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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尽职管理办法模版.docx

1、不良资产尽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不良资产的经营与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不良资产指公司按相关标准及程序,将风险等级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以及账销案存的资产。 第三条 不良资产处置指对不良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资产转让和管理等活动也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不良资产工作人员指本公司

2、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和处置的人员。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应坚持经办实施人员、评估定价人员、审批人员相分离的原则。不良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批工作。 第五条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循“职责明晰、尽职免责、制度健全、操作合规、方案合理、效益最优”原则。 第二章 不良资产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不良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由资产管理部负责。 第七条 不良资产经办人员应全面搜集、核实和及时更新债务人(担保人)

3、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涉诉情况等信息资料,搜集、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记载并归入档案。对确实难以搜集、核实相关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和相应的记录。 第八条 不良资产经办人员应加强对不同形态的不良资产的管理。 (一)对债权类不良资产管理 1、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 2、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限等,及时主张权利,确保债权始终受司法保护。 3、跟踪涉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主张权利。 4、密切关注抵(质)押物价值的不利变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及时发

4、现和补救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和记录。 5、调查、了解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其他债务和担保情况以及其他债权人对该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务追偿情况。 6、及时发现债务人及担保人主体资格丧失、隐匿、转移和毁损资产,擅自处置抵押物或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等有可能导致债权被悬空的事件或行为,采取措施制止、补救和进行必要说明,并报告公司领导。 (二)对股权类不良资产管理主要指对公司持有的各种投资、债转股、抵债股权等资产进行管理。 1、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制度。公司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向持股企业派出(选聘)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人员,参与持股企业重大决策;派出(选聘)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

5、定期总结报告其在持股企业中的工作,并接受公司履职情况考核。 2、密切关注持股企业资产负债、生产经营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及其变化。 3、依法维护股东权益,采取措施制止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督促持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努力实现股权资产保值增值;对阶段性持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退出。 5、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6、当持股企业因管理、环境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持有股权风险显著增大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抵债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的管理 1、遵循有利于变现和成本效益原则,根据不同类实物

6、类资产的特点制定并采取适当的管理策略。 2、明确管理责任人,做好实物类资产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重要权证实施集中管理。 3、项目经办人员应建立实物类资产台账,定期进行盘点清查,账实核对,及时掌握实物类资产的形态及价值状态的异常变化和风险隐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贬损或丢失。 4、项目经办人员应建立实物类资产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更新和分析管理、处置信息。 第三章 不良资产处置 第九条 不良资产的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与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并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 第十条 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追偿(诉讼)清收、债权重组、

7、单项资产转让、资产包转让、呆账核销以及其它创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一条 不良资产处置前,项目经办人员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在前期调查中,项目经办人员应记录前期调查过程,整理分类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负责调查的项目经办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对

8、已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前期调查主要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对债务人不配合的不良债权类资产,采用追偿(诉讼)清收,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一)采用直接催收方式的,应跟踪监控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取得书面回执,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并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归还债务本息。确实无法取得任何形式的有效催收凭证的,应采用公证方式催收。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调整处置方式。 (二)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清收,适用于债权债务

9、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或担保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资产。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发律师函、申请支付令、诉讼、执行、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辨权等一项或多项法律措施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债权。采用诉讼(仲裁)追偿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项目的,应在论证诉讼(仲裁)可行性的基础上,根据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财产情况,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在诉前应尽可能掌握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线索、证据,如开户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所在地及其权利归属情况、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或收益、应收帐款以及其他财产状况等,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措施保全本公司债权。判决裁定后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

10、人及担保人履行或申请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应及时上诉。必要时,应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记录。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四)采用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方式的,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

11、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债权重组,是指本公司的债务人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出现偿债能力下降风险,公司在充分评估项目风险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定其债务偿还方案,以达到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的目的的行为,包括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以物抵债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项目经办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应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及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及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有关的法律文本应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核通过。 (二)采用资产置换方式。对

12、于同一借款企业有多家债权人时,必要时,经按授权规定审批,可与其他债权人协商将不良资产进行置换,降低资产风险。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三)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相应的业务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通过调低本金和应收利息、调整利率等方式放弃本公司部分债权方式进行重组,应要求债务人在一个既定的时间段内以出售其资产或其他方式增加其现金流量,加速偿还其对公司债务。 (五)采用以物抵债方

13、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经公司审核批准的抵债资产,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确权手续。经办部门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办妥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抵债资产属于过渡性资产,原则上应当在列帐后一至二年内予以处置。若抵债的资产属于因行使抵押权、质权所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则应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第四章 单项

14、不良资产转让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项不良资产转让是指公司除产权类资产项目之外的债权类和其他类不良资产单项项目的转让。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转让单项不良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公司对外转让不良资产由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负责,相关经办人员在筛选确定对外转让的不良资产项目时,应逐一做好对转让资产项目的数据核对,调查债权(担保)情况,分析不良资产项目形成原因,整理相关的档案资料。在此基础上向收购方提供转让资产的清单、现有全部的档案资料和相应的电子信息数据。经办人员应对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移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协助收购方做好资产接收前的调查工作。

15、二)本公司和收购方应在资产转让协议中对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以及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共同做好转让资产相关权利的转让和承接工作。 (三)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被转让的不良资产项目的管理。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本公司应征得收购方同意并根据授权,继续对转让资产进行债权、担保权利管理和维护,代收转让资产合同项下的现金等资产并及时交付给收购方,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收购方承担。 (四)不良资产进行转让的方式,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经办部门应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运作记录

16、良好的拍卖机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 采用竞标方式处置资产的,经办部门应参照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竞标程序。 采用竞价转让方式处置资产的,经办部门应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 本着不良资产处置和转让综合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在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者效益较差时,或不适合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处置,同时应坚持透明操作,价值公允,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采用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等方式转让不良资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过程的透明度和价值的公允性。

17、 (五)资产转让价格根据拟转让资产的账面金额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产价值分析报告合理确定。 (六)转让资产时,原则上要求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在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向受让人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第十八条 单项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转让方案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制订,可会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业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成立处置小组,共同制订转让方案。转让方案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不良资产批量对外转让的,按财政部、银监会发布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

18、理办法》(财金[2012]6号)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呆账核销 第二十条 呆账核销工作由计划财务部及资产管理部负责。不良资产的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制度所确定的呆账核销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核销申报的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对经办部门报送的核销项目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核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项目是否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核销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经办部门项目经办人员应建立核销项目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

19、做好呆账核销材料的归档工作,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核销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加强对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以及法院出具执行终结裁定外,对已核销项目仍应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债权延续,坚持跟踪监督和清收工作,把握时机,尽可能收回资产,挽回损失。 第六章 尽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稽核部是本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检查监督的主办部门,负责对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尽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进行独立的尽职检查监督,评价各环节有关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情况,并

20、形成书面尽职检查报告。对于尽职检查监督发现的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纠正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跟踪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检查监督部门或检查监督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和隐瞒违法违规情况,不得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具有以下情节的,将依照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自资产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处置转让资产,放弃与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基准日后转让资产项下回收现金

21、和其他资产。 (二)资产转让后回购转让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四)泄露本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行为。 (六)为达到处置目的人为制造评估结果,以及通过隐瞒重要资料或授意进行虚假评估。 (七)超越业务授权规定的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以及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八)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本公司不良金融资产合法权益。 (九)伪造、篡改、隐匿、毁损

22、资产处置档案。 (十)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尽职操作,致使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值,造成本公司损失。 (十一)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直接或间接干扰和阻挠尽职检查监督人员的尽职检查监督工作,故意隐瞒违法违规和失职渎职行为,或对尽职检查监督人员或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机构和人员,应认定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尽职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认定并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公司进行尽职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后,有充分证据表明,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不良资产处置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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