和期限等事项。严格执行党务、企务公开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改革

13、发展的重大决策问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公司领导班子和党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年度将本人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向集团公司、高投公司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党委将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法规制度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监督的程序和措施。公司党委每年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送集团公司、高投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14、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公司领导人员从业行为。在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经理层的执行行为和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活动、有关人员履职行为等过程中,发现公司有关人员存在廉洁从业方面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高投公司党委、纪委及公司党委反映。 第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司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向集团公司、高投公司党委、纪委报告,并及时跟踪督查考核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反映问题具体、线索清晰的要组织调查核

15、实。 第二十条 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有关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书面函询。函询应当按照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报公司纪委领导批准后执行。 领导人员在收到函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责令其尽快回复。 凡不按规定组织函询、逾期不答复、不如实答复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应当给予

16、组织处理的,由公司纪委提出建议,报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执行。给予所属公司领导人员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由公司纪委提出建议,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接到公司纪委提出处理建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董事会集体研究,作出是否给予组织处理的决定。 董事会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后,公司纪检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构成违纪的,属于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违反劳动合同中廉洁从业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依照合同法处理的同时,还应当责令退还所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廉洁从业承诺、拒不退还或者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被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 (一)受到警示谈话处理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的5%,一年内受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警示谈话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6%或10%。 (二)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的15%。 (三)受到降职处理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的25%。 (四)受到免职处理的,相应减发当年绩效薪金的35%以上或者全部扣发。 因违反劳动合同中廉洁从业约定被处理的人员,其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薪金的具体办法,按照集团公司、高投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领导人员因违法违纪,减发或者扣发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经有关人员的任免机关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抄报公司监事会,并以适当方式向公司职工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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