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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安全保卫奖惩办法模版.docx

1、 农商行安全保卫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农商行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系统干部职工安全保卫制度执行力,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安全保卫工作范围包括: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和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岗位人员防范意识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保卫人员管理教育情况;枪支弹药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情况;技防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案件、事故预防、查处等情况。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奖励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奖励得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办法。 第五条  奖励对象:全省农商行各级机构及个人,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予以奖励。 第六条  集体奖励条件: (一)按规定完成年度安全保卫工作责任目标。 (二)辖区(本机构)安全稳定,全年无事故、无案件。 (三)辖区(本机构)安防设施规范达标,检查、维护、保养到位。 (四)各项安全制度执行到位,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五)安全综合考评优秀。 (六)其他应奖励事项。 第七条  个人奖励条件:

3、 (一)在执行任务中,为保护员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安全保卫日常工作和案件防控治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和公安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预防和处置案件和灾害事故,使本单位及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上级举办的安全保卫业务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五)其它应奖励事项。   第三章  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安全保卫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级农商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包括: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发生案件和事故经调查确认存在的违规行为

4、经检举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违规行为;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的轻重与违规行为的性质、违规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机构和责任落实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分支机构未按规定传达落实安全保卫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管部门下发的安全保卫文件的,给予办事处(市联社)或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县级联社(行)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给予县级联社(行

5、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未设置与安全保卫任务相适应的安全保卫机构的、安全保卫机构职责不明确的,给予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办事处(市联社)未与县级联社(行),县级联社(行)未与分支机构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的,给予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分支机构未与本机构内部员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分支机构未与邻近单位签订联防协议,不落实群防群治工作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500元至100

6、0元罚款。 (七)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或其分支机构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的,给予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分支机构负责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未执行安全保卫要害岗位人员审查制度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安排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从事要害岗位人员工作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记过至撤职处分。 (十)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安全保卫培训教育、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500元至100

7、0元罚款。 第十条  安全设施建设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购置安防设施的,给予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配置安防设施,或者配置的安防设施不达标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新建或改建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设备)、业务库,安防设施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验收启用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未定期开展安防

8、设施检查维护,或虽已开展检查维护但未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在安全保卫突击检查中发现的安防设施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处警告至撤职处分。 (六)未按规定保管安全保卫设施技术资料的,给予安全保卫档案管理人员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泄漏安全保卫设施技术秘密的,给予泄密人员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违规行为处罚 (一)营业期间擅离职守

9、未执行双人临柜制度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营业期间,未按规定使用电控联动门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非本单位人员未履行相关手续进入营业室内部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并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营业场所通勤门(联动门)钥匙未指定专人管理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未履行交接登记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营业场所通勤门(联动门)钥匙丢失未及时报告,擅自配制钥匙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

10、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营业场所通勤门(联动门)钥匙丢失并已上报,但分支机构未采取及时更换锁具等防范措施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营业期间,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酒后上岗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九)营业期间,未将大宗款项及时入保险柜保管,或临时离柜未将现金、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入柜加锁保管或擅自委托他人代管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

11、十)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卡)、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入库保管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十一)款包、款箱未上锁或未密封即交付押运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未核对接款人员身份或办理登记手续,将款包、尾款箱交付押运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三)营业前、营业期间、营业终了未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的,给予分支机构坐班主任5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四)未按规定频次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检查的,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12、 (十五)营业期间,各种自卫器械未按规定放置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六)非营业期间,门窗未关闭落锁或未按规定进行报警布防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七)未按规定对自助银行设备填钞间报警布防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八)未按规定对自助银行设备进行双人管理或钥匙和密码管理混乱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九)聘用外部保安人员,未与保安公司签署合同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3000元

13、至5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守库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未执行双人守库制度,造成误岗、脱岗、空岗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处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酒后上岗,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三)在守库室内饮酒、打牌或者赌博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上岗后未按规定程序检查视频监控、报警器、通讯等安防设施,或者发现故障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按规定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填写或让他

14、人代为填写值班日志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允许本单位非当日守库人员进入守库室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七)违反规定允许非本单位的外部人员进入守库室的,给予违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三条  管库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执行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同操作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业务库钥匙未执行平行交接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业务库钥匙丢失的,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15、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私自配制或未经批准擅自移交他人的,给予违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未按规定封存、保管业务库、保险柜、自助设备、联动门等要害岗位备用钥匙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业务库门密码不乱码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违反规定允许非管库人员进出业务库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八)非管库人员未经批准进出业务库,管库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

16、0元罚款。  (九)违反规定在业务库内存放其他物品,或者业务库内存在脏、乱、差现象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押运违规行为处罚 (一)款项押运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钞车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未执行双人武装押运制度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记过至撤职处分。 (三)在押运途中擅离职守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执行押运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武器

17、或未穿防弹衣、不戴防弹钢盔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违反规定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押运途中饮酒或离开运钞车就餐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七)押运途中办理与押运无关事宜的,分别给予执行押运任务每位人员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八)运钞车上携带无关物品的,给予违规责任人、执行押运任务的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允许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的,给予执行押运任务的负责

18、人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运钞车司机未经批准允许其他人员驾驶运钞车的,给予运钞车驾驶员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一)运钞车司机执行押运任务前未认真检查车辆,导致运钞车在押运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的,给予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二)调缴款时未按规定停靠运钞车的,给予驾驶员5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三)运钞车司机违章驾驶的,给予驾驶员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四)执行押运任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处置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五)实行守押社会化的县级联社(行),

19、未按规定与押运公司签订合同并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五条  视频监控管理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填写或让他人代填写值班日志的,给予违规责任人员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给予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上岗后未按规定程序检查视频监控设备,或发现故障未及时报告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启、关闭监控设备,或限制监控设备正常功能使用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

20、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柜台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分支机构未及时上报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或未启用UPS装置支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做班主任、安全管理员1000元;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未按上报进行紧急处理的,给予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设立监控设备管理密码的,或未严格按照监控系统权限操作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未能通过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发现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1、 (八)未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资料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九)未经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擅自调阅、复制监控录像资料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擅自离岗或脱岗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一)故意损坏监控报警设备,篡改或故意毁坏录像资料的,给予违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二)客户利用自助银行报警设备进行自救报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未采取措施积极响应,给予值班人员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导致案件或事故发生的,给予

22、值班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六条  枪支弹药管理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有效执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撤职处分。 (二)无持枪证件的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未按照“一枪一档、一枪一簿”建立枪支弹药管理台账,实行专人管理,或未及时上报枪支弹药变动情况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未按规

23、定检查或监督枪支管理、使用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按规定配备专用枪柜保管枪支弹药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枪支弹药、枪柜钥匙未执行双人分离保管和平行交接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执行任务时,未按规定携带持枪证、枪证等证件,或执行任务完毕未及时交回证件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执行任务完毕,持枪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交回枪支、弹药的,给予违

24、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九)执行任务中携枪离岗的,给予违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持枪执行任务时,人枪分离、玩弄或随意放置枪支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处记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一)存放或领取枪支弹药,未在监控监视区域内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的,给予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二)未按规定对枪支进行定期保养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三)因使用不当造成枪支走火的,给予违规责任人3000元至5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十四)凡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

25、县级联社(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枪支使用不当、滥用枪弹威胁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 2、枪弹(含不能使用的)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3、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4、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弹或者将枪弹交给他人,对枪弹失去控制的; 5、丢失枪弹或者在枪弹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上述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消防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消防培

26、训、应急预案演练的,给予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未按规定配置、更换消防器材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使用明火或禁用电器设备的,给予分支机构负责人、违规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未按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查维修的,给予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在营业及办公场所、业务库、守库室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

27、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营业及办公场所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八)凡发生责任性火灾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十八条  其它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按规定组织安全保卫检查的,给予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安全保卫检查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案件发生的,给予检查人员3000元至500

28、0元罚款,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给予违规责任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对安全保卫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风险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予以处理的,给予县级联社(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未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给予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行)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发生案件,未按规定报告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至2000元罚款,或处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十九条  检查

29、人员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规定出示“三证一信”,并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县级联社(行)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 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处理方式、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处理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发现违规问题时,检查人员必须下发事实确认书,认真记录违规单位名称、违规人员姓名、违规时间和违规事实,由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名,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由陪同检查的单位负责人或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在检查结果上注明。 需要执行经济处罚时,下发《农商行安全保卫违规处罚决定书》,罚款按财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入账管理,出具合规收据,收据必须按要求填写违规内容和罚款金额等,并注明不得报销。 需要

30、执行行政处分时,须向有权作出行政处分的部门出具《农商行安全保卫违规处理建议书》,经有关会议审议决定,执行并通报。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农商行案件防控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意见(暂行)》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安全保卫检查任务时,由检查组向同级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收据,检查组应双人分别掌管收据和现金,检查结束后,将剩余收据和使用后的存根、处罚款项全部上交,由财务部门按规定入账。 第二十二条  对处罚有异议的,在收到《农商行安全保卫违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检查单位或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按照依法合规、公正严格的要求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被查单位人员监督。对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按规定执行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同级或上级有关部门检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但属于违规行为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比照本办法中相近条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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