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商务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卡(以下简称“商务卡” )是指,为向符合本行发卡条件的申领单位发行的,由申领单位书面指定持卡人,用于申领单位的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第三条 本业务办理应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管理职责 本行经营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业务拓展,获取商务卡申请客户,受理申领单位资料,调查申领单位情况,核实持卡人身份并进行初审。 本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以下简
2、称“中心” )负责整体业务营销组织推动、相关管理细则拟定、人员培训、风险管理及具体运营,含数据录入、复核、征信、审批、发卡、账单寄送、贷后管理、催收、客户服务等。 第二章 产品功能及使用第五条 基本功能商务卡为本行信用卡的系列产品之一。在本行授信额度规定的范围内,卡片账户具备信用消费、转账结算等信用卡基本产品功能,不可预借现金。 第六条 使用范围 本产品为银联标准卡,可在境内外特约单位、指定营业网点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 第七条 申领单位及持卡人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均可向本行申领商务卡,并书面指定持卡人。申领单位对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3、负完全清偿责任,申领单位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对商务卡的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还款责任。 第八条 授信额度 (一) 商务卡授信额度分为单位信用额度和卡片信用额度。 (二) 单位信用额度是指本行授予商务卡申领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本行授权审批部门根据申领单位在本行的授信情况,综合考虑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他行的授信情况、与本行总体合作情况等,确定商务卡单位信用额度。单位信用额度不超过申领单位在本行综合授信额度的3%。 (三) 卡片信用额度是指本行根据商务卡申领单位的建议和授权,授予指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四) 单一申领单位名下所有卡片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单位信用额度。 第九条 卡片管理(一)商务卡单位
4、信用额度不变时,各卡片的新增及注销需要由申领单位填写银行商务卡特殊业务申请表书面提出,并由本行批准后办理。 (二) 持卡人如因卡片毁损(含签名有误)、磁条消磁、遗失等原因需申请补发新卡的,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 96400 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三) 持卡人所持卡片遗失或被盗,可以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申领单位及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收费标准 商务卡按照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利息及费用,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费用减免如涉及商务卡有关费用减免,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 第十二条 还款 商务卡
5、应从申领单位在本行的结算账户转账还款,不得接受柜面现金还款。申领单位应在银行商务卡申请表中指定本行结算账户作为商务卡自扣还款账户。如有变更,应填写银行商务卡特殊业务申请表,并经本行批准后办理。 第三章 业务处理流程第十三条 申领条件 向本行申请办理本业务的申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2、 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 3、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4、 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5、 在本行小企业金融部已建立授信业务2年以上(含); 6、 无不良信用记录; 7、 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8、 本行
6、规定的其他条件。持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 为申领单位员工,并由申领单位书面指定; 3、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不得核准商务卡申请的情况 商务卡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核准其申请: (一) 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 单位信誉不良,或单位、单位指定的持卡人在与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往来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 企业即将或正在发生不利的合并、不利的分立、破产、重组以及即将或正在发生被其他企业或个人租赁、承包、兼并等重大体制改革;(四)因违规经营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法院、工商、海关
7、、外汇管理等部门列入不良名单的; (五) 企业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行业的; (六) 已经或者即将被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七) 本行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受理及初审 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向本行申请本业务,应填写银行商务卡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资料详见银行商务卡审批实施细则(试行)(附录1)。 受理经办人员(分支机构小企业客户经理)负责受理申领单位提交的申请,并按照本行信贷管理要求以及银行商务卡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对申领单位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在本行授信业务情况、持卡人身份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8、并在银行商务卡审查意见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终审 受理经办人员初审后,将材料提交至中心进行终审。 中心商务卡审批人员对申领单位及持卡人情况进行核实,根据银行商务卡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完成审批后,在银行商务卡申请表上签署终审意见。 第十七条 单位信用额度调整商务卡单位信用额度调整分为银行定期调整和单位申请调整两种。单位信用额度按照商务卡单位授信审批程序执行。 银行定期调整指,中心每年定期根据申领单位在本行授信变动情况及持卡人资信变动情况,对商务卡单位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单位申请调整指,申领单位因资金使用需要,填写银行商务卡单位信用额度调整申请表,向本行提出调整商务卡单位信用额度并按照商务
9、卡单位授信审批程序执行。中心根据申领单位在本行授信变动情况,调整其授信额度,并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申领单位授信业务主办行。 第四章 风险监测管理第十八条 风险跟踪监测 中心负责对商务卡业务风险跟踪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领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账户透支情况、账户还款情况、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及在单位的任职情况等。对于持卡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加强对申领单位的管控: (一) 因管理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停产、关闭、严重资不抵债,或经批准实施破产、兼并、重组; (二) 主要股权、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质押(抵押)或租赁,影响归还我行贷款本息; (三) 主要高级管理层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副
10、总经理、财务主管等)涉嫌经济犯罪被“双规”或拘捕;(四)设计重大诉讼及发生企业形象被严重损害的重大事项; (五) 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已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银行贷款本息; (六) 因经营不良发生连锁反应或财务危机; (七) 本行认为可能影响持卡单位信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催收 中心按照“分类管理、专业催收”的原则,对进入催收状态的商务卡账户进行专业催收管理。分类因素包括拖欠账期、拖欠原因等。催收方式包括短信、信函、电话、账户管制、法务催收等方式。 第二十条 风险分类管理 本行按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参照个人信用卡标准对商务卡进行初次分类。根据申领单位在本行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分类,按照“孰低原则”进行分类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不良资产处置 本业务不良资产的处置执行本行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本业务档案管理依据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商务卡的经办机构,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本办法办理此项业务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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