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心意通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发展,丰富本行信用卡产品体系,提高零售产品竞争力,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芙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芙蓉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心意通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客户向本行申请的,用于满足其在购买大件商品或服务消费等方面的个人资金需求的分期信用卡,客户可在本行核定的大额分期额度和期限内,自由获取资金并随时还款,本业务遵循芙蓉信用卡的基本规则
2、,分为抵、质押类和信用类两种模式。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条 在本业务开办过程中,总行各部门及分、支行的职责分别为:(一) 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信用卡部”)是本业务主管及归口部门,负责本业务营销方案、管理办法、授信指引、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等相关文件的制定;负责整合本行相关资源提供卡片增值权益;负责组织该业务的培训和营销推动,负责本业务项下的申请准入、业务管理、制卡、发卡、贷后管理、呆账核销、考核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维护。(二) 风险管理部负责依据全行性风险政策,对本业务提供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指导、检查及监督。(三)合规管理部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合规性指导并对制度
3、文本和法律文本进行合规审查。(四) 运营管理部负责协助本业务与核心系统相关连的会计核算、账务查询和交易操作。(五) 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并确认的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开发,协助业务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实施行内系统的投产上线并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六) 管理信息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在可实现的前提下,响应报表开发需求或提供临时性数据统计支持。(七) 客户服务部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处理客户投诉等服务。(八) 分支机构经办分支机构应负责本业务目标客户的营销推广工作;负责本业务目标客户的筛选、调查、申报等贷前工作;负责本业务资料收集、征信管理、审查审批和相关抵押手续的办理;完成本业
4、务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工作。第三章 产品基本规则第四条 额度(一) 卡片仅有大额分期额度,仅用于办理分期业务。大额分期额度有效期即为卡片有效期。(二) 本业务抵、质押类大额分期额度为 1 万元(含)-60 万元(含);本业务信用类大额分期额度为 1 万元(含)-30 万元(含),且应纳入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三) 本业务持卡人分期请款业务起点金额为 1 万元(含),且需为万元的整数倍。(四) 在本业务大额分期额度有效期内持卡人可分多笔办理分期请款业务,单笔请款应小于 30 万元,分期金额累计不超过卡片大额分期额度,且每笔分期到期期限均在卡片有效期内。(五) 本业务授信额度应纳入个人综合授信额度
5、管理。第五条 期限(一) 本业务大额分期额度有效期最长 3 年,抵、质押类卡片大额分期额度有效期同时应不超过抵押权利登记有效期,不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且每笔分期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抵押债权登记有效期或质押权利到期日。(二) 单笔分期期限最短 1 天,最长为 365 天。(三)本业务到期不自动续卡,若持卡人申请到期换领新卡的,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 2 个月重新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审批。第六条 账单日和还款日本业务账单日为每月 18 号,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 25 天。第七条 手续费与还款方式本业务单笔请款手续费以基准费率匹配客户可使用的存款贡献积数和分支行浮动比例确认,本业务未使用存款贡献积数和分
6、支行浮动比例的以基准费率执行。(一) 基准费率:类别基准日费率抵、质押类万分之二信用类万分之四(二) 存款贡献积数= 每日存款余额,当客户选择使用存款贡献积数时,本业务单笔请款手续费率根据客户存款贡献积数匹配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浮动,匹配部分按基准费率下浮一定百分比。本办法试行期间,暂不考虑该存款贡献积数。存款贡献积数统计的起始时间、与本业务的匹配规则由信用卡部另行约定。(三) 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设定本业务浮动比例,并提交信用卡部确认同意后实施,城区直属支行原则上按统一费率标准执行。(四) 单笔请款分期手续费计算规则为:单笔请款分期手续费分期总金额执行手续费率(日) 当期实际占用天
7、数;执行手续费率=基准费率(1+浮动比例)。(五) 还款方式。本业务以“按月付费,到期还本”的方式还款。本业务分期本金到期之前,系统在最后还款日逐笔从账户中扣划当期应还手续费,本业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当日,系统从账户中扣划本金及应还手续费。(六) 本业务项下每期账单的欠款金额需全额还款。第八条 其他费用(一) 年费:80 元/年,在卡片激活后第一期账单收取;(二) 免短信通知费;(三) 免转账支付手续费;(四) 持卡人须提前或于分期本金到期(包括申请提前还款后分期本金到期的)当日在账户中存入足够金额以归还欠款,否则本金未还部分将按万分之五/天计收罚息,并按月计收复利。(五)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
8、日前未能足额归还所有欠款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未达到 5 元,按 5 元收取,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六) 本业务其他费用按芙蓉信用卡标准卡收费标准执行。第四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第九条 本业务发放对象为:(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 22-55 周岁;(二)经办机构所在地工作和居住满 1 年,在其现工作单位(或同系统单位)连续工作 6 个月(含)以上,且税后月收入不低于 2000 元,具有稳定职业和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款的能力;(三) 信用类:原则上要求户籍在经办机构所在地且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抵、质押类: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拥有固定住所且能提供有效抵、质
9、押物;(四) 遵纪守法,未涉及任何刑事案件或对其不利的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五)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六) 办理抵、质押类业务的能够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七) 客户类别依照长行发201576 号“心意通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定义,具体见银行“心意通卡” 业务风险指引(详见附件 1-1)。第五章 担保方式第十条 客户使用抵、质押类方式办理的要求:(一) 抵押品仅限于以下资产:个人住房、门面、写字楼。(二) 质押品仅限于以下资产:本行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单、本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第十一条 抵、质押率按银行授信抵、质押规定相关标准执行,并
10、办理符合我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手续。第十二条 应参照我行一般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制度的要求在相关信贷系统里办理押品入库手续。第六章 资金用途及支付方式第十三条 本业务资金可用于各种合理的个人和家庭消费类支出需求。本业务资金用途明令禁止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房市、汇市、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本业务资金禁止用于宠物消费、艺术品销售、丧葬礼仪、传销、医疗。第十四条 支付方式。持卡人完成分期请款后,对应的分期金额将转为溢缴款存入 “心意通卡”账户,持卡人可将款项转入本行同名借记账户后完成转账支付或通过 POS 终端直接进行刷卡消费。支付相关要求参照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
11、行。第七章 业务受理第十五条 分支行受理客户本业务申请,应指导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一) 银行“心意通卡”申请表(详见附件 1-2);(二) 个人工作(收入)证明(详见附件 1-3);(三) 银行“心意通卡”客户面谈记录(详见附件 1-4);(四)银行“心意通卡”配偶承诺书(详见附件 1-5);(五)按银行“心意通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 1-6)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第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在本行的一家分、支行申办本业务。第八章 操作流程第十七条 本业务大额分期额度申请,按以下流程操作:(一) 客户向分、支行提出本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及相关法律文本。(二) 分、支行受理申请,确保资
12、料齐备并按照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完成逐级审批。(三) 分、支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抵、质押登记/冻结手续办理要求完成相关抵、质押手续办理,并在信贷系统完成本业务登记、入库。抵、质押物登记证明、抵押物他项权证、保险单据等作一级资料由分、支行保管。第十八条 本业务总行处理部分按以下流程操作:(一) 分、支行完成审批后将申请件送达信用卡部并签收。(二) 信用卡部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和制卡。(三) 分、支行应配备领卡专员,按照信用卡领卡及寄送操作流程领取和交接卡片。第十九条 卡片激活及密码设置持卡人领取“心意通卡”后,可通过本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短信、E 钱庄、营业网点柜面等渠道完成卡片激活操作。
13、卡片激活后,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柜面、E 钱庄等渠道设置交易密码。第二十条 “心意通卡”激活并设置交易密码后,持卡人可通过 “心意通卡”网上银行、E 钱庄、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完成单笔分期请款操作,请款成功后资金当日以溢缴款形式存入“心意通卡”账户,请款资金到帐日起开始计算分期期限及手续费。第二十一条 分、支行应做好持卡人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搜集、整理和核实工作,加强对持卡人资金用途的管控,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信用卡部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来督促支行做好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业务允许提前还款,但只能全额提前还款,持卡人可在成功办理分期后第二天起可通过 “心意通卡”网上
14、银行、E 钱庄、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等完成提前还款申请。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全额归还分期本金、手续费等欠款,且办理了本业务销卡手续后,可在相关信贷系统里办理押品出库手续,由分、支行将上述资料交抵、质押人,同时协助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品注销登记/解冻手续。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分期期限内申请销卡的,须一次性全额归还剩余本金和手续费等欠款后方能办理。第九章 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一) 分、支行办理该项业务的客户经理作为推荐人,应持零售客户经理上岗证。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按本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二) 推荐人应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认真做好信用评估审查工作并现场核实客户基本情况(近 1
15、5 天内的人行信用报告、财产状况、家庭基本情况等)。确认是客户本人申请,认真审核客户填写的申请表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其真实、有效,并据此进行征信,给出适当的建议授信额度。(三) 加强贷后管理。分、支行推荐人应履行贷后管理责任。按本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客户信用变化情况,依据客户信用变化情况及时对卡片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四) 若客户出现死亡、失联、发生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发生经济或民事诉讼、涉嫌或发生刑事犯罪等情况有可能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分、支行应及时将卡片作止付处理,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五) 若分、支行推荐人或审批人工作调动或离职时,
16、应办理交接手续。原推荐人和审批人的相关责任不变,接交管户人负责其本业务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将交接情况报信用卡部备案。(六) 分、支行本业务不良透支余额逾期 M4(含)以上/该分、支行本业务透支余额比例超过 1%(不含)的,将停止该分、支行征信本业务。(七) 分、支行征信本业务的信用风险容忍度按分、支行所有征信卡品种不良透支余额逾期 M4(含)以上/该分、支行所有征信卡品种透支余额比控制在 2%(含)内予以免责,超过 2%则将按照我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客户资料,包括电话催收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客户还款承诺书等,并将资料归档至授信档案资料中交信贷内勤保管
17、,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备查。第十章 逾期催收管理第二十七条 逾期分为账单逾期与到期本金及手续费逾期两种。账单逾期是指遵循信用卡原则,客户在每月账单所提示的最后还款日前应归还但未足额归还金额的逾期;到期本金及手续费逾期是指按照客户申请,根据每笔分期请款时长,在到期日当日应归还但未足额归还的本金及手续费逾期.第二十八条 账单逾期和本金及手续费逾期都应及时进行催收。(一) 逾期 1-30 天的:分、支行应立即组织开展催收工作,三天内分支机构推荐人必须 100%联系客户,结合联系情况对进行初步判断,并分类进行后续处置:1分、支行应重点了解客户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并将催收情况于客户逾期 25 天内填报心意通
18、卡逾期客户催收情况表(详见附件 1-7)反馈至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针对疑似欺诈和失联客户,分、支行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2客户在逾期 15 天(不含)内未归还欠款的,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将对该客户卡片进行止付处理; 3分、支行推荐人应持续跟踪客户还款情况,如客户未在约定时间还款,需及时采取上门、陪同还款、找人代偿等方式进行催收。(二) 逾期 31-60 天的:分、支行负责向客户发送银行信用卡(心意通信用卡)催收函(详见附件 1-8),将客户已签名的催收函原件存档保管,向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提交催收函的复印件。(三) 逾期 61-90 天的:如分、支机构
19、催收无任何实质进展的,应立即上报方案提交总行进行后续处置:1针对还款来源尚可、还款意愿较强的客户,分、支行可自行制定清收计划交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审定后推动执行;2如分、支行未提交自行清收计划、提交后未执行的、催收未取得明显进展的,由总行根据担保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处置:(1) 抵、质押类的逾期账户分、支行应移交至总行进行诉讼清收;(2) 信用类的逾期账户由总行统一采取非诉手段进行清收。(四)由于同一持卡人项下各笔分期业务到期时间的不同,将导致部分业务本金及手续费逾期后进入账单的时间有滞后的情形,各分、支行以及总行信用卡和消费金融事业部应重视该类风险爆发的延滞效应,对该类风险业务的处理应将上述对应阶段清收措施提前。第二十九条 客户信用卡出现账户冻结、信用程度降低、重大司法诉讼及其他严重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等异常情况,我行可认为客户的分期付款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客户一次性全额归还剩余本金和手续费。第十一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信用卡部所有。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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