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业务运作,保证我行托管的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行,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基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基金会计核算业务、基金资金清算、基金投资监督、财务报表审核和基金公开信息披露复核等业务操作。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和《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公开信息披露复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基金月报、制作和审核基金季度报告
2、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定期信息,以及基金销售材料、基金分配投资收益、更改有关申购赎回方式或召开持有人大会等公开信息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业务操作 第一节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指令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将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书预先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注明授权代表权限和生效时间,并预留授权代表的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在一周内送达授权书书面正本。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权限,应立即用传真方式通知托管人,变更或终止自前述授权书传真给托管人并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次日或变更或终止授权书注明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1周
3、内送达授权书的正本。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送任命、变更或终止授权代表的通知须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七条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投资运作时向托管人发送的用于股票、债券买卖、清算等资金划拨的书面文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下称“场内交易”)交易数据以托管人获取的数据为准,无需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除场内交易外,其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下达指令给托管人。投资指令的格式由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约定。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采用传真或其它约定方式。传真指令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通过录音电话确认是否收妥。托管人接收基金管理人传真的投资指令并与基
4、金管理人进行确认,对于投资指令传真不清晰的要素除收款方信息及金额外应与基金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核对。如收款方信息或金额不清晰,需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再予以执行。以电子数据方式发送的指令必须为加密文件。 (一)检查投资指令的各类要素,包括基金名称、指令时间、账户、金额、用途等。 (二)投资指令授权印章与预留印章的表面是否相符:包括投资指令的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或个人名章和公章。 (三)审核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包括可用头寸、基金投资范围等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四)经办人员对于检查和审核投资指令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对指令问题存在争议应及时告知复核人员确
5、认问题,不能确定的需逐级上报。 (五)场外交易应先于估值系统记录,再办理资金清算或证券交收流程,资金清算、证券交收或相关交易成功时予以确认。 (六)通过以上程序后,经办人员签章并发起投资指令审核流程:资金清算类投资指令应交投资监督人员审核后进入资金清算流程,证券交收类投资指令应交资金清算人员直接办理。 (七)投资指令的处理实行实时处理的方式,对于基金管理人有效的投资指令应即时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 (八)经审核不予执行的指令,应电话告知基金管理人不予执行的理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确认原指令作废;或注明不予执行的理由、经办人签章后传真基金管理人。 第十条 对于限时执行的投资
6、指令,应要求基金管理人预留托管人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基金管理人有时限约定的,按约定时间办理;未作时限约定的,支付时间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时间减去2小时办理,处理时限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时限办理。 第二节 业务参数设置与变更 第十一条 基金托管系统业务参数中重要级别在高级的参数设定,除经经办复核确认后启用。其他业务参数的设置与变更由估值核算中心控制。 第十二条 基金托管系统业务参数设置或变更的报备流程如下: (一)会计核算经办人员依据公开信息或客户盖章确认的资料在系统中设置。 (二)会计核算复核人员审核业务参数设置或变更的需求;如基金会计复核人员认为此参数设置有误或
7、参数修改不当应及时提出异议,取消此参数的设置或变更并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协商。 第三节 日常核算估值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经办员到岗后,按下列步骤完成当日日常会计工作: (一)当日到岗后,如前日为节假日,首先完成节假日处理,生成并检查节假日的凭证,节假日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计提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凭证,计提银行存款利息凭证、计提债券和回购交易应收或应付利息凭证等。 (二)周末或月末后第一个工作日,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证券持仓信息库,与周末或月末估值系统记录的证券持仓进行核对,并发起证券持仓对账表核对流程;如有场外代理债券交易的,还应通过代理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核对场外投资债券品
8、种信息,并书面盖章确认。以上持仓对帐表在作为重要凭证留存装订。 (三)当日有配股、分红派息、送股和结转业务的,经办人员应通过证券权益信息,根据上一工作日估值系统中的该证券持仓情况检查生成的凭证是否正确。 (四)协助清算人员打印前一工作日银行头寸表,并协助发起银行头寸表核对和发送流程。 (五)按要求读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注册登记数据,生成相关会计凭证,包括基金申购、赎回、转入、转出以及分红等凭证,通过基金管理人传真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发生表对读取数据和会计凭证进行检查。 (六)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处理。 (七)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9、》相关规定,依据提供的实际资金清算、证券交收或交易成功有效凭证记账,有效凭证包括不限于:成功执行的投资指令、银行回单、交易成交凭证、内部资金划拨单、投资合同和银行存单。 (八)当日记账完成后,17:00前生成当日基金资金调节表,并进行审核流程,确保当日银行日记帐与银行网银余额相符。 (九)日终前由专人读取交易所提供的当天交易数据库,经办处理交易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检查权益类凭证包括分红派息、送股债转股凭证、新股中签等。 (十)生成当日估值表,检查当日估值增值或减值凭证,检查费用计提凭证,检查科目是否有异常红字,如有需要应进行调整。 (十一)依据生成的估值表,按照本操作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
10、与基金管理人进行帐务核对,并复核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对外报价,发起当日资产净值和对外报价审核流程。 (十二)在向管理人复核的基金资产净值前,应查询交易数据,检查当日交易是否全部进行了估值处理,排除管理人托管人同时漏处理场内交易的风险。 (十三)与管理人核对当日估值表一致后,提请复核人员审核当日凭证。在复核人员完成凭证审核后确认当日估值表。 (十四)月末账务处理完成后,先登账,再进行结账处理。 (十五)基金会计业务处理中需要读取的公用数据,由专人负责每日处理和核对,公用数据包括证券权益信息、双边报价等;各基金专用信息由会计核算经办人员自行维护,并由专人复核,专用信息包括债券信息、注册登记信
11、息、各类交易费率、交易席位信息等。 (十六)日常业务凭证按月整理按季度入库,信息披露材料按次整理,每半年入库,会计档案的入库由经办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收手续。 (十七)定期按要求制作基金财务报表,复核基金管理公司传真的各类财务报表,并发起财务报表审核流程。 (十八)会计核算经办人员即作为该基金的会计记账人员,同时负责该基金的相关客户服务工作,日常操作中经办人员应主动跟踪有关该基金的业务处理过程和结果,并将结果及时向基金管理公司反馈,重大事项依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主管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复核人员到岗后,按下列步骤完成当日日常会计工作: (一)复核投资指令,检查附件,并
12、签章确认,复核范围包括投资指令的用途,投资指令与附件的一致性,金额,投资合规合法性。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同会计核算经办人员处理,重大事项应向主管人员报告。 (二)复核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对外报价,签章确认。 (三)确认当日日常会计业务后,审核当日凭证。 第十五条 会计主管人员到岗后,按下列步骤完成当日日常基金会计工作: (一)检查当日资金头寸情况,对于出现透支等情况应及时会同基金经办人员向基金管理公司提示,重大事项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检查当日会计核算业务,督促基金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按规定处理各类业务。 (三)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基金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提交的各类基金会
13、计业务重大事项,对于权限范围外的会计业务应逐级报告。 (四)日终检查各基金资产净值和报价变化情况,对当日发生的重大业务、新业务或风险点进行抽查。 第四节 帐务核对 第十六条 资金对账。 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岗每日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严格监控资金变动情况,保证账实相符。当账面余额与实际余额不符时,资金清算岗需及时查明原因,并通过录音电话和当日资金调节表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 每日银行存款余额和清算备付金账户余额,由基金管理人和会计核算岗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证券财产核对。 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和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
14、资产托管部会计核算岗应核对各项证券财产。 第十八条 每日基金净值核对。 每日估值完毕,资产托管部会计核算岗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对账等约定方式核对当日帐务。在核对中,若核对无误,核对方应及时向发送方确认;若出现问题,由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后,进行调整。若在规定的发送时间内双方无法找到核对不符的原因,应对此事项进行报告,由主管确认是否先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为准,经双方确认后说明核对不符的具体情况,待找到原因后,经双方确认后说明不符原因与处理结果。 第五节 会计差错处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发现T日前会计核算存在的差错,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填写会计差错报告书,在报告书
15、中应说明会计核算差错时间、差错凭证编号、差错金额及差错对份额资产净值的影响程度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二)会计差错报告书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复核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在会计差错发现日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由会计经办人员根据会计差错报告书中内容进行冲销,并与记录。 第二十条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差错处理方案需与管理人协商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差错报告书按年连续编号,业务处理完成后交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一份备案,原件由会计经办人员保存,次年初10个工作日内整理装订后交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入库保存。 第三章
16、 资金清算业务操作 第一节 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负责刻制所托管基金托管账户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执行《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资金清算 第二十四条 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岗根据清算数据进行场内交易资金清算。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是指对资产管理人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我行基于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需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订《资金结算代理协议》,在交通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开立“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用于指定交收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17、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的资金。总行资产托管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远程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远程交易平台)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资金清算数据,并通过“基金托管业务资金结算过渡账户”的中转,调拨托管资产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远程交易平台是总行资产托管部与沪、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进行托管资产证券投资资金清算与交收的专用系统。 第二十五条 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岗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进行场外投资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资产托管部资金清算岗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与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支付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指令经会计核算岗、资金清算岗(若
18、涉及投资指令,还需投资监督岗审核)审查无误后,由资金清算岗根据《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负责具体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对于场外投资指令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清算延迟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账务处理以当日银行回单和清算备付金的资金库为最终依据。托管人应将当日日终的资金调节表以传真形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第四章 基金信息报告与复核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人员复核、审查各项定期信息披露报告时,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基金定期信息披露包括基金月报、季度报告、半年报、年报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信息披露人员独立起草各类信息披露要求的财务报告,作
19、为复核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报告的依据。 (三)信息披露人员收到基金管理人发来要求复核、审查的信息披露报告应检查报告要素,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来函,基金管理人发来的报告电子版本等。为加快业务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基金业务经办人员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先行对信息披露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初步的核对。 (四)信息披露人员应保存信息披露报告电子版本,并随时跟进项目并记录修改。 (五)信息披露报告修改建议应及时由信息披露人员向基金管理人反馈,反馈意见需以邮件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将最终修改情况记载在工作底稿和信息披露人员保管的信息披露报告电子版中,并且打印往来邮件予以留存。 (六)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人审查公开信
20、息披露文件的复核流程,重点掌握公开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要求、合规性要求和风险点。 (七)公开信息披露复核报告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八)信息披露人员将复核定稿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后,一份交管理人,一份留存。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人员审核各项不定期披露的信息报告时,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基金不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包括分红公告、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等。 (二)信息披露人员收到基金管理人发来要求复核的信息披露报告应检查报告要素,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来函等。 (三)会计核算经办人员按规定核对有关报告的财务数据。 (四)在以上流程中提出的信息披露报告修改
21、建议应及时由信息披露人员向基金管理人反馈。 (五)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人审查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的复核流程,重点掌握公开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要求、合规性要求和风险点。 (六)公开信息披露复核报告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七)信息披露人员将复核定稿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后,一份交管理人,一份留存。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报告按照既定格式对外披露。如果因管理人要求需对托管人报告格式做调整的,需提交书面审批报告,待部门核定后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托管人报告或公开信息披露报告中如涉及到托管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的合规性描述,需提交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审核、部门主
22、要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告。 第五章 基金运行和投资业务监控流程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第三十四条 投资监督人员负责基金投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并及时将投资比例预警和违规情况反馈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 第三十五条 基金投资监控工作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事前监督 1.投资监督人员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债券现货与回购交易、开放式基金交易以及其它场外投资交易等投资指令进行审查,如发
23、现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机构达成的交易、交易要约或其他承诺,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合同的规定,应马上报告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人。 2.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负责人对投资指令进行复查,确认投资指令违规的则不予认可。如依据交易程序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依据交易程序指令已经生效的,应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投资监督人员应按要求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限期纠正,并将此事件提交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留档。 (二)事中和事后监督 投资监督人员应检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资金投资等是否出现异常。根据问
24、题的严重程度,可采用电话提示、书面提示、书面报告等形式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应通过录音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并记录提示时间和内容。 2.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合规与投资监督中心应对各项违反规定的运行或投资行为进行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