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商行稽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稽核人员管理,充分调动稽核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稽核工作质效,有效发挥稽核监督职能,根据《农商行稽核队伍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稽核人员管理的目的,就是要通过严格的管理,建立相对独立的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打造一批素质高、业务精、技能专、作风硬的稽核队伍,真正为农商行转型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行社。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稽核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凡要进入稽核队伍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稽核任职资格。
2、报考稽核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意见》规定的稽核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稽核任职资格考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分财务、信贷、运营三个专业类别进行,每年举行一次,资格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自动作废。 第六条 取得稽核任职资格的人员,还需经过复审、面试和考察,合格后方可被聘任为稽核员。 第七条 稽核人员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符合德才兼备的要求。 第八条 稽核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末位淘汰,淘汰主要依据业务考试、工作考核和业绩评价综合判断稽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对于不能继续胜任稽核工作的人员要予以淘汰,并在取得稽核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补充,逐步形成能上能
3、下、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按照所擅长审计业务的类别,统一将稽核人员划分为财务类稽核员、信贷类稽核员和运营类稽核员。开展审计业务时,原则上按照专业类别分类实施,充分发挥每名稽核人员的专长,以求达到务实高效、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十条 各类稽核人员要熟悉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知识,以及胜任本类专业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稽核人员后续分类教育培训机制,一年至少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两次专题培训,力争将每名稽核人员培养成敬业、精业、专业的稽核专家。 第四章 职级管理 第十二条 稽核职级是衡量稽核人员
4、审计水平高低的标准,稽核职级越高,审计水平越高。根据当前工作需要,设立稽核项目经理和高级稽核项目经理两个职级。 第十三条 稽核职级应逐年评定,动态管理,达到条件升,低于条件降级。上岗时均为一般稽核员。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职级评定由省联社最终审定和聘任,主要采取业务考试、工作评议和贡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以地市为单位实行比例控制,稽核项目经理和高级稽核项目经理每年评定比例不得超过辖内稽核人员总数的15%和5%。 第十五条 业务考试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实施,主要测试稽核人员专业技术胜任能力;工作评议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组织实施,报省联社审核认定,主要评测稽核人员工作质量优劣;贡献审定由省联社
5、统一认定,主要核实有无重大发现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稽核人员。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直接升职级: (一)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系统漏洞及时报告,经省联社评估认定的,可直接升为稽核项目经理;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审计师、执业律师等与会计、税务、审计和法律相关的注册资质的,可直接升为高级稽核项目经理。 第十七条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为一般稽核员: (一)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工作纪律行为,尚不构成清理出稽核队伍条件的; (二)上级部门督查,工作质量严重失真,或者存在应发现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的; (三)违规积分达到书面警示警戒线的; (四)其他需要降级的
6、事项。 第十八条 职级评定与工作职权和津贴奖励挂钩,职级达到稽核项目经理以上的人员方可担任领队或主查,且有越级上报的权利;选拔干部,高级稽核项目经理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凡职级升人员当年均可享受一定的津贴奖励。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一节 考核目的及原则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考核的目的,在于通过考核督促稽核人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综合业务技能,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标准化、制度化地开展工作,真正树立稽核工作的权威性、有效性,增强稽核队伍的凝聚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农商行稳健发展。 第二十条 稽核人员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全面考核,注重实绩;上下联动,分级
7、考核;绩效挂钩,重在运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机构应设立本级分管稽核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稽核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考核组”),按期对稽核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节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核分为月基本素质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基本素质考核次月15日内完成上月考核,季度绩效考核次季度首月25日内完成上季度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年度终了25日内完成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基本素质考核是对稽核人员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稽核技能和综合能力等情况的考核。具体标准由各级考核组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季度绩效考核是结合日常工作
8、对稽核人员本期工作开展、工作质量和工作报告等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基本项目满分100分,加分项目40分,最高可得140分。 第二十五条 季度绩效考核,按评判内容不同分为基本考核项目和加减分考核项目两类。每个具体的考核项目均设立一定的基分,达到或扣完分值为止,不超基分,不计负分。 第二十六条 季度绩效基本项目考核由各办事处(市联社)参照省联社每年下发的稽核工作考核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加减分项目由省联社统一制定标准,详见《农商行稽核人员季度绩效考核加减分项目表》。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为年度内各个季度绩效考核的平均得分,加年度加分项目得分,即为每名稽核人员的最终年度得分。
9、年度加分项目为: (一)全年外勤工作天数,累计超过120天、160天、200天,年终考核分别加1分、3分、5分。 (二)受到上级机构表彰的,年末考核加3分。 第三节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基本素质考核,实行本级负责制,由市县两级考核组自行考核;季度绩效考核、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上级负责制,市县两级稽核人员由各办事处(市联社)统一考核,省联社稽核总队直属大队人员由省联社统一考核。考核结束后5日内逐级上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稽核人员考核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自我总结。被考核人对考核期内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并做出自我评价,提交考核组备考(此步不适用于基本素质考核)
10、 (二)组织实施。考核组根据被考核人员本期的工作情况,结合书面总结报告,按照考核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 (三)结果反馈。考核组经过认真梳理汇总,形成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反馈被考核人员。被考核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下达后5日内向考核组申请复议。考核组要在3日内对申请复议进行答复。 (四)资料归档。考核组指定专人将考核结果登记台账,并将考核资料整理入档保管。 第四节 考核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与工资进行挂钩管理。基本工资与稽核人员基本素质考核挂钩,按月考核发放,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级机构自行确定;季度、年度绩效工资与稽核人员季度绩效考核和年度
11、综合考核挂钩,按季或年考核发放,具体标准见《农商行稽核人员考核得分与绩效工资计发对照表》。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可应用于本条线年度评先选优和稽核人员职级升。当年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作为本条线年度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当年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下降一个职级。 第三十二条 季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稽核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季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由本级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由本级人事部门安排待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返岗继续工作,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调离稽核队伍。 第五节 考核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考核组要严格遵
12、守考核纪律,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严密实施考核。对弄虚作假,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考核结果无效,根据考核结果计发的绩效工资一律扣回,根据考核结果享受到的荣誉一律取消,并对考核人员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机构,要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并按规定严格进行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农商行专职稽核人员考核办法》(农信发〔2011〕31)同时废止。 农商行 稽核人员考核得分与绩效工资计发对照表 考核得分 绩效工资比例 考核结果 121分以上 130% 第一档 111分至120分 120% 第二档 101分至110分 110% 第三档 91分至100分 100% 第四档 76分至90分 90% 第五档 61分至75分 80% 第六档 51分至60分 50% 第七档 50分以下 30% 第八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