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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模版.docx

1、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法199925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以下简称印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有关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第三条*村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1、总行会计管理部负责确定印章的式样、规格、质地以及直属支行印章的管理、刻制、颁发、启用、作废、收缴及待销毁印章的保管和各类印章印模的管理。2

2、、总行办公室负责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印章刻制厂商。3、分行会计管理部负责辖内各支行印章的管理、刻制、颁发、启用、作废、收缴及待销毁印章的保管和各类印章印模的管理。4、支行负责日常业务活动中印章启用、使用、保管、交接、上缴等工作的管理。5、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应设置两名印章管理员,负责印章的刻制、颁发、印模管理及作废印章的收缴、保管和销毁。第二章印章种类、使用范围、配备原则及规格第四条印章种类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现金讫章、业务讫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银行汇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等印章。第五条印章使用范围1、财务专用章是本行作为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用于办理日常业务,财务

3、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存款账户名称完全一致。2、现金讫章用于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单、现金支票等其他现金凭证上的印章。3、业务讫章用于已转账的转账凭证、回单;提出代收、代付票据,受理他行付款票据;储蓄业务对外签发的凭证、回执、客户填写的原始凭证及内部需要加盖业务讫章的凭证。4、业务公章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签发的公函、报告、报表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事项等。5、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发出、收到委托收款及同城异地的查询、查复等业务。6、银行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及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7、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所有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进行

4、清分的各种单证,如提出明细、提出卡、批控卡等。8、假币章用于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第六条印章配备原则为保证全行印章管理的统一性,有效防范风险,除以上印章外,各分、支行不得自行增加其他印章(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印章种类的,须上报总行会计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刻制和使用。各营业网点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印章,如不能按规定配备的,应向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另行提交配备方案。1、财务专用章按有权开立银行账户的营业网点配备1枚。2、现金讫章、业务讫章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每个柜员配备各1枚;实行分柜制(复核制)的营业网点按柜组配备现金讫章和业务讫章;同一营

5、业网点有多个柜员和柜组的通过数字编号进行区分,以便明确责任。3、业务公章、假币章按每个营业网点配备1枚。4、业务公章每个营业网点只能配备1枚,该印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和使用,但不得同时经管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5、结算专用章按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配备1枚,该印章由会计主管保管和使用。6、银行汇票专用章按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营业网点配备1枚,每个营业网点配备一个汇票专用章印模卡片。7、票据交换专用章按具有同城交换行号的营业网点配备,每个营业网点配备1枚。第七条印章规格1、现金讫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长方形,尺寸(按外沿)为4厘米*3厘米,上部刻制机构名称,中

6、部为日期框,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刻制印章名称(现金讫)和编号,自左而右刻制,字体为宋体。2、业务讫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3.6厘米,上部刻制机构名称,中部为日期框,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刻制印章名称(业务讫)和编号,自左而右环形刻制,字体为宋体。3、业务公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3.6厘米,上部刻制机构名称,中部为日期框,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刻制印章名称(业务公章)和编号,自左而右环形刻制,字体为宋体。4、结算专用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3

7、.6厘米,上部刻制机构名称,中部为日期框,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刻制印章名称(结算专用章)和支付系统行号,自左而右环形刻制,字体为宋体。5、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财务专用章等5种印章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6、银行汇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刻制均由上海清算中心统一规定。第八条现金讫章、业务讫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应带有活动日期,每日更换成当日日期后使用。第三章印章刻制、颁发和启用第九条印章刻制1、因新设立机构、机构更名、印章磨损等原因而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向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提交经支行行长签字确认的“刻制印章申请”,机构更名需要刻制印章的,还须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8、委员会吉林监管局批文或总、分行机构管理部门的通知。2、“刻制印章申请”应包括需要刻制印章的全称、印章编号,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必须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名称简称保持一致或内设机构管理部门确认的机构名称。3、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印章管理员根据支行提交的申请,统一填制“刻制业务印章明细表”,注明印章名称、编号、完成时间、联系人等,并由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 “刻制业务印章明细表” 传真至指定的印章刻制厂家。4、需向上海清算中心申请刻制印章的,各分支行按照以上程序上报,由总行会计管理部统一安排刻制。5、财务专用章支行按规定到指定专业定点单位刻制,启用前

9、加盖“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报总、分行会计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备案。第十条印章颁发1、总、分行印章管理员收到刻制完毕的印章时,应与“刻制业务印章明细表”、支行提交的“刻制印章申请”及要求的规格、字体等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双人共同将印章在“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上预留印模, 并将印章和印模清单入专库保管,在印章启用前一日通知支行领取。2、支行应由双人共同领取印章,出示由支行长签字的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并根据本行提交的“刻制印章申请”与印章进行核对,无误后双人共同在“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上签字确认。3、印章领用后,各行要保证途中运送安全,及时返回单位将印章入库保管,不得中途办理其

10、他事项或转道他处。第十一条印章启用印章领回后,应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印章名称、刻制机关、领用日期,并由领取人签章。启用印章时,应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在“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启用日期、交接时间,并由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签章确认。未在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备案的印章不得启用。第四章印章及印模的管理和交接第十二条印章及印模的管理1、总、分行应设置双人专库保管印章和印模,不得单人经管。印章与印模、待启用印章与作废印章要分开保管。2、印章印模分为“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作废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两种,“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由总、分行印章管理

11、员在收到刻制完毕的印章时加盖,由支行领取人签字确认;“作废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由支行在上缴作废印章时加盖,由总、分行印章管理员签字确认;“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中未注销的印章与支行在用印章相符。3、印章是对外发生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制度;使用印章时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锁;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授受印章,因私自授受印章出现问题的,由原保管人承担相应责任;非业务人员严禁使用印章;营业终了营业网点业务印章单独封包并随款包入库保管,确保章证分离。4、印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

12、使用及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印章;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章;对于超过印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人员审查并报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严禁越权使用。5、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或代理人名章应严格分开保管。作为预留印鉴之一的私人名章原则上由名章所有人使用,若交由他人使用,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并进行交接登记。6、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行长批准后,由印章管理人员和用印部门经办人员共同携带和使用,业务完成后应及时交回。7、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第十三条

13、印章交接1、印章使用人岗位调换或因休假等原因进行工作交接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实行“上一级主管监交”制度;印章使用人临时离岗交接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实行“第三人监交”制度,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2、由于人员变动、业务缩减等原因造成印章闲置1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印章上缴至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并在登记簿上做好相应记录。未上缴的印章各机构要做好印章的保管工作,待有必要启用时,重新颁发给相应业务人员;上缴总、分行的印章,需要重新启用时,参照刻制、启用印章手续办理重新领用、启用印章。第十四条印章如果发生丢失,应首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同时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总、分行会计管

14、理部,同时由支行公告作废,公告后需将公告的报纸原件或影像带母带及播报时间报总行会计管理部,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制新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编号不得与丢失印章编号相同。丢失印章的编号作废,不得再用。若财务专用章丢失,还应及时通知账户开户行和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五章印章停用、收缴和销毁第十五条印章停用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等原因,印章停止使用的,支行会计部门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主动收缴被作废的印章,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及原因,提交作废印章交接书,连同作废印章及作废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一并上缴至总、分行会计管理部。第十六条印章收缴总、分行会计管理部收缴作废印章时,由两名印章管理

15、员与“作废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及印章交接书核对,相符后共同签字确认,将“作废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及印章交接书返回支行一份。作废印章入库保管,同时销记“在用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印章在待销毁期间由总、分行会计管理部统一封存,妥善保管。第十七条印章销毁印章销毁由总、分行统一实施,销毁前由总、分行会计管理部造具清册,登记业务印章销毁清单,并提出销毁印章申请,报经总、分行主管领导批准,销毁时应在保卫部门和稽核部门的监督下统一销毁,并在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上签字,业务印章销毁清单和作废业务印章印模专用清单属于永久性保管的会计档案品。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总、分行会计管理部对印章的使用及保管情况要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营业网点负责人每周、支行会计主管每月、支行主管行长每季按权限至少对印章的使用和保管情况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刻制印章及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造成资金损失的,总行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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