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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模版.docx

1、美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人字 [**] 17号 **年6月1日颁发)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搞好评聘分开的资格评审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章 评审组织 第一条 学院成立美术专业教师中级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由院长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中评委委员均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二条 中评委以下设一个学科评审组和若干个专业评议组。学科评审组成员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组成员应主要由具有副高以上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副高以上资格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条 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专业评议组

2、成员)应由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较高的学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民主程序,评审条件、评审办法要向群众公开。中评委对被评审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成果业绩应广泛地听取意见,根据教师资格评审条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秉公办事,公正评审。 第五条 召开评审(评议)会议时,出席会议的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专业评议组成员)人数必须在该委员会(评审组、评议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评审结果方为有效。中评委(评审组、评议组)进行民主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

3、过方能有效。 评审未获通过的,当年不进行复评。 第六条 学科评审组(专业评议组)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才提交中评委评审。 第七条 中评委(学科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的专业资格条件时,该评委本人应回避。 第八条 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专业评议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会议情况。评审结果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公布前,不得告诉被评审人。违反纪律者,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取消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专业评议组成员)资格。中评委委员(学科评审组、专业评议组成员)没有向本部门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第九条

4、学院中评委负责审定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负责向广东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推荐教授(研究员)和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人选;负责向广东省高校其他专业的评委会推荐我院其他专业的中级以上资格人选。 第十条 学院学科评审组负责向学院中评委推荐副高以上资格人选;各系专业评议组负责向中评委推荐中级资格人选。 第十一条 中评委下设评审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 1、受理审核本评委会评审专业范围的申报材料; 2、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评审活动。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为: 1、各部门根据学院下达的岗位职数,公布本部门的设岗情况,各岗位的职责要求、工作任务和聘任条件

5、 2、个人向所在部门的专业评议组提交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3、获专业评议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的,方可交中评委评审。 4、获中评委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的美术专业中级资格人选,报广东省高校评审办公室核审后,发给资格证;美术专业副高以上资格人选及其他专业资格人选报广东省高校评审办公室交各有关评委会评审。  第三章 关于政治思想的考核 第十三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队伍,以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评审工作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十四条 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必备的政治思想条件:

6、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服从组织分配,能履行同职务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3、能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熟悉和掌握教学、科研规律,教书育人;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评审: 1、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无明显悔改表现;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慌报或剽窃成果;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学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教师晋升各

7、级专业技术资格教学工作方面的基本要求是,任现职阶段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成绩优良。 第十七条 教学考核工作依据《**美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管理条例》进行。  第五章 关于国内外进修、培训人员的评审 第十八条 由学院派往国内高校或科研单位作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含公派出国人员的外语培训)的教师,能按期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须提供书面材料),可视为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在评审工作开展时仍在院外学习的,达到晋升职务基本条件的专业人员,可申请评审。 第十九条 由国家或学院公派出国作访问学者或进修、合作科研等期限在一年内(含学院同意的延期时间)的专业人员,在出国前或出国期间已达到晋升职务基本条件的,可以参加评审。超期未归的,不能参加评审。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须归国后再按规定的程序申报评审。  第六章 关于非教师职务人员转评(聘)教师职务 第二十条  由省外或省内高教系统以外单位调入我校任教的,原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经评审符合相应的教师资格,方可聘任中级以上教师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由院内其他岗位转任教师职务的,须经一年以上的教学实践,方可参加各级教师资格的评审。  第七章 关于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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