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行为,明确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程序及工作要求,提高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效率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是指在项目审议阶段无预先租后处置安排的经营租赁项目,在租赁结束后形成的实物资产及相关权益,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或其它原因转让租赁资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包括不良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原则上要求收回全部租赁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 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
2、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实行回避制度,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租赁资产残值处置中必须全程回避。
第六条 公司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实行“处置与定价分离、处置与审查分离、集体决策”的办法。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为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案的审批机构。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是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案的拟定、呈报及实施。
第九条 相关租赁项目的经办部门负责协助资产管理部拟定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案以及办理相关经营租赁资产的接收及移交。
第
3、十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公司要求对相关合同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经营租赁资产账面余值、费用审核、资金清算以及计算缴纳经营租赁资产残值转让的相关税费,并对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案出具财税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对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对资产管理部与租赁项目的经办部门拟定的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案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前,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资产管理部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聘请资产评估公司、律师事
4、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由资产管理部报有关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其处置的底价采用价值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处置方式包括竞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采用竞标方式处置经营租赁资产残值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经营租赁资产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或邀约招标,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规范竞标程序。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经营租赁资产残值的,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运作记录良好的拍卖机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但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价值公允,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