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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1、银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管理,保障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稳定增长、安全运用、有效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省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银行联合社章程及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资金管理系指对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的筹集、运营、调控和监管。全省农信系统实行多级法人制度,其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比例调控、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统一政策,系指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农信联社)对全省农信系统资金管理制定统一的政策。分级管理,系指省农信联社本级、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以及各县(市、区)信用联社、联合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

2、县联社)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管理或经营资金。 比例调控,系指通过规定资产负债各项比例指标,有效地控制和调节全省农信系统信贷总量、结构和资产质量,实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管理。 分类指导,系指根据各类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市场融通,系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资金市场灵活融通资金,促进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金系指全省农信系统人民币下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 (一)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二)负债,包括各类存款、借入款及其他负债。 (三)资产,包括贷款、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第二章 信贷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信贷资金的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比

3、例管理; (二)信贷资金运用管理。 第五条 全省农信系统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一)省农信联社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二)以县联社为单位,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80%。省农信联社可在年度或季度执行中商银监部门同意可对此比例实施必要的调整; (三)以县联社为单位,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四)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资本余额的比例:农村合作银行不得超过20%,县(市、区)联社以法人为单位不得超过30%,关联企业在计算比例时合并计算;(五)外部监管部门及省农信联社规定的其他资产负债比例。 第六条 全省农信系统

4、资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营运。 (一)省农信联社负责制定并平衡全省农信系统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下达与考核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的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简称比例指标,下同)。 (二)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负责编报本辖年度信贷资金营运计划;根据省农信联社下达的信贷资金营运计划平衡本辖资金;分解和考核本辖的各县联社比例指标。 (三)县联社是全省农信系统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也是资金管理与营运的基本单位。各县联社负责编报本辖资金营运计划,落实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下达的比例指标并平衡辖内资金。第七条 全省农信系统按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信贷资金运用工作。第三章 支付准备金的管理 第八条 省农信联社对全省农信系统

5、支付及流动性负责,实行全省农信系统集中资金保支付制度。 (一)建立省农信联社本级、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分级保支付的责任制,各级单位必须保证本级辖内的支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确保辖内支付承担责任。 (二)建立全省农信系统支付风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统筹资金、调节资金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县联社也要相应建立支付准备金。 (三)统保支付的范围,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 第九条 全省农信系统实行支付风险统筹资金制度。 (一)支付风险统筹资金按各县联社存款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统筹; (二)支付风险统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全省农信系统支付困难; (三)支付风险统筹资金的上交

6、和调整按年进行。 第十条 全省农信系统必须按规定在人民银行存放存款准备金。第十一条 全省农信系统同业存放款项实行集中管理。除了为保证结算、票据、约期存款等业务开展而按规定必须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存放款项外,县联社以及非独立核算营业机构一律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多余的资金应存放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上存省农信联社。第十二条 全省农信系统应加强对业务库现金管理和自身财务库存现金管理,两者必须严格分开。 第十三条 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必须以县联社为单位,实行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第四章 汇差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汇差资金分级清算责任制 (一)省农信联社负责组织全省农信系统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

7、,并建立相应的调拨与清算中心,确保全省联行汇路畅通和全省联行汇差的及时清算; (二)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其辖内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保证辖内联行汇路的畅通,同时建立资金调拨与清算中心。 (三)县联社负责辖内联行的汇差清算,确保辖内汇路畅通。 第十五条 省、地、县农信社清算中心要按规定清算汇差,不得占用汇差资金。第五章 资金调剂和利率管理 第十六条 全省农信系统资金实行统一调剂、调节。 (一)省农信联社拥有全省农信系统的资金调控权,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对全省农信系统资金实行统一调剂、调节。 (二)省农信联社本级负责组织全省农信系统的资金调剂、调节;省农信联社各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内县联社之间的调剂,

8、为辖内提供中介服务,并督促借入方及时足额归还借入资金本息;各县联社在辖内统一使用资金。 (三)各县联社要按季编制本辖的资金营运计划。营运计划内的资金需求自行解决;因存款下降而发生临时支付困难的,县联社必须制订支付预案,并先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或辖内资金调剂来解决。省农信联社办事处也要积极组织辖内单位之间的资金调剂来解决,确实无力解决时,可向省农信联社申请调入资金。 第十七条 全省农信系统内资金实行有偿调剂。 (一)参照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制定系统内资金调剂价格; (二)系统内资金调剂实行期限利率; (三)系统内省、县联社之间的资金调剂按期结付利息,不得拖欠,并建立欠息罚息制度。 第十八条 全省农信系统

9、资金利率由省农信联社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一)全省农信系统信贷业务执行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内,由县联社自主确定,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备案。 (二)系统内调剂资金的利率水平随行就市,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系统内的资金融通业务,一律通过“调入资金”、“调出资金”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第六章 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除省农信联社、县联社外,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和县联社基层营业机构不得办理对外同业融通资金业务。第二十一条 省农信联社在经批准的资金业务范围内,为全省农信系统提供融通资金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 县联社必须保证辖内各项业务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平衡与协调,对于出现的短期资金缺

10、口,应及时采用融通资金方式加以解决。短期融通资金要坚持先系统内后系统外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融通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一)同业拆借;(二)商业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三)人民银行再贷款;(四)信贷资产证券化;(五)证券、票据回购和信贷资产转让;(六)保理业务;(七)其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融资方式。第二十四条 省农信联社负责制定各种同业融通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对各种同业融通资金的条件、对象、审批、利率、期限和比例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县联社要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对外融资要加强对合同和票据的管理,汇划款项必须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融资规定。第七章 债券投资管理第二十六条 债券投资

11、必须由省农信联社、县联社集中统一办理。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后,资金仍有富余的,可适当进行债券投资,并将其纳入主要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债券投资管理办法,对决策机制、内部授权、操作规程、会计核算、风险控制以及违规处罚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债券投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债券投资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债券投资资金严禁以理财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流入股市。第二十八条 债券投资是银行资金运用的补充,其规模必须适度,期限适当。债券投资的品种主要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债券。县联社债券投资余额(含短期、长期)占同期各项存款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10%。确需提高比例的,事前须报省农信联社批准同意。第

12、二十九条 债券投资业务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省农信联社要加强对县联社债券投资业务的监测和管理。第八章 资本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全省农信系统的资本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农信联社负责自身资本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的资本权益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支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县联社。实行统一法人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农村合作银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60%。 第三十三条 对全省农信系统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法人社、行为单位进行集中管理。 (一)资本公积作

13、为核心资本的组成部分由法人社、行实行集中管理。 (二)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法人社、行要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按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固定资产净值的管理。 (一)以法人社、行为单位,自用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县联社对辖内固定资产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第九章 资金的统计监测、审计 第三十五条 省农信联社统一制定资金统计报告制度。县联社要按照省农信联社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报表,并按规定报送省农信联社。县联社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的

14、需要,本着精简、适用、可行的原则,适当补充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省农信联社、县联社要加强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分析、财务效益情况分析、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分析等,及时将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反映给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省农信联社、县联社要健全和完善审计制度,以国家的法律、规章为准绳,以会计、统计资料为依据,对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进行审计,促进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第三十八条 省农信联社应对下列资金类重点科目进行动态监控:存放农业银行款项、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存

15、放农业银行定期存款、存放其他同业款项、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买入返售式证券、买入返售式贷款、买入返售式票据、银行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卖出回购式证券、卖出回购式贷款、卖出回购式票据等。第十章 资金的内部管理第三十九条 资金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省农信联社、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联社的各业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本单位资金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四十条 计划资金部门是资金管理的综合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资金计划的编制和落实;负责辖内农信系统资金的调剂、调节,保持资金的平衡;负责资金价格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业务管理部门(包括存款组织、贷款管理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

16、定本单位的筹资计划,大力吸收存款;按有关规定加强证券业务管理,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增加负债品种,保持资金来源的稳定增长;负责贷款的评审、贷款的发放、管理、本息回收、贷款执行分析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财会部门负责真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实施财务和会计监督;负责完善以资金、成本、利润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财务分析考核制度;负责资本金的管理。第四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运作风险的管理,包括资金风险的监控、评价等。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资金管理和营运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联社须制定实施本办法的细则,并报省农信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经省农信联社社员大会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信联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原有关规定被本办法覆盖的,原规定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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