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竞争性谈判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股份采购2016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向潜在供应商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选择三家及以上有兴趣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按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物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计算机设备、商旅服务、外包服务、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等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竞争
2、性谈判采购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采购单位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功能要求; (三) 非采购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 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 建设单位或业主已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且通过资格审查的备选供应商少于5家的; (六) 未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七) 股份公司、二级公司组织的框架协议采购。
3、上述(一)至(五)项情形采购单位需说明情况经本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审核意见与采购方案一同上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 第三章 实施方式与评审方法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邀请竞争性谈判两种实施方式。 公开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通过指定的媒介发布谈判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谈判。邀请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单位邀请特定的潜在供应商参与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性谈判,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单位需说明原因经本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审核意见与采购方案一同上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评审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审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响应并满足竞
4、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以谈判后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审法是指按价格、技术、商务等要素设置分值权重,对响应并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按评审得分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技术标准明确、需求差异性不大且市场竞争充分的产品采购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第四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案编制 采购单位在鲁班平台编制采购方案,经二级公司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报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实施。采购方案应包括: (一) 采购项目概况; (二) 实施方式; (三) 评审方法; (四) 谈判小组的产
5、生方式; (五) 谈判邀请发布、谈判文件出售的时间及地点; (六)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七) 邀请谈判的理由(如有)及其他需说明事项。 第五章 谈判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组建谈判小组 采购单位应根据谈判采购的项目情况依法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谈判专家组成,人数为 3 人(含)以上单数,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应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 谈判专家名单由采购单位在采购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由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通过抽取方式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时,可由采购管理部门推荐谈判专家,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谈判专家的抽取、
6、推荐应形成记录。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第十条 谈判文件编制与评审 采购单位应根据审批后的采购方案自行编制或委托谈判小组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包含: (一) 谈判公告(谈判邀请书); (二) 供应商须知;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 采购需求描述; (五) 谈判程序和评审方法; (六) 符合股份公司合同范本要求的合同条款和签订方式; (七) 其他。 项目部、三级公司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本级评审后报上一级采购管理部门复审;股份公司、二级公司层级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由采购管理部门初审后报本级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谈判邀请 (一) 公开竞争性谈判 采购单位在
7、鲁班平台公开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公告应当包含: 1.采购单位名称、地点; 2.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或项目概况; 3.供应商资格条件; 4.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谈判文件售价; 5.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 邀请竞争性谈判 采购单位应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调查,提出拟邀请供应商名单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出谈判邀请书。邀请供应商不得少于3个。邀请书包含内容与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相同。 经市场调查,潜在供应商只有两家,以及二次招标后,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单位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
8、邀请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发售 采购单位按谈判邀请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3 日。从谈判文件发售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三条 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通过鲁班平台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日的,采购单位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接收谈判响应文件
9、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及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对收到的响应文件,采购单位应当签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响应文件开启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采购单位应组织对供应商的初次报价进行开启并公开唱出报价,公开唱出的报价应予记录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
10、行符合性审查,记录有关情况,确定进入谈判程序的供应商名单。 进入谈判程序的供应商可以是通过审查的所有供应商,也可以是通过审查且报价靠前的部分供应商,具体产生方式应在谈判文件中明确。第十七条 谈判 谈判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审查情况拟定谈判策略、提出谈判问题并组织谈判。 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给予所有进入谈判程序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谈判后的情况决定,但至少应进行一轮谈判。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
11、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需要进行澄清、说明或补充的,应要求其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 通过谈判,如需要对原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修改,谈判小组应将修改建议书面提供给采购单位并告知所有供应商终止后续谈判。如需重新启动竞争性谈判采购,须按新的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二次报价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邀请参与谈判的所有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并告知供应商二次报价截止时间及二次报价文件编写有关规范。原则上,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谈判小组应给予供应商提交二次报价的必要时间,但一般不超过 1 小时。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最终报价文件的供应商,视为自动放弃最终报价权利,谈判
12、小组按照其第一次报价内容进行评审。最终报价文件一经提交不得撤回或修改。 二次报价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二次报价文件必须密封提交。未密封的,谈判小组应予拒绝。 接收完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后,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进入二次报价的供应商,当众公布二次报价。 采取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时,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第十九条 评审并推荐成交供应商 二次报价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二十条 编制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评审情况,编写评审报告,本报告应由谈判小组成
13、员、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 采购项目概况; (二) 谈判组织实施情况; (三) 谈判小组组成; (四) 评审方法; (五) 谈判与评审情况; (六)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名单; (七)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后,采购单位一般应当在10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单位应确定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谈判文件约定需选择多个成交供应商时,应按推荐排序依次确定。 排序靠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采购单位可依序确定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谈判。 第二十二条 成交公示 采购单位应在鲁班平台发布成交
14、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公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二) 成交候选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 (三) 受理异议的部门及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有异议,采购单位必须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放成交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采购单位应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告知书。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 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谈判确认的报价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谈判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15、,发布谈判项目终止公告或通知函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二) 购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谈判保证金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谈判保证金 采购单位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预估采购金额的2%。供应商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 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四) 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 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谈判文件收费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应按照专款专用、统一标准的原则使用于竞争性谈判活动上,不得用于其它无关竞争性谈判活动的开支。 谈判文件费用的收支以及谈判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等资金活动的管理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采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